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中的十大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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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十大关系
辩论中的十大关系
人格形象与辩论员形象的关系
由双方各组织四名队员,确定题目进行辩论,无疑地具有游戏的性质。
道理是明摆着的:
双方都不是为自己所信奉的真理而辩论,他们只是给听众这样一种感觉,即他们都在为真理而辩论,实际上,双方的立场都是由抽签决定的。
比如,“金钱是万能的”这样的辩题,不管哪一个队只要抽到了正方,就得为它辩护,哪怕每个队员都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也不得不维护这一辩题。
这很容易使我们想起斯多葛派哲学家克利西浦斯的名言:
“给我一个学说,我将为它找到论证。
”所以,在辩论中获胜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哪一方坚持了真理,而在于哪一方能够在理论上自圆其说,能够表现出高超的辩论技巧,尤其当一个辩论队抽到很不利于立论和发挥的辩题方向时,它的队员不得不采用种种诡辩的手法进行辩论。
因此,作为比赛的辩论和历史上已发生的、为探求真理而进行的辩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不少人把参加辩论比赛仅仅看作是一种游戏。
既肯定辩论比赛从根本上具有游戏的性质,又反对人们仅仅把它看作一种游戏,这是否是一种逻辑矛盾呢?
不,一点也不。
这是因为,辩论比赛不光是一种智力上的游戏,从更深沉的思想层面上来看,也是辩论队与辩论队之间的文化交流;辩论队员在辩论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不光是他的卓越的辩论技巧,更应该是他的光彩夺目的人格形象,而后者正是一种蕴涵于辩论之中,但又超越于辩论之上的具有巨大魅力的东西,也是最难能可贵的东西。
无论是训练的实践,还是这次参加首届国际大专华语辩论的实践都告诉我们,如果以”玩辩论”的态度来对待辩论,难免会“走火入魔”,最后成为辩论的输家。
首先,“玩辩论”必然导致对对方人格的蔑视乃至否定。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人格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他首先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玩辩论”的人由于把自己和对方都仅仅理解为辩论员而不是理解为独立的人格,就容易在辩论中说出一些有辱对方人格的话来。
在这次新加坡辩论中有一个辩题是:
“现代化等于西方化”,辩论的双方是香港大学队(正方)和台湾大学队(反方)。
在自由辩论的过程中,台大队指责对方关于“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观点是像哈巴狗一样跟在西方人后面亦步亦趋;港大队在反驳中说出了“天下的男人都是好色的”这样的句子,虽然孔子在《论语》中也有过“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说法,但不管如何,在辩论中出现“哈巴狗”、“好色”这样的词,而且明显地是指向对方的,总是在人格上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其次,“玩辩论”必然会导致在辩论中的胡搅蛮缠。
如前所述,由于辩题的限制,在辩论中进行某种诡辩是难免的。
比如,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但如果辩题要你证明“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你就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诡辩的手法进行论证,但这样的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后者的涵义是:
当一方把问题阐述得清清楚楚时,另一方仍然听而不闻,继续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对方的身上。
在台大队与我队辩论人性问题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我方已再三阐明:
“恶”就是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的扩展,然而台大队却硬说我们的观点是把恶和人的本能、欲望等同起来。
他们先是制造了一辆“风车”,然后就像唐·吉诃德一样拚命地与这辆“风车”作战,这样的胡搅蛮缠在高水平的评委面前,不但不会得逞,反而会大大地失分。
最后,“玩辩论”必然会导致辩词的庸俗化、贫乏化,使之失去理论上和知识上的丰富内涵。
凡是把辩论看作是技巧游戏的人都不会花力气认真地去阅读有关资料,认真地从理论上去解剖分析辩题,而是借助一些庸俗不堪的实例和趣味低劣的噱头进行辩论,甚至以感情取代理论,故作姿态地煽动听众的同情心。
偶尔,这种低劣的辩论手法也会得逞于一时,但从根本上看,它已步入误区,如不幡然醒悟,必将陷入“无可奈何花落去”的窘境。
按照我们的观点,辩论队员犹如一棵树,如果他的人格力量是树干的话,他的辩论技巧不过是枝叶。
只有根深才能叶茂,只有具有光采照人的人格力量,其辩论技巧才能臻于游刃有余的上乘境界。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在训练队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如下的原则:
先学会做人,然后才学会做辩论员;先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才学会遵守辩论的规则。
这里的“先”不是时间在先的“先”,而是逻辑在先的“先”。
也就是说,不论是在台上还是在台下,不论是在何时何地参加何种辩论赛,尊重他人人格,保持自己人格的完美都是先决条件或绝对命令。
在训练中,当有的队员使用一些品位不高的实例和语句时,我们就马上进行纠正,我们甚至不允许队员指责对方“篡改辩题”,觉得“篡改”这个词用得太重,有损对方的人格,我们主张用“改变”这个中性词,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也只能用“偷换命题”的说法;我们也不允许队员用“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这样的说法去批评对方;在新加坡参赛的过程中,队员们在台上台下都显得彬彬有礼,不失大家风范,给听众和评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每一轮比赛获胜,我们都告诫队员不要骄傲,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其他参赛队的队员。
在平时的许多生活琐事上,我们也努力要求队员们尊重他人,学会做人。
赛事结束后,好几位队员都有这样的体会,即在选拔、训练和整个参赛的过程中,不光学会了如何辩论,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如何做人,而后面这一点是终生享用不尽的。
所以,辩论比赛虽然具有游戏的性质,但是我们却不能用纯然游戏的态度去对待它,只有确立起良好的人格形象,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有魅力的辩论员。
自我表现与听众接受的关系
我很同意王沪宁教授打过的一个形象的比喻:
辩论好比是捧在两只手中间的一汪水,如果每个队员的表现都很出色,水是不会漏掉的;反之,如果每个队员的表现都很差的话,捧在手中的水就一点点漏掉了。
从这个比喻中可以看出,每个队员表现得是否出色,关系到辩论的胜负。
那么,一个辩论队员表现得是否出色,又以什么衡量呢?
众所周知,在辩论过程中,在台上表现的是双方八个队员,而在台下观看的则是评委和听众,评委当然也是听众,但是特殊的听众,他们的评分将决定对垒的哪个辩论队取胜。
评委主要根据双方队员的表现,如立论是否严密,陈述是否条理清楚,语言是否形象、幽默,姿态是否大方、潇洒等来打分;但事实上,评委在对辩论气氛和双方队员表现的感受和理解中,常常受到听众情绪的影响。
听众好比“无冕的评委”,他们虽然无权给队员打分,但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左右评委的打分。
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队员的自我表现是否出色,并不依据于他自己的感觉,而是依据于评委和听众是否接受并认可了他的表现。
正如人们不会根据某个人发表的宣言去评价这个人一样,评委也不会根据辩论队员自己的感觉去评价他们。
当然,在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困难,但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
在一个辩论经验尚不丰富的队员身上,最易见到的是以下两种冲动:
一是自我表现的冲动。
队员在上场前已经准备好一套辩词,他上场后的第一个愿望就是把辩词统统倾倒出来,特别是对辩词中他自认为是比较精彩的部分,总是希望能在场上说出来。
打个比方,这种心情就像一辆装满了黄沙的翻斗车,一开到目的地,就迫不及待地把车上的黄沙全部卸下来,卸完之后,十分轻松,便觉得目的已经达到了。
我们不妨把这种心理称之为“自我表现中心主义”;二是说服对方的冲动。
既然是辩论,每个队员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试图说服对方的意向。
殊不知,对方队员是不可说服的,他们既然来辩论,就一定会把自己的观点坚持到底,即使他们的观点已陷入矛盾之中,也会千方百计地进行辩护,甚至进行诡辩。
所以,在辩论过程中虽然对对方的基本立论要进行有力的打击,但要说服对方放弃自己的立论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把这种冲动称之为“说服对方中心主义”。
无论是“自我表现中心主义”还是“说服对方中心主义”,其共同的错误都是以自己在辩论中的主观意向去取代评委和听众的评价意向,这常常会导致场上的失误。
这两种中心主义有点类似于托勒密和亚里士多德的“地心说”,把自己置于中心的位置上,把评委和听众看作是围绕自己旋转的行星,事实上,我们应当像哥白尼的“日心说”一样把这种关系完全颠倒过来,即放弃“自我表现中心主义”和“说服对方中心主义”,确立“评委和听众中心主义”的新思路。
在训练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引导队员们完成这一观念上的“哥白尼转变”,从自我表现的立足点转向评委和听众接受的立足点,从我想说什么转向评委和听众希望我说什么。
”自我表现中心主义”和“说服对方中心主义”的解构既能使队员们迅速适应场上的气氛,对自己的陈词作出切合评委和听众理论取向的改变,又能达到相互之间的密切配合,使团队精神达到最佳的发挥。
在与台湾大学队的决赛中,我方的立论是“人性本恶”。
在国内准备这一辩题时,我们已撰写了陈述词的初稿。
这一初稿主要从我方立论的主观意向出发,片面地强调人性中的恶根,比如,在分析历史中的恶行时,辩词中有这样的话:
“纵观历史,又有哪一页是用玫瑰色写成的?
”辩词初稿给人的印象是,我们对人性本恶的论证是有力的,但似乎把人性看得漆黑一团,有一种强烈的悲观主义情调,这显然不利于听众和评委的接受。
在新加坡决赛的前一天,我们拟出了“人性本恶”辩词的第二稿,这一稿较多地加入了人性通过教化可以后天地向善的内容,虽然冲淡了初稿的悲观主义的味道,但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人性本恶的主题反倒显得语焉不详了,这当然也不利于评委和听众的接受。
最后,从评委和听众的最广泛的接受性出发,我们斟酌出第三稿,即把辩题分成两个不同的层面:
一是事实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主要讲事实,讲真理,理直气壮地把人性本恶阐释为颠扑不破的真理;二是价值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主要讲价值,讲理想,大声疾呼要通过好的教化来使人性向善的方向发展。
把这两个层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突出了人性本恶这一鲜明的主题,又表达了我方抑恶扬善的主张,从而使评委和听众觉得,我方的立论是合情合理的,更易于接受的。
相反,台大队在立论时,只是一味地颂扬孟子的人性本善说,对荀子的人性本恶说则予以简单的否定,这就使评委在接受他们的立论时,心理上产生了阻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摆脱“自我表现中心主义”和“说服对方中心主义”的影响,确立“评委和听众中心主义”的视角,乃是辩论取胜的重要前提。
知己与知彼的关系确立了“评委和听众中心主义”的思路,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撇开对方,我行我素。
辩论不同于唱歌之类纯表演艺术,它毕竟是两个队的对垒,要是在场上回答不出对方提出的问题,在理论水平和气势上压不住对方,怎能赢得辩论的胜利?
如前所述,要说服对方是不可能的,但使对方理屈词穷,明显地处于劣势却是可能的。
孙子说: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军事上是如此,辩论上也是如此。
然而,要在辩论前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先说“知己”。
这里的“己”当然不仅是指每个辩手自己,而且是指整个辩论队本身。
毋庸讳言,每个队员都弄清楚自己在辩论过程中说什么是很重要的,然而,每个队员作为”小我”更重要的是把自己融入辩论队之“大我”之中,是对“大我”的一切意图都了如指掌;同时,每个“小我”对其他“小我”的意图也要有充分的了解。
为了达到“知己”这一境界,我们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训练。
一是角色流动和定位训练。
四个辩手就是四个不同的角色,从理论上看,一、二、三、四辩要起到起、承、转、合的作用;但从实践上看,当四个队员站在我们面前的时候,要马上确定哪个队员充当哪个角色显然是很困难的。
这就需要让每个队员都有机会去充当一、二、三、四辩手,“角色流动”有一个好处,即让每个队员对一、二、三、四辩的角色的地位和作用都有充分的了解和体验。
在“流动”的基础上再来“角色定位”,已定下来的角色(如第二辩手)就不光知道自己这一“小我”,而且对第一、三、四辩手之“小我”也能了如指掌,这样,相互配合也就比较容易了,而每个辩手在有利于自己担当的角色位置上,又能更好地把自己的辩论技巧和才华表现出来。
二是整体配合训练。
这里说的“知己”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对辩题的基本概念获得一致的理解,如“人性本恶”这一辩题的基本概念有“人”、“性”、“人性”、“本”、“恶”五个,每个辩手对每个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应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