《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10号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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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10号废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总则

  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

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1000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1360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1680元/台班

  1.0.14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1.0.15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2工程测量

  2.1技术工作

  2.2地面测量

 2.3 水域测量

  2.4 地下管线测量

  2.5 洞室测量

  2.6 其他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3.1技术工作

  3.2工程地质测绘

  3.3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4.1岩土工程设计

  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容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试验、检测和监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4.1.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

  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不足0.5万元,按照0.5万元计算收费;

  3.岩土工程概算额>2000万元时,I级按照费率3.5%、Ⅱ级按照费率4.5%、Ⅲ级按照费率5.0%计算收费;

  4.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容的价格。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

  4.2.1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4.2.2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实物工作

5水文地质勘察

  5.1技术工作

  5.2水文地质测绘

  5.3模拟计算、遥感判释

  5.4水文地质钻探

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

  5.5现场测试与取样

  5.6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6.1技术工作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6.2工程水文勘察

  6.3工程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7.1技术工作费

  工程物探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7.2工程物探

8室试验

  8.1技术工作费

  室试验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10%。

  8.2土工试验

  8.3水质分析

  8.4岩石试验

  8.5现场室试验

  土工、水质、岩石室试验需移至现场进行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3。

9 煤炭工程勘察

  9.1 说明

9.1.1 本章为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水煤浆制备与燃烧应用、煤层气抽放及输配等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9.1.2 煤炭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70%。

  9.2 煤炭工程勘察收费

9.2.1 根据场地地形和岩土工程复杂程度,煤炭工程勘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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