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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布置的探讨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卫生器具至排出管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

3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8塑料排水立管应避免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3.3本条第4款对排水管道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的规定留有必须穿越的余地。

工程中建筑布局造成排水管道非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不可,随着排水管件的开发,一些橡胶密封的管配件:

如球形接头、可变角接头、伸缩节头等产品应市,将这些配件优化组合可适应建筑变形、沉降,但变形沉降后的排水管道不得平坡或倒坡。

本条第6款中补充了排水管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的规定,排水管也包括雨水管。

客厅、餐厅也具卫生、安静要求,排水管穿厅的事例,群众投诉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是与建筑设计未协调好的缘故。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3A卧室的住宅卫生、安静要求最高,故单列为强制性条文。

排水

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4本条升为强制性条文。

穿越水池上方的一般是悬吊在水池上方的

排水横管。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5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

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

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

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

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排水管道(含雨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由于排水横管可能渗漏,和受厨房湿热空气影响,管外表易结露滴水,

造成污染食品的安全卫生事故。

因此,在设计方案阶段就应该避免卫生间布

置在厨房间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建筑设计不能避免时,排

水横支管设计成同层排水。

改建的建筑设计,应在排水支管下方设防水隔离

板或排水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6A本条引用现行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8.2.7条。

4.3.7排水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

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3.8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

1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他户时;

2按本规范第4.3.3A~4.3.6条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时。

4.3.8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的适用条件。

4.3.8A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8A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形式选用的原则。

目前同层排水形式有:

装饰墙敷设、外墙敷设、局部降板填充层敷设、全降板填充层敷设、全降板

架空层敷设。

各种形式均有优缺点,设计人员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确定。

4.3.8B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漏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7~4.5.10A条的要求;

2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4.9、4.4.10、4.4.12条的要求;

3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5当排水横支管设置在沟槽内时,回填材料、面层应能承载器具、设备的荷载;

6卫生间地坪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4.3.8B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的设计原则。

地漏在同层排水中较难处理,为

了排除地面积水,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卫生器具附近,既要满足水封深

度又要有良好的水力自清流速,所以只有楼层全降板或局部降板以及立管外

墙敷设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排水通畅是同层排水的核心,因此排水管管

径、坡度、设计充满度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刻意地为少降板而放

小坡度,甚至平坡,为日后管道埋下堵塞隐患。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接口

应严密不得渗漏且能经受时间考验,粘接和熔接的管道连接方式应推荐采用。

卫生器具排水性能与其排水口至排水横支管之间落差有关,过小的落差会

造成卫生器具排水滞留。

如洗衣机排水排入地漏,地漏排水落差过小,则会

产生泛溢,浴盆、淋浴盆排水落差过小,排水滞留积水。

本条第5、6款系

给排水专业人员向建筑、结构专业提要求。

卫生间同层排水的地坪曾发生由

于未考虑楼面负荷而塌陷,故楼面应考虑卫生器具静荷载(盛水浴盆)、洗衣

机(尤其滚桶式)动荷载。

楼面防水处理至关重要,特别对于局部降板和全

降板,如处理不当,降板的填(架空)层变成蓄污层,造成污染。

4.3.9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排水管道的横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和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

3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4.3.9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善管道内水力条件,避免管道堵塞,方便使用。

污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的部位一般在管道的拐弯或接口处,故对此连接作了规定。

4.3.10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

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注:

1当排水管道采用橡胶密封配件时,可不设伸缩节;

2室内、外埋地管道可不设伸缩节。

4.3.10塑料管伸缩节设置在水流汇合配件(如三通、四通)附近,可使横支管或器具排水管不因为立管或横支管的伸缩而产生错向位移,配件处的剪切应力很小,甚至可忽略不计,保证排水管道长时期运行。

排水管道如采用橡胶密封配件时,配件每个接口均有可伸缩余量,故无须再设伸缩节。

4.3.11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4.3.11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设置阻火装置的目的是防止火灾蔓延,是根据我国模拟火灾试验和塑料管道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耐火试验成果确定。

穿越楼层塑料排水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设阻火装置:

1高层建筑,2管道外径大于等于110mm时,3立管明设,或立管虽暗设但管道井内不是每层防火封隔。

横管穿越防火墙时,不论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不论管径大小,不论明设还是暗设(一般暗设不具备防火功能)必须设置阻火装置。

阻火装置设置位置:

立管的穿越楼板处的下方;管道井内是隔层防火封隔时,支管接入立管穿越管道井壁处;横管穿越防火墙的两侧。

建筑阻火圈的耐火极限应与贯穿部位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相同。

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

表4.3.12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仅设伸顶通气

设通气立管

≤4

0.45

按配件最小安装

尺寸确定

5~6

0.75

7~12

1.20

13~19

3.00

0.75

≥20

3.00

1.20

注:

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

2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3.12根据国内外的科研测试证明,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排出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内产生正压值,这个正压区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在许多工程中都出现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使用。

立管底部的正压值与立管的高度、排水立管通气状况和排出管的阻力有关。

为此,连接于立管的最低横支管或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本条表4.3.12参照国外规范数据并结合我国工程设计实践确定。

本次局部修订补充了有通气立管的情况下的最低横支管距立管底部最小距离。

根据日本50m高的测试塔和在中国12层测试平台,对符合国标GB/T5836的平壁管材排水立管装置进行长流水和瞬间排水测试显示,立管底部、排出管放大管径后对底部正压改善甚微,盲目放大排出管的管径,适得其反,降低流速,减小管道内水流充满度,污物易淤积而造成堵塞,故表4.3.12的注删除放大管径的做法,推荐排出管与立管同径。

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是解决立管底部造成正压影响最低层卫生器具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另外,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时,其排水能力受本规范第4.4.15条第1款的制约。

第2款条文只规定横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最低要求。

第4款第2)项系新增内容。

根据对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在排出管上距立管底部1.5m范围内的管段如有90°拐弯时增加了排出管的阻力,无论伸顶通气还是设有专用通气立管均在排水立管底部产生较大反压,在这个管段内不应再接入支管,故排出管宜迳直排至室外检查井。

4.3.12A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并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4.3.12A本条系根据对内螺旋排水立管测试结果显示,由于在内螺旋管中水流旋转,造成在排出管中水流翻滚而产生较大正压,经放大排出管管径后,正压明显减弱。

4.3.14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

无法满足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

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3.15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表4.3.15确定。

表4.3.15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

间接排水管管径(mm)

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mm)

≤25

50

32~50

100

>50

150

注:

饮料用贮水箱的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150mm。

4.3.17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3.18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连接,应设检查井连接;

注:

排出管较密且无法直接连接检查井时,可在室外采用管件连接后接入检查井,但应设置清扫口。

2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管顶平接;

3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大于90°。

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3.18本条第1款补充了注,针对室外平面狭小且有相邻多根排出管时,采用管件连接方法以减少检查井设置。

本条第4款水流偏转角不得大于90°,才能保证畅通的水力条件,避免水流相互干扰。

但当落差大于0.3m时,水流转弯角度的影响已不明显,故水流落差大于0.3m、管径小于等于300mm时,不受水流转角的影响。

4.3.22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

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4.3.22本条规定排水立管底部架空设置支墩等固定措施。

第一种情况下由于立管穿越楼板设套管,属非固定支承,层间支承也属活动支承,管道有相当重量作用于立管底部,故必须坚固支承。

第二种情况虽每层固定支承,但在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90°转弯,属悬臂管道,立管中污水下落在底部水流方向改变,产生冲击和横向分力,产生抖动,故需支承固定。

立管与排水横干管三通连接或立管靠外墙内侧敷设,排出管悬臂段很短时,则不必支承。

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4.5.7本次局部修订不强调在卫生间设地漏。

在不经常从地面排水的场所设

置地漏,地漏水封干涸丧失,易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住宅卫生间除设有洗衣机下排水时才设置地漏外,一般不经常从地面排水;公共建筑卫生间有专门清洁人员打扫,一般也不经常从地面排水。

为消除卫生器具连接软管爆管的隐患,推荐采用不锈钢波纹连接管。

4.5.8A住宅套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排水管道不得接入室内雨水管道。

4.5.8A本条针对在住宅工作阳台设置洗衣机的排水接入雨水地漏排入雨

水管道的现象而规定。

洗衣机排水地漏(包括洗衣机给水栓)设置位置的依据是建筑设计平面图,其排水应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而不应排入雨水管道系统,否则含磷的洗涤剂废水污染水体。

为避免在工作阳台设置过多的地漏和排水立管,允许工作阳台洗衣机排水地漏接纳工作阳台雨水。

工作阳台未表明设置洗衣机时,阳台地漏应按排除雨水设计,地漏排水排入雨水立管,并按本规范第4.9.12条的规定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9本条规定了地漏的水封深度,是根据国外规范条文制定的。

50mm水封深度是确定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通气管管径和排水管管径的基础参数,是最小深度。

4.5.10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具有防涸功能的地漏;

2在无安静要求和无需设置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的场所,可采用多通道地漏;

在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与地面相平。

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注:

当排水横管悬吊在转换层或地下室顶板下设置清扫口有困难时,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

2排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注:

可利用带清扫口弯头配件代替清扫口。

3在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采用100mm直径清扫口;

4铸铁排水管道设置的清扫口,其材质应为铜质;硬聚氯乙烯管道上设置的清扫口应与管道相同材质;

5排水横管连接清扫口的连接管及管件应与清扫口同径,并采用45°斜三通和45°弯头或由两个45°弯头组合的管件。

4.5.13第1款增加了注。

排出管悬吊在地下室楼板下时,如按本条第1款要求设置清扫口,则清扫口设在底楼室内地坪,不便于设置和清通。

故宜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但检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第4款的要求。

4.5.14在排水管上设置检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上设置检查口,应在地(楼)面以上1.0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2埋地横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在砖砌的井内;

注:

可采用密闭塑料排水检查井替代检查口。

3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4立管上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4.6.2本条将原条文“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改成“设置通气立管”,涵盖了设置主、副通气立管的内容。

同时增加了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特殊单立管中的混合器(又称苏维脱)、加强型旋流器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具有较大的通水能力,但单立管排水系统一般用于污废水合流,且无器具通气和环形通气的排水横支管的排水系统。

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应用有一定优势。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

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3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

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4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不宜多于8层。

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当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

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9本条规定了通气管与排水管道连接方式。

第1款规定了器具通气管接在存水弯出口端,以防止排水支管可能产生自虹吸导致破坏器具存水弯的水封。

环形通气管之所以在最始端两个卫生器具间的横支管上接出,是因为横支管的尽端要设置清扫口的缘故。

同时规定凡通气管从横支管接出时,要在横支管中心线以上垂直或成45°范围内接出,目的是防止器具排水时,污废水倒流入通气管。

第2款规定了通气支管与通气立管的连接处应高于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即使卫生器具横支管堵塞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发现,同时不能让污水进入通气管。

第3款规定了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最上端和最下端的连接要求。

第4款规定了结合通气管与通气立管和排水立管连接要求,一般在进人的管道井中,应该按此连接方式。

第5款规定了在空间狭小不进人的管窿内,用H管替代结合通气管,其连接点遵循原则与第2款一致。

4.6.9A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采用两个90o弯头相连;

2通气立管应每层按本规范第4.6.9条第4、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9按本规范第4.9.1条的原则,屋面不应积水,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应由溢流设施排放。

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管道的排水系统和溢流设施宣泄雨水能力,两者合计应具备的最小排水能力。

4.9.10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3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9.10檐沟排水常用于多层住宅或建筑体量与之相似的一般民用建筑,其屋顶面积较小,建筑四周排水出路多,立管设置要服从建筑立面美观要求,故宜采用重力流排水。

长天沟外排水常用于多跨工业厂房,汇水面积大,厂房内生产工艺要求不允许设置雨水悬吊管,由于外排水立管设置数量少,只有采用压力流排水,方可利用其管系通水能力大的特点,将具有一定重现期的屋面雨水排除。

高层建筑,汇水面积较小,采用重力流排水,增加一根立管,便有可能成倍增加屋面的排水重现期,增大雨水管系的宣泄能力。

因此,建议采用重力排水。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通常是汇水面积较大,可敷设立管的地方却较少,只有充分发挥每根立管的作用,方能较好的排除屋面雨水,因此,应积极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

4.9.12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注:

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4.9.12为杜绝屋面雨水从阳台溢出,阳台排水管系应单独设置。

住宅屋面雨水排水立管虽都按重力流设计,但当遇超重现期的暴雨时,其立管上端会产生较大负压,可将与其连接的存水弯水封抽吸掉;其立管下端会产生较大正压,雨水可从阳台地漏中冒溢。

只有在雨水立管每层设置雨水漏斗,阳台雨水排入漏斗,雨水立管底部自由出流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屋面雨水与阳台雨水合流,但这可能产生雨水排水噪声的弊端。

由于阳台雨水地漏不可能经常及时接纳阳台上的雨水,水封不能保证,而小区及城市雨水管道系统聚集臭味通过雨管道扩散至阳台。

为防止阳台地漏泛臭,阳台雨水排水系统应与庭院雨水排水管渠间接排水。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用作洗衣机排水的地漏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立管,见本规范第4.5.8A条。

这种情况下由于飘进阳台的雨水毕竟少量,故可不再另设雨水立管和排除地面雨水的地漏,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可减少阳台的排水立管和地漏数量。

4.9.13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4.9.16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可按表4.9.16选用。

表4.9.16屋面雨水斗的最大泄流量(L/s)

雨水斗规格(mm)

50

75

100

125

150

重力流

排水系统

重力流雨水斗泄流量

5.6

10.0

23.0

87型雨水斗泄流量

6.0

12.0

26.0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一个雨水斗泄流量

6.0~18.0

12.0~32.0

25.0~70.0

60.0~120.0

100.0~

140.0

注:

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4.9.14~4.9.16雨水斗是控制屋面排水状态的重要设备,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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