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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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全版
【最新】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
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産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
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産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爲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後,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産的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産应纳入固定资産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産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産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産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産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産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爲: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産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産,不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産,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産,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産和其他资産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後,经总经理批准後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産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産,包括:
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産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産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産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
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
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
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
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産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産折旧费:
指公司根据固定资産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産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
指递延资産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於5年。
(五)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後,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爲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固定资産盘盈、处理固定资産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固定资産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後,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後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弭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馀公积金,法定盈馀公积金按照税後利润扣除前两项後的10%提取,盈馀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後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於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公司财务月报表应於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於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産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爲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爲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
①经营状况指标:
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
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於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体是用於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
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後,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
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
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
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
设备的开啓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
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
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
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经行为,加强经营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资金筹措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本制度框架下,根据自身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经本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公司审查后执行。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社会中介机构和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会制度,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或总裁授权)负责制,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独立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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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设立财务部,上岗会计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集团公司设置总会计师,各所属单位由公司决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具体分管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向各直属单位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待遇及奖惩等事项由按《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业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的使用、任免、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等内容。
第十四条制定《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包括定额管理上的制定依据、方法和程序,及其执行、考核及定期修订办法;劳动定额、材料定额、费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的具体标准;各项变动成本、可控费用的具体开支渠道和标准等管理。
第十五条制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包括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以及对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
第十六条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代销煤炭、集中采购物资、内部劳务等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的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十七条制定《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预算的执行、检查、考核、反馈等管理。
第十八条制定内部稽核与财务检查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和要求;凭证审核及会计账表复核方法;财务检查种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制定会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档案的保管、调用、销毁期限和手续;会计信息分类原则和报告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并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规范电算化会计操作,提高电算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战略发展、生产环节改造、扩大能力、安全生产投入和提高职工收入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二条根据其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好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加强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的管理,严禁账外账和资金体外循环,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加强内部资金的营运管理,建立内部银行结算模式,统一网上银行结算办法,保证公司内部资金调配安全、规范、便捷、高效。
内部银行及网上银行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慎重选择筹资渠道,有效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筹集资金,原则上由公司内部调剂平衡后予以办理,借款参照同期银行借款计算利息。
具体事项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须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要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坚持以收定支原则,科学编制好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公司审查后严格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加强其管理、确保其安全十分重要。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并根据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使用范围、使用限额和确保现金安全的措施;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明确银行存款结算的原则,规定银行存款结算纪律及责任,加强银行存款结算业务、银行存款结算票据和凭证的管理;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债权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项的对帐和催收等工作,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帐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帐风险。
第三十条制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制定产成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其售出(领用)、退库、盘盈(亏)、报废等业务流程,努力提高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的计量标准、目录、分类方法、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规范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权限与流程,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和呆坏帐等资产净损失,经资产保管、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
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当出具详实的书面报告,做到损失原因清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责任明确。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准确、及时掌握资产状况,加强资产的风险提示,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要进行减值测试,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
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直属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履行本企业内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改扩建项目投资职能,不再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三十六条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好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企业战略发展、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对减值迹象确凿的,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减值准备;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向公司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成本及费用管理,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成本及费用项目、开支渠道及标准,规范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确保产品成本及各项费用核算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二条按照《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成本费用审批制度,实行预算内项目按制度审批开支、预算外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开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提高效益;建立重大费用集体审查决策制度,提高费用管理的透明度。
在费用开支方面,要强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实行管理费用开支年度审查制度,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不断加强成本费用计划管理,实现节支、降耗、增效目标。
集团公司每年初根据年度总预算下达本年度的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等计划,并要求各所属企业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第四十四条加强材料管理,在购入、领用、存储等环节严格把好关,同时加大材料回收复用力度,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采购大宗物资必须实行竞价
招投标,以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领用材料上加强定额管理,凭工作量定额发料、超定额用料做到授权审批,严禁以领代耗;存储物资必须合理、适度,物资供应和财务等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盘底,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加强用电管理,生产用电和转供电做到分表计量,生产用电管理必须做到避峰填谷、对高电耗设备实行单独监控,千方百计降低电耗;转供电管理必须做到专供专管,强化电费回收责任制,努力减少转供电损失。
第四十六条加强工资管理,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各单位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每年年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审定后的年度劳动力和工资水平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