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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岗位练习题

(公平交易部分)

一、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某县农资公司于2005年5月购进“科亚”纹枯净农药。

“科亚”纹枯净农药登记证核准的使用范围:

适用水稻作物,防治纹枯病。

农资公司在销售农药时,散发其自行印制的资料。

资料中标明:

本品适用农作物,防治纹枯病、立枯病。

“科亚”纹枯净农药高效、无毒,是防治目前所有农作物上一切病虫害的首选农药。

经过宣传,不少农民误认为该农药适用品种广,功能多,纷纷购买。

但部分农民在麦田使用后发现小麦被烧焦,于是到县工商局投诉。

问题:

该农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应如何处理?

答案:

该农资公司利用散发资料方法对经销农药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夸大其辞,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广告法》。

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更为确切。

另外,工商部门应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要求农资公司退还农民购货款并赔偿损失。

这也是消除影响最好途径。

(二)案情:

个体工商户张某于2005年11月开始在销售xx啤酒过程中通过回收瓶盖的方式(带“B”字瓶盖每个0.3元),促使酒店服务人员向顾客推销其经销的xx啤酒以达到非法获利,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问题: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向酒店服务人员回收瓶盖的手段,促使酒店服务人员向顾客推销其经销的啤酒,通过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以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行竞争对手,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自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张某在本案中为行贿方,酒店服务人员为受贿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情:

航泰电气开关厂是某无线电厂的分支机构,该厂为了生产某种高压开关,从1993年开始就组织技术攻关小组,经过艰苦努力,1997年10月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年销售额近1000万元。

该厂职工邹某、高某、伍某等自2000年5月起,私下出资5万元,租用某市建筑大厦的房屋开始生产同一种高压开关,图纸是邹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的,并由其负责管技术,高某负责财务、材料供应,伍某某负责销售。

先后生产、销售高压开关38台。

销售金额17.78万元。

问题:

邹某、高某、伍某等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

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

邹某、高某、伍某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情:

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部以给予买方经办人员回扣的手段销售药品,该批发部在两年期间,以按标价15%的回扣和提供免费旅游及给当事人旅游费用的方式,将价值50余万元的药品销售给C市人民医院、D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

其中组织买方有关人员免费旅游一次;又由该批发部业务员李某经手直接提供数额不等的现金给上述医院的业务经办人员作旅游费用。

某月某日,在向B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时,向买方经办人员提供标价15%的回扣。

问题:

(1)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部采用的手段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具体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何种处罚?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部作为经营者,以给予买方经办人员回扣、提供免费旅游或给当事人旅游费用的方式推销药品属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

(五)案情:

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建立了一个网站,在该网站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进行介绍、宣传。

其中对某品牌洗牙机进行宣传时,谎称:

“本产品远销欧美各国”,“是世界上最简便有效的洁牙器具”。

问题:

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其经销产品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

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工商机关应依据哪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

某工贸有限公司在网上对其经营的某品牌的洗牙机的宣传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案情:

群众反映,B县煤气公司要求用户必须到其下属的销售点购买煤气灶,经B县工商局调查取证,认定煤气公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5天。

煤气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B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煤气公司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B县工商局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2、煤气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能否附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3、煤气公司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煤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所以B县工商局没有管辖权。

2、可以。

3、B县人民法院。

4、以B县工商局为被告。

(七)案情:

2005年7月,区工商局到某医院检查时发现,2002年3月,该医院购置CT设备,为使更多的患者在本院做CT检查,自2002年5月开始,采取给院内外医生支付CT提成的方式,诱使院外医生介绍患者到该院做检查,并鼓励本院医生多开CT检查单,其中支付给院外医生每人次30元,院内医生每人次20元。

截止2005年7月被查获时,该院共支付CT提成86000元,其中院内医生49000元,院外医生37000元。

问题:

1、该院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违法金额是多少?

2、查处该院违法行为的日期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为什么?

3、该院违反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应如何处罚?

答案:

1、该院的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

违法金额为37000元。

2、违法期限应是自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因为虽然该院2002年5月至2003年6月的违法行为已超出2年的行政处罚期限,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仍属于行政处罚期限内。

3、该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案情:

某市和平医院于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间先后从光明医药公司、惠民医药公司、天元医药公司、利康医药公司等四家药品经营单位购进30多万元药品,上述四家公司为了提高药品销售量,赞助该医院“药品宣传费”5万元。

该医院将其收取的上述“药品宣传费”5万元计入该院财务明细账的“其他科目”中。

问题:

1、该案中某市和平医院收取“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据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市和平医院收取“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案:

1、该案中某市和平医院收取四家医药公司“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

本案中和平医院收取的医药公司“药品宣传费”(计入该院财务明细账的“其他科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暗中帐外”收受对方“回扣”,构成商业贿赂。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某市和平医院做出如下处理:

⑴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⑵根据情节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案情:

某超市开业时搞有奖销售,凭购物小票可领取茶杯一个(茶杯价值3元),“1票限送1个,仅有3000个,先来先送,送完为止”。

但开业当天,由于持票人太多,超市将兑奖方式改为不管持有多少张票每人每次只发1个茶杯。

问题:

超市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

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超市已经明示“一票限送一个,仅有3000个,先来先送,送完为止”,就不得随意改变明示的事项。

即使是其已经送完3000个茶杯,但没有按照明示的方式赠送,就是改变了有奖销售的方式,并且在改变赠送方式前没有告知公众,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

(十)案情:

2003年1月17日,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接到河北省承德市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宝鸡市场有几个品牌的杏仁露包装仿冒了该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包装,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市场调查发现:

河北承德市某公司生产的“神神神”牌杏仁露饮料以及某公司的“哈露”、“国光”牌杏仁露包装整体印象与“露露”牌杏仁露饮料的外包装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于是,该局决定立案查处。

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

1991年,露露集团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露露”商标,2001年又注册了瓶体商标的蓝白相间的指定颜色。

露露牌杏仁露1998年被河北省工商局评定为该省名牌产品,次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露露”牌杏仁露饮料属于知名品牌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某公司的“神神神”牌杏仁露的外包装已于2000年10月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其他两种饮料也都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对此,工商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神神神”、“哈露”和“国光”牌杏仁露饮料仿冒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进行了处罚。

问题:

该分局的认定、处罚是否恰当?

为什么?

答案:

恰当。

应该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使用在先权;查处仿冒无须等待专利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再查处。

(十一)案情:

某县工商局A工商所执法人员李某2006年2月11日途经城关镇时,发现一少年在路边摆摊销售玩具,就上前盘查:

“我是工商局的,你的营业执照呢?

”该少年回答“没有”。

经进一步询问,该少年王某生于1992年9月17日,节前从一个体户处批发了许多玩具,想趁节日期间做点小生意。

于是李某说“你没有营业执照,罚款100元。

”接着,就从包里取出盖有A工商所印章的定额罚款单,撕下总值100元的单据交给王某,要当场交罚款,王某辩解说“我还没卖成呢,没钱交。

”李某怒到“你态度不好,再加罚100元.”又撕下100元单据,并将所有玩具带走,用工商局的信笺纸张写了一张暂扣单,让王某3天内带上罚款到工商所换回。

问题:

1、李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或违法行为?

2、该少年可以就那些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超出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最高限度50元;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向当事人出示处罚决定书;不应当场处罚;未出具扣押财物决定(通知)书,属于非法扣留当事人财物。

2、该少年可以就李某的罚款和扣留财物行为向县工商局的上级市局获县政府申请复议。

3、因该少年不满14周岁,依法不应受行政处罚,故应撤销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李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十二)情况:

某公司系生产酱醋的专业公司,能够生产高质量的酱醋产品。

但由于缺乏好的品牌,销路不畅,效益不佳。

看到上海淘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淘大”牌酱醋(该公司生产的“淘大”牌酱醋荣获1998年度酱醋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系知名产品。

)销路好,就打起了“擦边球”,某公司将淘大公司的产品外包装、装潢设计稍加改动,于是恒庆牌广大酱油便出炉了。

从恒庆牌广大酱油的标识上看,其红黄颜色、海浪、飘带、文字排版及整体风格与“淘大”牌基本一致,只是将“淘大AMOY”商标换成“广大GUANGDA”,另在侧面标注其自身的“恒庆”商标。

该公司自2004年起至2006年1月,共生产使用上述包装的酱油2.2万瓶,销货款3.27万元,获利3100元。

问题:

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违法,当地工商局应对其如何处罚?

答案:

某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地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某市人民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情:

某市人民医院自2002年12月至2005年5月收取上海、北京、哈尔滨、济南、淄博等地供药厂及医药公司(均有业务往来)给付的“赞助费”46笔,每笔1000至2000元不等,共计75600元。

这些款项用该医院的收款收据开具,并计入了该医院财务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

于2005年6月被该市工商局查获。

该市工商局认为该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供药方“赞助费”的行为属于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问题:

1、医院收受“赞助费”是否是商业贿赂行为?

2、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

前款所称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该医院收受“赞助费”没有冲减购药成本,而是记入“其他收入”,其行为已丧失了折扣的本来面目,变成了回扣,所以该医院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疗机构虽说是事业法人,但其购销药品的行为是有偿的,实际上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

因此,医疗机构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界定的“经营者”的范围,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和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非专指经营者,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不例外;因此医疗机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十四)潘某诉东海市工商局行政强制案

案情:

2000年5月31日,东海市工商局认为东海市某公司涉嫌倒卖无合法来源手续的进口挖掘机,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其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通知书。

2000年6月5日,东海市工商局查实挖掘机是潘某购买后存放的(东海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但他无法提供购货发票。

于是东海市工商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挖掘机决定扣留,并向潘某发出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为此,东海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作了《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省局批复“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后潘某向东海市工商局提供了一份报关单,东海市工商局经向海关调查属实后,于同年11月20日,将扣留的挖掘机退还给了潘某。

潘某以东海市工商局扣留财产违法为由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你认为东海市工商局是否享有对潘某的财产采取扣留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答案:

东海市工商局对原告的财产挖掘机进行扣留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此处的“行为人”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了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人和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从事了投机倒把行为但需进一步查证的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又未向被告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不能提供证明该挖掘机具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因此东海市工商局有权依法对原告的挖掘机采取扣留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者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

”因此在潘某提供了海关报关单之后,东海市工商局解除了对挖掘机的扣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十五)某调味品厂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案

案情:

当事人:

某县调味品厂。

该厂自建立以来,销路不畅,效益不好。

为销售其产品,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17日,擅自在自已生产的2000袋(1×400克)、600袋(1×2500克)味精包装上标注“中国名牌产品”字样予以销售。

规格为(1×400克)的每袋销价2.6元,规格为(1×2500克)的每袋销价14元。

销售额11600元,获利1020元。

问题:

试分析某调味品厂上述行为是否违法?

如违法,违反了哪部法律?

某县工商局有无管辖权?

如果有管辖权,应如何处罚?

答案:

某调味品厂上述行为违法。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构成冒用质量标志违法行为。

某县工商局有管辖权。

因为当事人虽系生产企业,但销售产品的行为已属流通领域,此时当事人就成为销售者,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辖权的分工,某县工商局有管辖权。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系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禁止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某县工商局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20元非法所得并处116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十六)某电业集团公司强制销售电能表案

案情:

当事人:

A市(设有两区)B县电业集团公司。

据群众反映,当事人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强制要求用户必须更换由其经营的“正泰”牌电能表,否则就不供电。

在调查中,当事人出示了电力部的一个文件,其中有一条规定:

电能表由供电公司统一提供。

B县工商局调查后认为:

当事人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问题: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否违法?

B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有无管辖权?

哪级工商局有管辖权?

应如何处罚?

答案:

A市B县电业集团公司上述行为违法。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不得与其相抵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工商机关可直接依据《反不正竞争法》予以查处。

B县工商局没有管辖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机关处罚。

因此此案可由A市工商局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案情:

调查发现,某医院在2004年的医疗器械采购中,与某医疗器械公司发生购销业务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争取交易机会,以捐赠长安新星汽车的名义,双方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捐赠汽车的协议书。

而实际情况是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给付该医院的是38700元现金,该医院将38700元现金记入了财务帐的其他收入科目。

问题:

本案是捐增还是商业贿赂,如何处理?

答案:

捐赠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的捐赠是国家允许的切实合法的。

捐赠最大的特征是无偿性,不能以受赠人必须对捐赠人的经营活动作出回报为目的。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三个方面:

(1)在行为主体上只限定了一方面为限定另一方面,即只要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一方当事人为经营者,就可以构成商业贿赂。

(2)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也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是商业贿赂的手段。

(3)出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

本案中该医院收受“捐赠”款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实际是商业贿赂行为。

综上所述,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法》第22条的规定,应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700,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

本案是一起医院购买医疗器械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

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行为而非回扣行为。

即《反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和购买商品。

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以捐车的名义,实际支付现金38700元行贿对方,争取了交易机会。

某医院收受贿赂38700元计入其他收入,已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

(十八)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情;某医院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医疗和预防服务。

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该院先后在“应付款”帐目中把珠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海南省辉南制药公司、山东大地生物研究所等单位23笔药品余额回扣款合计75426.87元记入“总帐科目一其他收入”、“明细科目一其他”。

工商人员检查中还发现,该院与某镇计生办签订协议,镇计生办每介绍一名产妇来就医,该院就支付其介绍费40元。

先后于2005年6月15日,2006年6月16日两次付给镇计生办产妇介绍费(返还款)8000元,获取非法所得32000元。

问题:

此案如何定性?

处罚依据是什么?

如何处罚?

答案:

该医院的行为是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

(1)在医疗经营中,虽然将药品经销企业的药品余额回扣款入了账,但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帐,未抵减药品成本,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实际成本,未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

(2)当事人未将所得药品回扣让利消费者,扰乱了药品采购市场的经济秩序。

因此,把收受的药品余款回扣款记入其他收入和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拉病员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双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物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者索取贿赂”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7426.87元,罚款5万元。

(十九)某卫浴厂虚假宣传案

案情:

某市卫浴厂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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