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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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要求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占领高新技术一席之地,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新”战略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公民,特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须是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要论着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着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在技术发明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该项技术发明(包括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三)具有实用性。

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着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着的社会效益。

(四)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

(五)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明重要的自然现象,并阐明其特征和规律;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和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四)独立完成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五)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2人,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

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科技成果

1.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显着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科技成果

1.技术开发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行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

(1)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转化、推广、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1)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着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科技成果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着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推荐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被推荐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审材料。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详实、可靠。

第二十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委员会组织、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委员的聘任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规则:

(一)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申报项目的学科进行分组,组织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复评。

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基础上,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评审结果后,根据分值提出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评出的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四)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奖人和一、二等奖获奖项目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权属,以及申报材料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应予受理并进行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推荐部门协助。

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必要时,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推荐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得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推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理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暂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

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励经费每年150万元,其单项奖金额度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十六条鼓励各推荐部门、获奖单位对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可以参照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奖金额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5年8月30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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