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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修改意见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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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1日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

我国现行刑法保留了大量死刑罪名,而面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鉴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展开论述,从国际人权和国家主权的角度简要叙述了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并进一步对该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做了概括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引渡实践阐明该原则对我国立法司法的意义,提出了该原则在我国进一步适用的理性建议。

关键词:

引渡;人权保护;国家主权;死刑不引渡

黄风教授说过:

“最近若干年来,死刑不引渡这一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

”作为现代引渡制度下的产物,死刑不引渡原则近二十年来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蜕变为国家间引渡合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拒绝理由或限制性条件,从一定意义上看,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刚性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我国现行刑法保留着大量死刑罪名,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表明我国首次明确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进一步在国际司法领域开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的适用将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立法司法产生影响,我国该如何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正是本文下面所要探讨的。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十一条规定:

“如果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可以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这种罪行则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者,引渡可以被拒绝,除非请求国作出能够使被请求国满意的保证,死刑将不被执行。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己经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在理论界,一直有很多学者将死刑不引渡原则表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这些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而非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

作者认为把“死刑不引渡原则”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不准确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外延较窄,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外逃,判刑国为执行刑罚而提出引渡的情形;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外延相对较宽,一方面是请求国尚未对被引渡人判处刑罚,此时其逃离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被请求国境内;另一方面是请求国在请求引渡前,己经对被请求人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的执行阶段,其逃离了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了被请求国的境内。

该原则中涉及死刑问题不予引渡的依据是引渡对象被引渡后有受到死刑处罚的可能性,而不只限于己经被引渡请求国判处死刑的人。

由此可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种说法欠妥,应是“死刑不引渡原则”。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发展

在诸多引渡原则中,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的比较晚,如同赵秉志教授描述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该原则的形成发展受到国际人权运动对于死刑态度不断转变的深刻影响,可以说该原则的形成发展是与废除死刑运动同步进行的。

要探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必然要涉及废除死刑的问题,而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死刑在很长的时间里受到广泛应用,至今也没有彻底废除。

然而在漫长的适用过程中,死刑作为一种太过残酷的刑罚多次被质疑,被责难,例如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拉美地域掀起的以废除死刑为标志的运动。

当然,在这个时期,死刑并没有构成引渡的障碍,英法之间发生的默尼埃引渡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默尼埃是法国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在巴黎实施了两次爆炸事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来逃至英国。

法国法院对他做出了缺席判决,判处他死刑,而后根据《英法引渡条约》,要求英国政府逮捕默尼埃,将其引渡回法国。

英国政府在伦敦将默尼埃逮捕,并提交到英国法院审理,法庭最终决定将默尼埃引渡回法国,随后默尼埃被执行死刑。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死刑与不引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战结束后世界爆发了又一场死刑废除运动,许多国家开始从自己的刑法典上废除死刑,一些国家虽然没有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采取判决但不执行的方式。

这一运动也影响到相关国际立法,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国际人权文件对死刑从沉默放任向打击限制转变,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死刑的限制性的规定就是其典型代表。

各国学者们也开始注重对废除死刑的探索研究,各种相关理论纷纷出台。

作为国家之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最重要的形式,引渡领域也被废除死刑运动所波及,具体体现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死刑和引渡最紧密的结合体逐渐形成。

黄风教授描述到:

“死刑不引渡正日益被视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纵观近几十年国家间引渡合作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之迅速是超乎想象的。

该原则己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和双边、多边引渡条约所接受,越来越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相关理论探讨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与人权保护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从性质上来划分,人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最早确立的基本人权之一,具体地说,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等。

引渡制度难免会涉及相关人员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人们也就会自然地将其与人权联系起来。

现代引渡制度从一开始就体现出对引渡过程中被引渡者人权保护的关注,产生已久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就是最好的证明。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在死刑废除运动的影响下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引渡原则,该原则是死刑废除论的一个表征,甚至可以说是死刑废除理论在引渡领域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随着犯罪人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越来越同对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些国家在确定或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时开始援用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条款;在倡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国际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时表现出对“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关注并借此来树立本国重视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在一定的形势下,一个国家对“死刑不引渡”规则的接受,已经同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人权保护理论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死刑不引渡与国家主权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涵义是指国家不仅在在对外方面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在对内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

具体来说,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等。

引渡是两个国家间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西方学者提出在强调人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再来谈论国家主权显得不合时宜。

作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因为引渡原本就是主权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无论是关注引渡对象的人权问题,还是请求引渡或准予引渡,引渡在主权国家之间开展,必然离不开国家主权的制约。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它是否提出引渡请求或者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都属于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项。

死刑不引渡原则正是引渡受国家主权制约的体现,要认识到死刑不引渡与国家主权不是相互排斥,全无联系,而是相互协调统一的。

在引渡实践中,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要求实现本国司法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与保护别国的主权。

如请求国对被请求国要求其作出不得判处或执行死刑承诺的要求充耳不闻,认为被请求国此举是干涉本国主权而拒绝让步,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引渡失败,请求国的主权反而受到更大的损害;同理,若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就直接拒绝其引渡请求,或者直接干涉请求国司法主权,要求其废除死刑,这些做法也会导致引渡失败,不但不利于维护国际秩序,惩罚犯罪,也会使两国关系受到考验。

因此,如何协调好死刑不引渡原则所引起的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是当前各国特别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者认为主权国家引渡过程中的人权保护应该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引渡实践离不开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要解决好死刑不引渡原则中的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问题,比较可行的做法就是通过双边引渡条约的方式,或者是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死刑作为一个拒绝引渡的任择性事由,以双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是在尊重主权国家的主权基础上实现人权的前提。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外的实践应用

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在产生时间上落后于其他的引渡限制性原则,但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其在引渡实践中的重要性已不容质疑,主要表现为:

死刑不引渡原则已出现在多国国内的引渡立法和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中,并且已经成为各国在引渡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限制条件。

(一)在外国国内立法中的体现举例

死刑不引渡条款己成为引渡条约的一般性规定,在很多国家的引渡立法中,是具有强制性的刚性条款,也被写入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四条,“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做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否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瑞士的《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请求国不承诺将不在请求国境内对被追究人处以死刑,或被追究人将会受到有损其人格尊严的待遇,则应拒绝引渡。

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协助法》第八条规定:

“一行为按请求国的法律可判死刑,则只在该请求国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方准予引渡。

《英国1969年逃犯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在有关人员被指控或被判决犯有一项有关罪行的情况下,如果此项罪行在英国不处以死刑,但在请求移交该人的国家该人可能因该项罪行判处死刑或已经被判处死刑,国务大臣可以决定不签发本条规定的命令。

(二)在双边条约中的规定举例

在双边引渡条约中,典型代表为《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引渡条约》,其中第八条规定:

“当被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方法律是可判处死刑的,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对此类罪行判处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令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不予执行。

四、我国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现状分析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也引进了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理念和法律条款,但是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却一直采取回避的政策,力求阻止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该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重重阻力,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认识误区。

(一)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内立法

200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引渡法》,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立法空缺,有利于我国打击犯罪、进一步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实现国家司法主权、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但总览我国《引渡法》全文,并没有直接涉及“死刑不引渡”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从《引渡法》的第八条第七项中可揣测出死刑不引渡的含义,认为该项规定的“酷刑”、“残忍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当然地包括死刑;更多学者反对这种观点或者认为有争议:

刘亚军教授认为“这里所说的‘残忍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是否包括死刑,本身就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立法的上述规定能否做这样的解释还是一个问号。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引渡法》还是十分有限地、间接地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其立法态度并不明朗。

(二)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双边引渡条约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有了20多个双边引渡条约,但这次有所不同的是中西引渡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不引渡问题的条款,也即中国第一次承认并接受了“死刑不引渡”这一引渡原则。

2008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法引渡条约》和《中澳引渡条约》。

这两个引渡条约,均参照了中法引渡条约的表述,即死刑不引渡原则在这两个条约中同样得到了我国的明确承认。

从我国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接受死刑不引渡条款可以说是一种“妥协”,当初这一条约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但是如果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司法合作来看,这却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不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曾是中国与欧美等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障碍,如今对它的承认和接受,使得这个障碍被排除。

五、我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理性分析

不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随着适用该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死刑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引渡制度中的刚性原则。

而我国刻意去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将会妨碍我国刑事司法权的行使。

(一)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对中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犯罪分子,特别是腐败犯罪分子逃往国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不将这些人引渡回国,不仅刑罚权难以实现,对预防和惩治腐败也极为不利。

我国曾经很长一段时期未与西方发达国家订立引渡条约,其中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在死刑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将为我国与欧盟各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扫除最主要的法律障碍。

当然,在我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就意味着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罚”的问题,特别是犯同样的罪行甚至更严重的罪行的犯罪分子逃亡到国外以后就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就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但是,当我国拒绝作出承诺时就意味着无法将外逃犯罪分子引渡回国,他们将有可能长期逍遥法外,实现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我国要实现司法主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就要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在全世界死刑还没有完全废除的情况下,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就是逐步控制和减少死刑。

而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社会控制死刑的一种最好的表现。

在威慑犯罪和警戒公众方面,终身监禁比死刑的效果更为明显。

我国通过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逐渐封堵犯罪分子的外逃之路,强化刑罚的威慑力,必将增强刑法的威慑力,更有效地遏制犯罪。

(二)我国引渡立法里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规定的完善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但是作者认为从《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和《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场,就是中国己经接受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在中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在引渡立法中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而不应该是在立法中继续回避这一原则。

(1)死刑不引渡原则应在《引渡法》中占据有一席之地

由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已被看成是代表国家形象的法律原则,所以我国在之前对其进行回避的做法已经不可取了。

以我国签订的《中西引渡条约》为例,我国在应当拒绝引渡的事由里明确规定了死刑不引渡原则,表明了我国希望与他国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的决心,条约签订成功后得到他国的赞赏,随后签订的《中法引渡条约》和《中澳引渡条约》也证明了这点。

所以在国内立法里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存在不会是束缚我国的枷锁,却是我国加速司法进程的开山斧。

作者认为,我国《引渡法》应规定“附条件地引渡”模式,参照规定有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在应当拒绝引渡的事由里加上“死刑不引渡原则”,即请求国要求引渡相关人员时,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该人员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在被请求国作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或执行死刑的承诺后,请求国可以同意引渡。

这一立法模式是最符合当今中国国情的。

(2)限制我国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在我国死刑罪名的问题上,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从实际情况看来,死刑对预防经济犯罪的作用并不是特别理想。

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犯案时虽然会忌惮死刑的威慑力,但是更多的是一种认为自己可以逃脱处罚的侥幸心理,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对一些腐败分子执行死刑后仍然不断有人重蹈覆辙,所以预防经济类犯罪,制度的完善远比刑法的严苛有效。

由此,我国应当限制一些经济类罪名死刑的适用,这样不但有利于我国引渡工作的开展,也能缓解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国内法的冲击。

(3)完善我国死刑不引渡的程序机制

对于我国死刑不引渡的相关程序,作者认为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对承诺作出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规定的程序明确合理才能让被请求国认为我国做出的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引渡法》第五十条指明了承诺的做出和决定机关,但是没有规定量刑承诺做出的程序。

作者认为在进行相关的引渡实践时,我国法律应规定:

在被请求国要求我国做出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也不能执行的承诺时,应由外交部或案件主管机关将此要求提交国内有关部门讨论,在统一认识后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外交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来做出书面承诺。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引渡实践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司法独立、程序公正,也能使引渡工作顺利进行。

死刑不引渡原则日益成为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同时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且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无疑将扩大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范围,提高主动引渡的成功率,但我们对此也不能过于乐观。

因为对于保留大量死刑罪名且死刑的适用比较频繁的我国来说,死刑问题在以后仍然会对我国的引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再加上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可以说我国主动引渡工作的开展还将面临很多困难。

不过我们应该相信,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加强、引渡条约缔结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必将织就一张日益严密的国际引渡网。

参考文献

专著:

1、黄风著:

《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黄风著:

《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赵秉志主编:

《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赵永深著:

《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5、黄风、凌岩、王秀梅著:

《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黄风主编:

《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赵秉志主编: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期刊文章:

1、马德才、唐彩声:

《引渡制度溯源》,《求实》,2004年第11期

2、赵秉志: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3、邱兴隆:

《国际人权与死刑》,《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4、黄风:

《国际引渡合作的新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3期

5、赵海燕、魏晓光:

《引渡制度的若干新发展》,《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学位论文:

1、杨建平:

《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四川大学硕士论文

2、吉敏丽: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3、张洪晓:

《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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