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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总则

1.1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保障从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各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3项目部全体人员和队级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一般规定

2.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2.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2.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2.5制定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3凿孔及爆破

3.1开挖及凿孔

3.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3.1.2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1.3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及钻孔堵塞现象;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不合要求者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3.1.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3.1.6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3.1.7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3.2爆破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4装碴与运输

4.1装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装碴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围岩的稳定情况。

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碴。

4.1.2装碴机械在操作中,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4.1.3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由专人收放。

 

4.1.4用扒碴机装碴时,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接搬动岩块,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传送带。

4.1.5装碴时若发现碴堆中有残留的炸药雷管,应立即处理。

4.1.6机械装碴的辅助人员,应随时留心装碴和运输机械的运行情况,防止挤碰。

 

4.2洞内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4.2.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车。

 

4.2.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4.2.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4.3无轨运输

4.3.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4.3.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4.3.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3.4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4.3.5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路,并在堆碴边缘内0.8米处设置挡木。

 

4.3.6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4.3.7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4.4爆破器材运输 

4.4.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米以上。

4.4.2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公斤或原包装一箱。

4.4.3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它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4.4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器材。

5支护

5.1隧道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5.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5.3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米;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5.4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5.5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带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5.6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7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6衬砌 

6.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

6.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6.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米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米的栏杆。

跳板应设防滑条。

 

6.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6.5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6.6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6.7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8照明、排水及防火

8.1照明 

8.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8.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

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它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

设置开关箱,采用封闭式保险盒。

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8.1.3隧道内各内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8.1.3.1开挖、支护及衬砌作业地段宜为12~36V; 

8.1.3.2成洞地段为110~220V; 

8.1.3.2手提作业灯为12~36V。

 

8.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8.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

8.2排水 

8.2.1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予以排出。

抽水机械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8.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8.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8.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8.3防火 

8.3.1各洞口施工区,洞内机电洞室、料库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8.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

以外。

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8.3.3洞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的洞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9施工用电

隧道施工用电除应符合《施工用电基本要求和规定》外,电力线路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9.1设有斜井的隧道,施工中应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

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全负荷的供电。

9.2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9.3高压进洞,应制订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10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

10.1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施工前应采取超前钻孔,探明地质情况,采取预防对策。

 

10.1.2.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和支护体系的监控测量。

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情况严重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0.1.3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10.1.4如发生坍塌,应积极处理和抢救。

处理坍塌应在查明坍塌情况、制定出安全措施后进行。

10.2软弱破碎富水围岩隧道施工,应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并应制定处理突发性大量涌水的措施。

 

10.3岩溶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施工中加强地质情况的超前预测、预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性涌水、涌砂和泥石流。

10.3.2开挖与支护应根据岩溶的大小、填充情况与隧道的相对位置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3.3对溶洞填充物的清理及对溶洞围岩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1瓦斯隧道

11.1瓦斯隧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瓦斯突出、喷出的措施和揭煤方案。

 

11.2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行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11.3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分钟检测一次。

 

11.3.2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3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厘米处;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

米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局部风机前后10米内的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20米以内的风流中。

 

11.4瓦斯隧道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电钻钻孔;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4.2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4.3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4.4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11.4.5低瓦斯工区洞内任意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加强通风监测。

11.5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11.5.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11.5.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1.5.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

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米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米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米以外。

 

11.5.5炮孔的装药及填塞:

 

11.5.5.1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米,相邻炮孔间距不得小于0.4

米。

11.5.5.2在煤层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孔深度的1/2。

 

11.5.5.3在岩层中爆破时:

当炮孔深度在0.9米及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1/2;孔深在0.9米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2/3。

11.5.5.4炮孔堵塞材料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粘土或粘土与沙子的混合物等)。

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米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11.5.5.5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11.5.5.6严禁反向装药。

 

11.5.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爆破:

11.5.6.1装药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11.5.6.2爆破地点20米内堆放的机具设备、石碴、材料、材料等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11.5.6.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

 

11.5.7爆破母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7.1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1.5.7.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坑道的两侧。

当必需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应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11.5.7.3严禁用轨道、金属管、大地等作回路。

 

11.5.7.4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1.6瓦斯隧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1瓦斯隧道通风设备应保持完好。

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备的工作,应有通风管理人员担任。

11.6.2瓦斯隧道通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制定处理措施:

 

11.6.2.1主要风机停转; 

11.6.2.2通风系统遭受破坏;

11.6.2.3推进开挖面停风;

11.6.2.4打开封闭区。

11.6.3洞内供风量应通过计算,且每人每分钟不得少于4m3。

11.6.4瓦斯隧道的主风机应由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11.6.5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停风时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人员不得进入。

11.7瓦斯隧道照明与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1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1.1低瓦斯隧道不应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13大于110V; 

11.7.1.2输电线路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11.7.1.3严重瓦斯隧道和煤与瓦斯突出隧道照明电器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设在进风道或洞口。

 

11.7.2充电房应离洞口50米以外。

11.7.3瓦斯隧道内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11.7.4斜井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应直接接在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11.7.5隧道内的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1.8瓦斯隧道的防火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1.8.1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11.8.2洞内严禁产生高温和发生火花的作业。

洞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等作业;确需用焊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1.8.3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事先制订专项的安全措施,预防煤层自燃。

11.8.4洞内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立即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11.8.5当洞内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直到经过取样分析,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方可启封。

启封火区应逐段恢复通风。

当测出风流中含一氧化碳或有其他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内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启封火区完毕后3d内,每班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方可恢复施工。

 

11.9瓦斯隧道的救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1瓦斯隧道应备有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急救和抢救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11.9.2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在事故发生时非救护队成员不得进洞抢救。

 

11.9.3救护队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救工作,严禁个人单独行动。

11.9.4事故处理救护基地,应设在安全区附近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带。

11.10揭煤防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1参加揭煤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11.10.2有瓦斯突出的煤层揭煤,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到洞外。

11.10.3应加强通风管理,开挖面应有足够新鲜空气。

 

11.10.4揭煤前应清除洞口和通风机房周围50m范围内一切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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