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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横向资金纵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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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依据《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扬大社科〔2019〕3号)进行分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校长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人事处、国资处、采购办、设备处、档案馆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

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一)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确立的预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制定、完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决算审计;做好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协助配备科研管理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师德师风教育等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研用房配置、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各类资产管理等工作。

6.采购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采购和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7.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结项预决算档案的保管、检索、信息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门、校文科科研实体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相关性和预算的符合性承担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做好经费审核,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相关性和预算的合理性承担主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纵向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三项经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地方财政科研项目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具体比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具体比例:

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未设立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以及项目立项单位对间接经费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除纵向资金包含的内容外,还可列支与科研项目有关的通讯费、交通费、会务费、餐费和协作费等必要费用,相关支出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用于购买机动车辆及其保险、购置房产、捐赠、赞助、罚款、滞纳金、违约金、个人家庭消费以及投资公司等涉及安全纠纷、财产纠纷和债务纠纷等类目。

第三章预算与调整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指导下,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或约定编制相应的预算。

第十三条不同类型纵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立项单位对直接经费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规定或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省级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的预算科目缩减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支出五类;间接经费的预算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只需提供测算总额。

第四章立账与外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或立项通知书)、合同等文件,通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预算分配、来款认领等手续。

经人文社科处审核、财务处确认,按照“一题一户”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与核算。

第十五条 对于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项目,借票人须在项目立项后办理借用票据及项目担保手续,并负责收回应收款项或追回借用票据。

款项到账后,办理来款认领手续。

借用票据逾3个月款项仍未到账或未退回票据的,财务处从借票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

第十六条加强合同约定合作单位(个人)经费外拨管理。

多单位合作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一)经费外拨须提供外拨单位相关资料并经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核。

合作方为企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合作方为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业务的单位(个人)报账支出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挪用科研经费,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将经费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外拨合作经费不计入科研管理费、科研绩效费计算的基数。

因各种原因,应拨而未能拨出的经费,需补提科研管理费。

第十七条加强非合同约定合作单位(个人)报账支出管理。

非合同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或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学校主持科研项目的,其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只能在学校报账,不得外拨,而且原则上不得报销固定资产类支出项目、会议费等项目。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单位(个人)报账支出的相关性、必要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项目立项单位有特别规定外,项目负责人在一定额度内可简化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采购的补充规定,自行采购科研设备,对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第十九条数据采集费、差旅费等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从事野外考察、田野调查、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参照《扬州大学国内业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扬大财务〔2019〕7号)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对科研相关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一条在纵向项目实施中,因科研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且由学校主(承)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费用、国际旅费等,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不设比例限制;除了项目立项单位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省级科研项目可以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对于全时全额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实行年薪制,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含学校给予的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并单独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单位的费用,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在坚持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基础上,按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纵向项目单笔一次性在1万元以下、横向项目单笔一次性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如超出限额,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各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六章间接经费与横向津贴绩效

第二十六条间接经费使用坚持成本补偿原则,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坚持激励导向原则,更好地调动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分级管理原则,由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根据规定合理分配间接经费。

第二十七条间接经费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分为三个档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具体比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具体比例:

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项目立项单位对间接经费提取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和项目组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

(—)科研管理费:

按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

学校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二)科研绩效:

按扣除科研管理费后的间接经费提取分配。

根据项目经费下拨、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科研绩效分两次进行,分别于立项后第二年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合格和项目结项后各提取50%。

科研绩效的提取由项目负责人向人文社科处提出申请,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核,按学校薪酬发放业务流程办理。

项目立项单位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研绩效的分配。

间接费用中科研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科研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为鼓励项目负责人服务地方,按期高质量完成委托项目,设立绩效奖励。

(一)项目结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向人文社科处提交《扬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和结项成果,由人文社科处审核通过。

项目余额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并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二)绩效奖励必须统一纳税,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放弃绩效奖励,将余额全部用于费用报销。

第七章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纵向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十二条由国家和江苏省财政拔款的纵向项目,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其它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于被立项单位终止的项目,必须返还项目终止日的结余经费;被立项单位撤项的项目,必须足额返还全部经费。

(二)对于未提退回要求的结余经费,学校暂时按100%的比例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全新研究。

(三)专设结余经费项目执行期限为2年(收到结项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2年后由学校统筹使用。

(四)专设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纵向项目直接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主动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及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含调整后的预算)或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一)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二)严禁擅自调整外拨经费预算;

(三)严禁以虚列、伪造名单或借用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严禁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等任何形式虚构经济业务,挪用、侵占、套取、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七)严禁开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严禁要求会计人员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经费,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大社科〔2018〕4号)同时废止。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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