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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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课件doc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3稿)

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

(一)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土地、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经区政府批准新建或改建,建成后主要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

(二)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发展规划的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在遵循汕头市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各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本地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2.引导产业集聚的原则。

标准厂房的建设要综合考虑各区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立足本地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集中连片、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3.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

依据本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避免建而不用。

(三)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在符合规划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的前提下,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

2.每栋标准厂房原则上应当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以上。

3.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栋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应为2.0(含)以上或层数应为4层(含)以上。

旧厂房改造和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可以放宽到1.5及以上。

涉及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层数折算应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82号)相关规定为准。

4.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区域,不得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配套设施不得出售。

(2)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政策支持

(一)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市财政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

1.事后奖补:

以每栋标准厂房为奖补资金核算申报项目单元,按建筑面积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每栋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折算建筑容积率超过2.0部分建筑面积,建设资金由工信部门按其占建筑总面积比例为标准核定后,在不超过其贷款额度内可申请一次性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计付兑现的贷款利率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每栋标准厂房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

对新入驻企业,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扶持:

1.申报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认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2.申请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银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为融资对象。

各区(县)制订扶持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奖励。

三、申请条件

申请政策支持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于2018年1月1日后建成。

(二)申报企业应是在汕头市境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且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三)申报事后奖补的,建设项目应已经竣工验收且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环保要求的企业入驻,入驻率原则上不低于30%。

入驻率=本栋厂房实际入驻企业的面积(㎡)/(本栋厂房建筑面积-自用面积)×100%。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应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当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但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办

(一)企业申请。

以每栋标准厂房为政策支持申请项目单元,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年××标准厂房项目资金申报表》(分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表模详见附件1)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表模详见附件2);

2.申请报告。

针对本办法明确的申报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入驻企业、贷款情况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扶持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5.《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6.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

7.真实性负责声明;

8.申请事后奖补的,还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1)申请政策扶持的各栋标准厂房的规划图;

(2)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出具的每栋标准厂房每层面积数证明;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入驻企业一览表(注明入驻企业、面积、产业类型);

(5)出租(出售)合同或协议;

(6)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1)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2)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

10.属低效产业用地项目的,需提供经相应的区政府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

11.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申报材料封面统一标明为“××年××标准厂房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日期、扶持方式(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

(二)项目审核。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填写《申报××年××区标准厂房项目扶持资金汇总表》(分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表模详见附件3),拟定本区奖补项目名单和资金申请金额,联合上报区政府审定。

(三)报送审核意见。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将经区政府审定的奖补项目名单和资金申请金额,连同《申报××年××区标准厂房项目扶持资金汇总表》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四)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报送的标准厂房扶持项目和资金申请金额进行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至区工信局、财政局,由区工信局、财政局向获得奖补的企业兑付资金。

五、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政策支持的申办

(一)申请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认定的,依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该专题申报文件规定申办。

(二)申请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依照《汕头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办。

(三)各地制订扶持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奖励的,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标准厂房产权的分割登记和出租、转让的标准和程序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标准厂房,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分幢、分层、分单元等不动产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

申请办理时,需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属低效产业用地项目,需提供经区政府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经信部门备案的汇总清单;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表、规划红线图、各层建设施工图纸等附件);6.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书;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8.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备案证明书;9.《建设用地查验意见书》,涉及改变功能及超容积率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地价款缴款凭证及完税凭证;10.《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平面图、宗地图;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12.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职责和工作分工

(一)市直部门职责和分工

1.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标准厂房资金奖补、建设资金贴息的组织和资金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2.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奖补、贴息所需财政资金,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订标准厂房产权分割登记和出租、转让手续办理的标准和程序,指导协调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手续办理工作;指导标准厂房享受政策涉及的容积率计算等工作。

4.市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合力做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1.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定本地奖补项目名单和资金申请金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全权负责资金使用进度及安全、绩效,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2.区工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审核,拟定本区奖补项目名单和资金申请金额,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落实资金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3.属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标准厂房项目的管理,负责标准厂房的建设、租售的协调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十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年××标准厂房项目资金申报表》(分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表模)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表模)

3.《申报××年××区标准厂房项目扶持资金汇总表》(分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表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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