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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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质权人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出质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
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术语定义
1、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三条质押物的本体描述
1、出质人自愿以【】(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详细情况见“质物清单”(附件)。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四条质押物的明细描述
1、质押权利:
2、名称:
3、总价值:
4、评估价值:
5、权利凭证号:
6、登记机关:
7、有效期限:
第五条质权的担保范围
1、质押担保范围为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1、如因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则质押期限登记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清主债务,则:
(1)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
(2)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权的效力
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八条质权的物上代位
1、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1、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质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的出质人承担质押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1、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质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质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交付与登记
1、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需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会同质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1、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
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第十三条质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1、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全、完整,如质物需要维修,质权人可自行或要求出质人进行维修,由出质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价值波动
1、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五条质押物的解禁与返还
1、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保管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十六条分权声明
1、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出质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1、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质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质物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因质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八条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保证保持保险的连续性,如出质人中断保险,质权人有权代为续保。
如质权人未代为续保,出质人对质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其它承诺
1、出质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二十条保密
1、质权人承诺对出质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通知
1、出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质权人的,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出质人发送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二条查询监督与披露
1、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质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权利凭证等文件的移交与返还
1、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3)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直接处分质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4)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5)从出质人任何账户扣收款项支付出质人应承担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收与第三方原因
1、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合同的解除
1、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复数文件与语言
1、本合同正本壹式【】份,质权人执【】份、出质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合同解释
1、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1、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其他方式:
【】。
第三十五条特殊条款
1、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出质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第三十六条签署
1、出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2、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