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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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标准新
云南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评价办法(试行)
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职业危害检测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目次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术语和定义4
4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5
5评价依据6
6评价范围与内容6
7评价方法6
8评价程序7
附录A13
附录B14
附录C15
附录D17
附录E20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改善煤矿作业场所作业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做好煤矿职业危害评价,为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之附录A~E是资料性附录。
本办法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意。
本办法起草单位:
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
云南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办法(试行)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云南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189.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
噪声》
GBT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
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50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AQ4203-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AQ4205-2008《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煤矿作业场所
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2煤矿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煤矿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包括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类别。
其中粉尘主要指:
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主要指: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物等;物理因素主要指:
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3.4煤矿职业接触限值
煤矿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以消除或者降低煤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6煤矿职业病危害评价
煤矿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评价,包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及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及现场检测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4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目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煤矿相关规定,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通过有煤矿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其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4.1.3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监管部门对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1.4为促进煤矿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以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4.2基本原则
4.2.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进行综合治理。
4.2.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评价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2.4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5评价依据
5.1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5.2规范、标准
按GBZ1、GBZ2、GBZ158、GBZ159、GBZ/T16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执行。
5.3基础依据
煤矿的有关资料、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5.4其他依据
和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6评价范围与内容
6.1范围
以煤矿作业场所生产现状为准,针对正常生产期间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并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及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等进行评价。
6.2内容
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查、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评价,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检测结果评价,综合结果的评价和建议等。
7评价方法
根据煤矿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煤矿职业病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情况,对煤矿正常生产期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7.1职业卫生调查
在分析煤矿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卫生调查。
7.2职业卫生检测
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等进行检测。
7.3评价方法
7.3.1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列出检查项目、内容、要求、扣分方法,编制成表,对评价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将评分计入评价单元。
7.3.2现场检测与评价
按照规定选择采样点和采样方法,对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粉尘浓度检测宜采用粉尘采样器测量,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宜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将检测结果评分计入评价单元。
7.3.3综合加权系数计分法
根据各单元的评分结果和各单元的加权系数计算综合得分。
表1单元加权系数表
评级单元
加权系数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0.2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
0.3
现场检测结果
0.5
7.3.4综合评分分级
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等级、危害程度。
职业危害综合评分分级标准见表2。
表2职业危害综合评分分级表
分值范围
等级
危害程度
A≥90
Ⅰ
安全作业
80≤A<90
Ⅱ
轻度危害
60≤A<80
Ⅲ
中度危害
A<60
Ⅳ
严重危害
注:
A为综合得分
8评价程序
8.1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接受煤矿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协议或合同、收集和研读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参见附录A。
8.2实施阶段
8.2.1现场调查
8.2.1.1现场调查人员应由样品采集、现场检测和评价人员组成。
8.2.1.2现场调查应在煤矿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8.2.1.3现场调查过程中应核实和补充收集的资料,包括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的调查、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配备情况等资料。
8.2.2制定职业病危害评价实施方案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评价实施方案。
包括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评价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价表,以及有害物质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地点、采样对象和数量等。
方案应包括评价的范围、依据、检查表、有害物质样品采集方式(个体或定点方法)、采集时段、样品数量、现场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以及样品的保存、运输等相关内容。
8.2.3有害物质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
检测要求在煤矿生产正常状态下,检测一个工作日。
8.2.3.1煤矿粉尘的采集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对煤尘、岩尘、水泥尘的呼吸性粉尘和总尘进行采集。
粉尘浓度检测采样点的选择和采样方法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绞车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运输转载点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8.2.3.2煤矿化学毒物的检测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对NO2、SO2、H2S、CO等化学毒物进行检测。
8.2.3.3煤矿物理因素的测量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对噪声、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等物理因素进行测量。
8.3实验室检测阶段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分别对现场采集的呼吸性粉尘样品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并出具检测结果。
8.4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编制阶段
主要工作为分析、整理所得的资料、数据,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对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整理分析现场查验和检测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分,得出评价结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对策和建议等内容要求。
8.4.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强)度管理限值和要求
8.4.1.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8.4.1.2煤矿作业场所总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
游离SiO2含量(%)
总粉尘浓度(mg/m3)
<10
10
10~<50
2
50~<80
2
≥80
2
8.4.1.3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8.4.1.4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噪声声级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8.4.1.5煤矿生产矿井工作面温度限值:
作业场所温度限值
序号
作业场所
标准温度
最高温度
备注
1
回采工作面
≤26℃
30℃
超过30℃,必须停止作业
2
掘进工作面
≤26℃
30℃
3
机电硐室
≤30℃
34℃
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8.4.1.6检测结果应用
根据实际情况,当检测结果不能按8.4.1的要求进行评价时,应结合作业现场和岗位接触时间等因素,将检测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后进行评价。
8.4.2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程序参见附录B。
8.4.3评价报告书内容
评价报告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评价内容,文字表述应简洁、用语应规范、结论应明确,需以数字或图表表达的内容,应尽可能采用图表表述,必要时附加照片,以利于阅读和审查。
8.4.3.1概述
包括煤矿矿井概况、企业证照、生产布局、采掘工艺、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装置配备及使用情况等。
8.4.3.2评价目的
根据本标准条款4.1中的规定编写。
8.4.3.3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技术资料等的名称。
8.4.3.4评价方法
依照本标准条款7.3中的规定执行。
8.4.3.5评价内容
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条款6.2中的规定执行。
8.4.3.6评价结论
总结评价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结果,指出被评价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职业危害总体情况给出综合评价得分,确定职业危害等级、危害程度。
8.4.3.7建议
根据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对其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及落实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A1煤矿概况
A2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
A3开采现状(采掘工程平面图)
A4矿井通风现状(通风系统示意图)
A5防尘系统图
A6煤矿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殊工种(检测人员)操作证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A7劳动组织表及作业循环图表
A8煤矿检测期间生产情况说明
A9职业病防护措施及设施台账
A10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记录)
A1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4项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诊断情况、工伤保险证明等
A12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编制阶段
--
-
-
-
-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检查表
表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方法
标准分值
现场情况
实际得分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管理体系
100
1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及人员
现场查验
20
1.1
应设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并有办公场地
无机构不得分,无办公场地扣5分
10
1.2
应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监测人员,人员持证上岗
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1人无资格证扣1分
10
2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现场查验
28
2.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2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3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现场查阅,无制度不得分
2
2.4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6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9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10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11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检查表(续)
表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检查表
2.12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无制度不得分
2
2.13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资料,无预案不得分
2
2.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
3
制度执行及记录
现场查验
52
3.1
职业危害监测申报记录
无记录不得分
4
3.2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记录
无记录不得分
4
3.3
个体职业卫生档案
查阅档案,缺一份扣1分
5
3.4
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无记录不得分,缺少一份扣2分
5
3.5
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无本年度计划和方案扣5分,每月无月度实施情况小结扣2分
5
3.6
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公告栏和严重职业危害地点设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无公告栏不得分,不定期公告扣2分
5
3.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无台账不得分,台账未及时更新扣2分
5
3.8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检查培训记录,1人未培训扣2分
5
3.9
职业危害监测人员培训记录
检查培训记录,1人未培训扣2分
5
3.10
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检查培训记录,1人未培训扣2分
5
3.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检查演练记录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4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表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检查表
评价项目及要求
标准
分值
评价方法
检查结果
实际得分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
100
1
粉尘危害防治
70
1.1
粉尘日常监测
20
1.1.1
应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仪器。
6
查设备台帐,缺1台扣2分
1.1.2
监测仪器应定期校准及检验。
7
查校准记录及检定证书(检验报告),缺1台证书扣3分
1.1.3
应定期监测工作地点粉尘。
7
缺1项记录扣2分,记录数据错误每项扣2分
1.2
防尘供水系统
15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掘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管路。
15
无防尘供水系统不得分,一处不符合扣2分
1.3
井工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及设施
30
1.3.1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2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4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4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附录D(资料性附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检查表(续)
表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检查表
1.3.4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5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7
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8
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3.9
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
现场查验,一处不符合扣1分
1.4
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