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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

1.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

二者的关系:

●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

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

答:

产生:

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

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

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

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

“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

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从赦。

4同罪异罚——八辟丽邦法。

5“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6刑罚世轻世重。

4.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P52

答: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体现了周礼的一个根本原则,这是“尊尊”(尊卑有别)、“贵贵”(贵贱有别)原则的体现。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不制庶人礼”,就是说“礼”(主要指“礼仪”)本来就是为“士”以上的高等人制定的,主要是用来约束“贵者”的,应该从贵者做起的;所以那些复杂繁琐费钱费时费力的“礼”,一般并不强求庶人遵守(庶人不守礼仪,一般不处罚,顶多讥笑之而已)。

所谓“刑不上大夫”,主要是指大夫以上贵族有体面地接受司法审判和体面地适用刑罚的特权待遇。

具体是指:

其一,肉刑原则上不适用大夫以上贵族,尤其是宫刑不适用于贵族。

其二,死刑对贵族官僚也有比较体面的执行方式。

其三,对有罪贵族的审判要采取体面的有特权的程序。

5.西周时期结婚的条件。

答: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2、“同姓不婚”:

原因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附远:

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

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3、六礼。

{●纳采:

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

●纳吉:

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

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

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

6.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答:

公布:

①郑国“铸刑书”n: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n②晋国赵鞅“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③邓析作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以邓析“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公布了由邓析私造的竹刑,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封建地主阶级对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

其他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

·晋国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

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

赵盾为执政时制定《常法》。

第三次:

范宣子制定刑书。

第四次:

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之于鼎,这是继郑国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意义:

1、革除了奴隶社会“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司法弊端,使法律走向公开化,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

2、破坏了奴隶社会的“礼治”、“德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为新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将零散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

4、为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课本上的归纳:

1成文法公布是对过去宗法礼治秩序的否定。

2成文法公布是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贵族专擅司法体制的否定。

3成文法公布是对过去以礼法之网罗一切恶性的社会控制理念的否定)

7.《法经》制定的制定、内容、阶级本质、历史意义。

答:

制定:

《法经》是李悝在魏国的变法中制定的,是变法的一部分。

内容:

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

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①一至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贼两篇放在篇首。

(“窃货为盗”、“害良为贼”)。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②盗、贼须劾捕,故有网、捕二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③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④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即判刑原则,相当于后世的律典的《名例律》,近代的刑法总则。

阶级本质:

《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历史意义:

①《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规模的封建成文法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法经》成为历代法典的基本蓝本。

②《法经》的出现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③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精神,把盗窃罪作为重罪予以打击。

④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

●“以法治国”:

“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行刑,重其轻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布之于众”: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9.商鞅变法的内容、意义。

商鞅为何要改法为律?

答:

答:

内容:

商鞅第一次变法在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

主要内容:

1实行“什伍连坐”,奖励告奸。

2奖励军功。

3重农抑商,发展农业生产。

4实行“分户令”。

商鞅在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进行第二次变法。

主要内容:

1“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

2普遍推行县制。

3统一度量衡,“平头桶权衡丈尺”。

4按户及丁口征收军赋。

5革除戎敌落后风俗,“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6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说之士。

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日后秦王嬴政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秦国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秦朝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改法为律”的原因:

①法强调公平,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

“律,均布也”,强调刑无等级。

②《法经》六篇内容有限。

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

③《法经》基本上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秦国的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保障,而且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的适时调整。

这些法律不仅内容上已超出《法经》,且在性质上也与《法经》有很大的差异。

10.秦代、汉代、唐代的法律形式。

答:

秦代:

●律:

带有普遍性的基本法律规范;

●诏令:

命为制,令为诏;

●廷行事:

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

●法律答问:

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式:

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代:

●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

●令:

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灵活的法规。

效力高于律,可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科:

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比:

“决事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春秋经

唐代:

●律:

唐代基本法规,地位最高,最为稳定,涉及范围广泛。

●令:

经过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是律的补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它根据需要随时颁布,数量多。

●格(敕格):

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布的各种敕令,具有法规汇编的性质,范围很广,内容多为“百官所行之事”,是律、令的重要补充。

●式(永式):

国家机关经常、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前期:

修律,后期:

刑律统类1、唐高祖:

武德律、式2、唐太宗:

贞观律、令、格、式

3、唐高宗:

永徽律、令、格、式4、唐玄宗:

开元律及律疏、唐六典5、唐宣宗:

大中刑律统类}

11.秦代的刑罚种类与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

刑罚种类:

1死刑:

弃市、戮、磔、定杀、坑、腰斩、车裂、枭首、凿颠、族、具五刑

2肉刑:

笞、黥、劓、刖、宫,与劳役刑合用

3徒刑:

城旦舂(4-6年),鬼薪白粲(3年),司寇(2年),罚作复作(3月-1年),隶臣妾(罚为官奴)

4耻辱刑(髡:

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完:

仅剃去鬓须,而保留头发)

5流放刑:

包括迁和谪,是指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但谪刑适用官吏犯罪。

6笞刑:

有“笞十”、“笞三十”、“笞五十”、“笞百”,甚至无具体数量限制的“熟笞之”(重笞之意)

7赀刑:

包括赀甲、赀盾、赀戍、赀徭、赎

8赎刑:

具体种类有赎耐、赎迁、赎鬼薪鋈(wù)足、赎黥(qíng)、赎宫、赎死等。

定罪量刑原则:

秦朝为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犯罪,统治者以法家重刑理论为指导,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确立了一套颇具时代特色的刑法适用原则。

P175、176、177

1刑事责任年龄:

以身高作为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男子约6尺5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以上;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4区分尊卑贵贱

5并脏以论:

并合论罪:

数罪并发时,把数罪并合在一起判刑。

6重惩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7累犯加重处罚:

8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自首及自纠过误者减免刑罚:

自出:

自首。

9诬告反坐:

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10刑罚时效:

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定期限。

11实行多重连坐:

同居连坐、什伍连坐、职务连坐

12.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

1、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实行“无为而治”。

表现:

①重德轻刑,②与民休息。

2、汉武帝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

13.简述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

14.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P205

答:

①背景与起因:

●背景:

汉文帝即位以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社会矛盾比较缓和,酷刑遭到反对。

●起因:

“缇萦救父”,文帝“悲怜其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除肉刑

②文帝改革的内容:

文帝十三年,批准臣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的改革方案,废除三种肉刑,即墨刑、劓(yì)刑、刖(yuè)刑,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

·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③出现的问题:

第一、斩右趾改弃市,扩大死刑范围。

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受刑者“率多死”,“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④景帝的改革·将劓刑减为笞200,后又减为笞100;斩左趾减为笞300,后又减为笞200。

·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箠令》规定:

箠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

·改革劳役刑,废除终身劳役,“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⑤历史意义1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改革后的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

2改革后,肉刑作为完整的刑种,从刑罚体系中被废除,尽管没有根除,有的甚至保留到清末,但作为单独的刑种再也没有被恢复过。

3劳役刑成为主刑,笞、髡、耐成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逐渐建立。

4从过程来看,当时的刑法思想已非常先进,有了教育刑的思想。

15.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及法制成就。

答:

主要立法:

●三国:

魏明帝“作新律十八篇”,曹魏还制定令180多篇。

蜀国“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魏律》)

●西晋:

颁行律、令、故事、式,为东晋所沿用。

晋武帝泰始三年制定《晋律》(泰始律)。

●南北朝北朝的北魏制定《北魏律》、北齐制定《北齐律》。

还有北魏的《职员令》、《狱官令》、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法制成就: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令之外,有科、比、格、式,互为补充。

2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确定12篇的体例。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改革刑罚制度,基本确立封建五刑。

5丰富封建法典的内容

16.隋朝《开皇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

A、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共12篇500条: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B、刑罚简明宽平。

①减少了条数,删除死流徒杖罪1000余条,全律仅剩500条。

②死刑只留斩、绞二种。

③废除前代酷刑,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刑法。

④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

C、确立“十恶”制度。

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沿用至清末。

D、确立封建五刑体系。

E、进一步维护贵族官僚特权(议、请、赎、当、减)

17.封建五刑的形成及其等级。

答:

《开皇律》确立封建制五刑。

1死刑:

绞、斩二等。

2流刑:

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3徒刑:

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杖刑:

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5笞刑:

笞十至笞五十五等。

意义:

从法典上明文废除肉刑,弥补了死刑与杖笞刑之间的空档。

18.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1德主刑辅: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立法宽简、划一。

宽:

宽大,简:

简约。

划一:

要求断罪量刑准确

3执法审慎,对死刑尤其慎重。

4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太宗说: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

前后违差,更得以为奸

5执法要严明

19.唐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及通例。

答:

1严惩十恶

2八议、上请、减、赎、官当、免官

3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

4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5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6划分公罪与私罪7区分故意与过失

8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9同居有罪相为隐

10自首减免刑罚

11更犯累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3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14类推(轻重相举)

15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

20.唐律的基本精神、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

基本精神:

主要特点:

1、“一准乎礼”。

·“一准乎礼”:

以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A、所有条文都以“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结合为一体。

C、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条文的“疏议”部分

2、“得古今之平”。

·刑罚“得古今之平”,将隋五刑次序改为由轻到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死、流较大为减少。

3、法律空前完备。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律令格式有分工有联系。

·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在内容上,所涉广泛,多而不乱,《名例》篇与其他各篇相互呼应,纲举目张,在同一篇中各条之间、以及同一条中各项之间,彼此关照、全部律条紧密相扣。

·文字简约,疏而不漏。

·法律概念和术语准确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

历史地位:

1、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总结和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和成果,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封建五刑的刑罚制度以及一系列刑法原则和诉讼制度,使封建法律在体例、内容、技术方面,大大超越前代,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后世修律的蓝本。

n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

如宋初的《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

3、广泛的世界影响。

n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

21.试述十恶的名称、分类及在定罪量刑上的特点。

答:

1、谋反:

谋危社稷。

即企图危害君主或国家。

这一罪名只要开始图谋罪名即成立,处斩。

父母、子女、妻妾流三千里。

22、谋大逆: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门,即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

犯者处斩,父及16岁以上子处绞,妻妾及16岁以下子、母女孙、儿媳、祖父、兄弟、姐妹入官为奴,伯叔父、侄流3000里。

3、谋叛:

欲背国从伪,即图谋叛国投向敌对皇朝。

首犯处绞、从犯处流。

以上道者,处斩。

妻子流2000里。

4、

4.恶逆:

是一组家族内部犯恶性侵害罪名。

A、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B、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哥哥、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

·罪犯不分首从,皆斩。

5大不敬:

侵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罪名。

①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生活用品,处流二千五百里。

②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玺。

偷盗者,绞;伪造者,斩。

③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者是写错了封题;为烹调御膳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都要处以绞刑。

④指斥乘舆,即严厉指责皇帝,处斩。

⑤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没有礼貌,处绞刑。

6.不道:

恶性侵害罪名。

①杀死一家没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②肢解人,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③造畜蛊毒,即饲养毒虫、自制毒物害人,以及教唆以此害人,处绞刑,同居家属及当地“里正”未能及时告发也流三千里。

④厌魅:

厌:

因憎恶某人而暗地画其图像、刺心钉眼等;魅:

假托鬼神,妄行邪术之类。

如企图以巫术杀人,减谋杀罪二等;因此导致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

为求祖父母、父母、主人喜爱而施行巫术的,流二千里。

针对皇帝施用巫术的,不分首从皆斩。

7.不孝:

严重违反孝道的罪名。

①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处绞刑。

②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

③违反教令,徒二年。

④供养有缺,徒二年。

⑤在为祖父母、父母服丧期间娶妻或出嫁,在服丧期间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

⑥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2000里

⑦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8.不睦:

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

①谋杀缌麻以内的亲属。

谋杀缌麻以内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杀死的,处斩。

相反,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已伤者,绞;已杀者,依故杀罪处理。

②出卖缌麻以内亲属。

将期亲以内的卑幼亲属“略卖”为奴婢的,徒三年或一年半。

“和卖”者,各减一等处刑。

出卖其他缌麻以内亲属要按照略卖、和卖良民为奴婢罪同样处理。

③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大功以上的尊长和小功以内的尊亲属,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

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

9.不义:

是一组违反礼教尊卑等级之义的罪名

①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目前担任其指导教学的教师。

预备谋害的,流二千里;已有伤害的,绞;已杀害的,皆斩。

②妻子听说丈夫去世后不立即哭泣服丧,或在服丧期间奏乐、释服从吉,甚至在服丧期间就改嫁的,都要和上述的子孙为祖父母、父母服丧时违反孝道罪同样处理。

10.内乱:

“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内乱是一组亲族内部的性犯罪罪名。

①和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都处流二千里。

如强奸,男方处绞刑。

②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小功以内不同辈份之间通奸(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处绞刑。

22.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

答:

●诣阙上书(告诉、申诉):

就是直接到京师向皇帝上书申诉或控告。

P230汉

●肺石制度

●登闻鼓制度P314唐P357宋

●邀车驾

汉:

为保障民情上达,汉朝有“诣阙上书(告诉、申诉)”制度。

所谓“诣阙上书(告诉、申诉)”就是直接到京师向皇帝上书申诉或控告。

唐:

唐朝许可的向中央和皇帝直接告诉,主要指三者:

一是直接拦皇帝仪仗告状;二是擂击设置于皇宫外的“登闻鼓”告状;三是向尚书省告状。

《斗讼律》规定,“即邀车驾及挝(wō)登稳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受理越诉之)罪一等。

”“邀车驾及挝登稳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依令:

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

”《唐六典》载唐制:

“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

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

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述。

又不伏者,上表。

”唐代模仿《周礼》“左嘉石,右肺石”之制,于朝门外设红色大石头,直诉人可以站在石头旁声言直诉,即有官员接待。

宋:

宋朝沿行唐代击登闻鼓诉冤的制度,并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直接受理申告的案件。

23.宋代的典当制度及其在明清时期的发展。

答:

宋代的典当制度P342:

典卖,初见唐中期民间典帖,唐末用典或典当代替典帖或赁帖。

五代始用典卖一词,宋确立了典卖制度。

典物常为不动产。

主要内容有:

①契约形式:

刑统:

“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文牒要加画骑缝记号。

“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伦理收赎之限”。

《名公书判清明集》:

“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

②成立要件: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③回赎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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