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914537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衡水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八月修订)

院政发〔2006〕34号

为了优化考风、学风,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

第一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

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

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

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

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

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组织补考;

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三章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时间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生产劳动与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教学计划确定。

考试科目一般每学期以3-5门为宜,考试科目外的其它课程列为考查课。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

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对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闭卷考试一般为110分钟;开卷考试不超过180分钟,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

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部、室确定并通知各系;专业课程由各系安排。

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

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

第四章命题和审题

第十三条命题前要制定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命题原则如下:

(一) 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

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主要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应以教材为准。

(二) 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大题量:

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广覆盖:

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到该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新知识、新成果的掌握情况。

类型多样:

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

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以5:

3:

2的比例确定试题由易到难的程度,既不出偏题、怪题,也不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四条各课程的考核应尽量做到集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同一课程统一命题。

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必须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抽考制度。

将不定期进行抽考,其试题由教务处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共同拟订。

抽考课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实行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审题小组和系、部审题组。

教研室级审题小组由该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系、部级审题组由主管教学的主任任组长,熟悉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3-4名教师为组员。

(二)各级审题组的责任为:

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报上一级审题组。

各级审题组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三)经各级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确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课教师),并组织印卷,各系(部、室)教学秘书负责监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发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二)系(部、室)应从基础课、重点课程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卷库)建设工作。

各门课程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首先建立课程卷库,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

(三)题库(卷库)的建设,应由教研室负责,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要求每门课程题库不少于500道试题或20套以上试卷。

(四)题库的建设,首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课题小组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后保存。

(五)题库建设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保证组卷的客观性。

(六)使用题库(卷库)时,由系主任、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试设计要求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或从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

第十八条试卷格式必须规范化,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内容对学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试卷的管理

第二十条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此类现象,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学秘书应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的要求监印试卷,两页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品卷由教学秘书专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乱放;试卷底版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考前复习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

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入场。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考场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报告单》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并由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各教学单位于考试当天把《考场报告单》报教务处。

考前、考后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各教学单位报教务处认定。

第八章考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经协调后,各系、部于停课复习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三条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场。

(一)考生必须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凭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后,取消考试资格。

自考试开始,至少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

在考试中,除因急病或特殊原因,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外,不得离开考场。

违反者,则按考试作弊论处。

(二)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一般要求实行考场座位编号,学生对号入座。

也可采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考核混合编位方法。

(三)一般情况下,每个考场派2名监考;超过80人的考场派3-4名监考,其中主监考一人。

(四)主监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向教学秘书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份数、有无错、漏印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检查考场地面、桌斗等处是否有杂物,确保考场清洁卫生。

要保证学生座位整齐,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六)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应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专用草稿纸。

(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监考失职或有其它违纪行为(如擅离考场、聊天、读书、看报等)视为教学事故,追究个人责任。

(八)对考试期间出现的违纪、作弊等现象,依据《衡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衡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监考教师应将违纪、作弊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报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九)为加强考场管理,期末考试期间,组成考场巡视组对全院考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章评卷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评定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评卷时一般应集体评阅、流水作业。

评卷时一律使用红色笔迹,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第三十五条评卷时依据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

评卷时不得接待学生的查询和其他人员的说情;评卷人有权对那些扰乱评卷工作的学生给予降格评定成绩,直至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对卷面分数的任何改动均须由改动者签字。

第十章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分(90-100分为优秀或A;80-89分为良好或B;70-79分为中等或C;60-69分为及格或D;60分以下为不及格或E)。

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由等级分制或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三十七条考试科目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如听课、提问、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调研、创作、科研等)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总成绩,一般为20%,期末考试占80%。

对学生的平时考核细则由各系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制定。

一般应在考前一周将平时成绩交教学秘书,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考查课的期末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

各系要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比例,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完成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按40%和60%记入总成绩。

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

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并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

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

各系应根据实验课性质、课时数等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综合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课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

第三十九条对本课程有所研究或有科研成果的,本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可以加分。

根据具体情况,可加至满分。

加分时要集体评议,报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入《记分册》。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作业、实验、测验、考勤、调研、创作、科研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擅自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直至零分。

第四十一条各科期末考核评卷完毕,经复核成绩无误后,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累计,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填入《记分册》,与考卷一并交教学秘书保存。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成绩的真实有效,公平合理,必须对学生成绩实事求是地记载。

教学秘书专人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学秘书应将任课教师报送的《记分册》进行检查后,按要求录入微机并填入《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

《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由教学秘书妥善保存,随时备查。

第四十四条教学秘书要把学生学期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课程补考结束1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评定出成绩并将成绩和补考试卷交教学秘书。

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微机并填入《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学生历年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记实表,是学生永久性档案材料。

(一)各系(部、室)应严肃认真填写,不得涂改,要妥善保管。

学生毕业时,由各系(部、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由教务处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备查。

(二)对于录入微机进行管理的成绩,教学秘书必须加密保护,并实行专机管理,不得作为它用。

为防止意外,学生成绩不得留到学生毕业时填写、整理或录入,必须按学期及时登录,并要及时进行备份,加密保存。

微机管理成绩必须按要求,并保证录入快捷准确。

第四十七条对于《记分册》和《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教师和系、部应严加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八条成绩管理除要录入微机存入磁盘外,还要留有书面数据,并保证《记分册》与《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记载成绩的一致性。

第四十九条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系(部、室)向教务处报《学生补考成绩表》。

第五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更改。

若有特殊情况(发现误判、漏判、分数核算有误等),必须由发现人向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由教学秘书、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阅更改。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由阅卷教师、教学秘书与教研室主任核对成绩。

学生核对成绩一般应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术科科目的考核,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结合期末考核成绩,参考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做出客观的评定。

期末实行评委评定学生成绩的,期末考核可以代替综合成绩。

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首先应确定权重,然后按标准综合评定成绩。

具体评分细则由相关系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为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教学秘书对学生成绩管理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档案法》要求进行管理,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甚至涂改。

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学生成绩进行抽查,使之逐渐成为制度。

检查中如发现有失实之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系(部、室)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对考核成绩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鼓励和保护教师及学生勇于向系领导、教务处、院纪委直至院领导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管理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十一章补考和缓考

第五十五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合格且≥40分者,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该门课程按60分计记入补考栏内;考试成绩<40分或经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合格后均按60分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视为未选,不得重考,不在《历年成绩表》中显示;学生可进行重新学习,也可另选其它的选修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重新学习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一次,以重考成绩为该课程成绩。

已取得学分的实践性环节,不得重考。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出现重新学习课程的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新学习和考核。

如果原修读课程不再开设,则可重考一次或由所在专业指定其他课程修读,补足相应学分。

第五十六条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应以总分记载成绩,如总分出现不及格,应根据预定的权重确定是理论或技术不及格并进行相应补考。

补考后的单项成绩与原及格单项成绩再次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学期补考成绩;如同一课程的理论和技术均不及格,以补考后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记为学期补考成绩。

不论哪种情况的补考均按一门补考计算。

第五十七条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否则,以旷考论。

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字样。

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各系、部及教务处在批准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

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旷考时,对直接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因公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由所在系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正常记入。

第五十九条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者,经本人申请,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体育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师制订的活动,或上体育保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章考务管理

第六十条教务处于考前3周将考试时间排定下达到系(部、室)。

第六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后3天内,各系(部、室)将补考、缓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十二条补考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公共课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学生所在系根据教务处要求,具体落实考场和监考人员。

各系专业课补考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各系自行安排,但必须提前3天将安排情况报教务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中的“课程”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六十四条未尽事宜,按《衡水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衡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2006年9月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