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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质检检查制度.docx

宋朝的质检检查制度

太原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宋代监察制度的分析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Ⅰ、基本要求:

1、完成20篇以上资料的收集与阅读,撰写开题报告并经指导老师审查核实;

2、每个同学应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

3、论文要格式规范,文字通顺,结论明确;

4、论文一般包含有中英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目录、论文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致谢、外文原文、中文翻译等;

5、论文正文应在6000字以上,论文中引用的部分应注明出处;

6、论文用A4纸打印,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统一排版装订;

7、一式两份。

Ⅱ、截止日期:

3月29日—4月30日完成开题报告,写作提纲

5月1日—5月15日完成论文初稿

5月16日—5月25日完成二稿

5月26日——6月5日,完成论文三稿

6月6日—6月15日完成论文定稿

6月16日—6月18日完成论文装订

6月21日—6月23日答辩

Ⅲ、论文结构及要求:

1、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论文统一封面;

2、毕业论文任务书;

3、中英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

4、目录:

包括引言、主要层次标题(按二级标题编写),参考文献、致谢、外文原文、中文翻译;

5、论文正文;

6、参考文献;

7、致谢;

8、外文原文;

9、中文翻译。

 

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

就中国历史发展进程而言,宋朝是一个上承唐朝,下启明朝、清朝的封建王朝。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繁荣的高峰走向晚期的标志。

由于宋朝是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状况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王朝,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历史上最引人关注的现象。

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察制度上,必然引起统治者对监察制度建设高度的重视。

由于宋代强干弱枝的国策,宋代的监察制度中央集权的特点非常明显,开台谏合流的先声,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形成了多层严密的监察网络,确立了对监察官员的监察制度,相比较而言,比唐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

宋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相对完善的,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网络。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有助于对官吏的监察管理,但也有其弊端。

尽管这样其行政监察制度之完善对现今仍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本文将研究宋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原因并找出其对现今的可借鉴之处。

学生应交出的设计文件(论文):

1.开题报告一份

2.正本二份

3.副本二份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脱 脱·阿图鲁,《宋史·职官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79年.

3.脱 脱·阿图鲁,《宋史·职官志四·御史台》,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

4.脱 脱·阿图鲁,《职官志一·门下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

5.刘 昫,《旧唐书·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01年

6.毕 沅,《续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7年

7.苏 轼,《东坡续集·上神宗皇帝书》,浭阳端方宝华盫,清光绪34年-宣统元年(1908-1909).

9.章剑生,《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王宏彬,《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年

 

专业班级法学二学位0801班学生刘秀鑫

要求设计(论文)工作起止日期2010年3月29日—2010年6月18日

指导教师签字日期

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日期

系主任批准签字日期

摘要

就中国历史发展进程而言,宋朝是一个上承唐朝,下启明朝、清朝的封建王朝。

由于宋代强干弱枝的国策,宋代的监察制度中央集权的特点非常明显,开台谏合流的先声,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形成了多层严密的监察网络,确立了对监察官员的监察制度,相比较而言,比唐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

宋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相对完善的,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网络。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有助于对官吏的监察管理,但也有其弊端。

尽管这样其行政监察制度之完善对现今仍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本文将研究宋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原因并找出其对现今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

宋代;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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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

一、宋朝监察制度存在的历史背景1

二、宋朝监察制度的内容2

(一)监察官员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2

(二)详定监司与监察官员的职掌与违法处置办法2

(三)赋予监察官以点检各级机关的权力4

(四)以监督司法为重要任务5

(五)维护重农的国策与加强经济监察5

(六),严申监察官的法定责任,推行互察法6

三﹑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7

(一)设言事御史,开“台谏合一”之端,藉以遏制相权7

(二)天子亲自任命台谏、监察官疏远宰执,进一步遏制相权8

(三)别置谏院,成为独立的中央谏官机构8

(四)路一级设置监司和通判,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8

(五)监察官被置于皇权的严密控制之下,监察官本身也受监察8

四﹑宋代监察制度的作用9

(一)台谏上对宰执,下至部曹诸郎,遇事则弹,无所顾忌9

(二)监察官员行使权力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的公正9

(三)在监察官的选拔上,有一定的要求9

(四)监察范围和内容极为广泛。

上至宰执下至百官,包括纠正朝廷的礼仪,维护封建的礼法9

五、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10

(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10

(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10

(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外文原文14

中文译文23

宋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分析研究

引言

就中国历史发展进程而言,宋朝是一个上承唐朝,下启明朝、清朝的封建王朝。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繁荣的高峰走向晚期的标志。

由于宋朝是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状况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王朝,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历史上最引人关注的现象。

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察制度上,必然引起统治者对监察制度建设高度的重视。

一、宋朝监察制度存在的历史背景

宋朝初年,面临着三大社会矛盾。

一是民族矛盾,割据北方的辽国不断侵犯边境,造成严重的国防危机;二是阶级矛盾,宋代建国不久,就爆发了王小波领导的农民起义;三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即统一与割据,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矛盾。

原因是:

从公元907年唐朝灭亡,到公元960年北宋建立的五十三年中,连续出现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五个朝代,皇帝换了八姓,共二十位皇帝,同时还先后出现了十个割据的封建小国家。

这一时期,兵骄将悍,谁有军队,谁就能面南称帝。

宋初的统治者如果不改变这种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其政权就难以巩固。

于是,宋太祖与其弟太宗,在赵普“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稍夺政权”的建议下,制定了“强干弱枝”,即变君弱臣强为君强臣弱,也即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

宋初制定的这一基本国策,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

宋太祖的“杯酒释兵权”,就是这一国策的最初措施。

此后,又采取各种措施,如把文臣武将以及地方上的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都收归中央。

宋代“强干弱枝”的基本国策的重点,是消极的严防大臣和地方势力的专擅,以免危害其统治权。

宋代的监察制度,之所以未能在隋唐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完善,而是出现了混乱和保守,是与这一基本国策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

宋代的台谏均以宰执大臣为主要监察的对象,以及台谏合一,加强对宰执大臣的遏制,都是这一国策的体现。

宋朝是我国封建皇权史无前例的发展的时期。

宋代统治者将中央集权推到了极点。

其中,监察制度在完备其中央集权制度上助了一臂之力。

他完成了由谏官对皇帝的劝谏到对官吏的绝对监督的形责转变,也完善了只对官吏的监督到对监督官员的监督程序。

其监察组织机构经过宋高祖恢复,宋真宗整顿再到元丰改制日趋完备,使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网,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

二﹑宋朝监察制度的内容

(一)监察官员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

宋朝的监察法,在纵向继受汉唐以来的传统中,又凸显了时代特点。

主要表现为维护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如明确宣布执行监察权的主体——监察官为皇帝的耳目之司。

崇宁五年十月十六日《诫约监司体量公事怀奸御笔手诏》中说:

“监司分按诸路,为耳目之任。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诫饬台官言事御笔手诏》中也说:

“耳目之寄,台谏是司。

古之明王,责以言事,罔匪正人,故能雍容无为,端拱于一堂之上,广览兼听,信赏必罚,以收众智,以驭辟吏,百官向方而万事理。

”与此同时,在《训饬百司诏》中再次申明:

“御史耳目之官也,举台纲,肃官邪,惟汝之责,何惮而不为,汝其分行纠劾不法。

必罚无赦。

”正是由于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如有“怀奸挟情,不实不尽”,蒙蔽圣聪,贪赃枉法者,从重治罪。

(二)详定监司与监察官员的职掌与违法处置办法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规定如下:

“诸监司每岁分定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

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里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

提点刑狱仍二年一遍,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

诸监司巡历所至,应受酒食之类,辄受折送钱者,许互察。

诸监司巡按许接见宾客,唯不报谒。

诸监司巡历所至,止据公案,簿书点检,非有违法,及事节不圆,不得分令供析,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

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依本年已分巡历处。

诸州县禁囚,监司每季亲虑,若有冤抑,先疏放讫,具事,因以闻。

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者,各随置司州地里远近,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

诸监司巡按遇诸州、州院、司理院,并县禁罪人及品官、命妇、公事,各徒以上者,虽非本司事,听审问,若情涉疑虑,或罪人声冤,或官司挟情出入,而应移推者,牒所属监司行,若承报不行或虽行而不当者,具事因奏。

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诸生子孙而杀,或弃之罪,赏条约州县乡村粉壁晓示,每季举行,监司巡历常点检。

诸巡检县尉,遇在廨宇,每日躬亲教阅,仍具注于历监司,因按阅取历点检。

诸监司巡历所至,按阅弓手每岁一阅,不至者,听差官。

诸守戍禁军,因差出,枉路私归营,若缘路托疾寄留,避免征役、宗官司容纵,及审验不实者,监司因巡历觉察按劾。

诸将副训练官应约束措置兵政,军情不便,并职事违法,或勘断不当,听州县长官觉察,申经略安抚钤辖司,或提举将兵官,如应勘劾,仍权移别将监司巡历所至点检。

诸将下军须什物,转运提点刑狱司岁一点检。

诸州招填禁军、转运司巡历所至听点检,有违法者,牒提点刑狱司行。

诸发运监司,公文行下,所部非置司所在,实封递送,不得差人,其巡历所至,逐处令人承受。

诸察访所至,采访在任官,能否奏,仍以知州通判治状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诸监司按察官,每岁终,具发摘过赃吏姓名、置籍、申尚书省。

诸监司分上下半年,具所部县令,有无善政显著,及谬懦不职之人,申尚书省。

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

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虽非本职,具事因牒所属监司,施行其命官,老病不职而非隶本司者,准此,仍听具奏,即辞讼事,属本司听受理。

已经本司理断,其余监方许受理。

诸按察官知所部官有犯,若事理重者,躬亲廉察,余事听先委,不干碍清强者,体究有无实迹,结罪保明,申所委官司,于按章内明坐,所差官体究到事因,并不得出榜召人首告,即犯赃私罪,虽已离任,被告论或因事彰露者,听按治。

诸官司无按察官而有违法,及不公事者,发运监司按察奏,发运监司互相觉察,其经略、按抚、发运、监司属官,听逐互行按举。

诸所部官有犯,监司郡守依法按治,不得倚阁俸给,仍许诸司互察。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敕》规定如下:

“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

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尉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

诸监司官巡按般担人,有人应差而和雇者,徒二年。

诸监司,每岁巡历所部州县,若承指挥,非泛干办,及因疾故,未遍复出,辄再授到发酒食供馈,并依例外受馈送法。

诸监司,每岁诣所部点检、催捉、结绝见禁罪人,于令不应委官而辄委者,徒二年。

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诸监司巡按,随行公吏,兵级于所部,受乞财物者,许人告。

诸州县公吏,因监司巡历点检,辄逃避者,杖一百。

因追呼整会事节省,加一等,并勒停,永不收叙。

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诸所部违法,监司及知州通判失按举并奏裁。

诸按察官体量所部官,各以实犯罪状具奏,诸司不许互相关白。

其被旨体量,虽先失按举,但事得实者,除其罪。

《庆元条法事类·厩库敕》与《庆元条法事类·杂敕》规定如下:

“诸发运监司巡按,随行公吏,违法出给驿券,及所给官司,各徒二年。

诸发运监司巡按,以所得酒卖易,杖一百。

诸军无家属因差出逃亡,应申官注籍关报,开阁举催,而于今有违者,各徒二年。

发运监司所至,不检察与罪同。

“诸监司(属官同)沿流应给船,非遇巡按辄差占牵驾人兵,若巡按而差过数,或已归本司不即发遣者,各杖一百。

(三)赋予监察官以点检各级机关的权力

所谓“点检”,是指检查自三省以至地方机关公文运行有无迟误,执行公务有元差失,藉以提高行政效率。

点检有定期和不定期之分。

元丰五年(1082年)十二月,神宗诏:

“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

”六年诏御史台:

“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地方或每岁一点检,或每季一点检,或监司巡历所至点检。

(四)以监督司法为重要任务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十二月,“诏川陕、广南、福建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察部内僚吏,有贪墨不法、惨刻用刑者以闻”。

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四月,又诏:

“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指令转运、提刑二司:

“每巡历至州县,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

其有禁系人身死,仰画时具检验状申二司点检,如情理不明,有拷擦痕,立即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一月,诏令监司检察已执行的判决,如发现有误则改正之,然后详细奏闻朝廷。

另据《庆元条法事类·断狱令》,也对诸监司行使司法监督权作出以下规定:

“诸监司有所按劾,限三十日具所按事状及应推治人录奏,仍申尚书刑部。

诸官司按发官吏不究事实,或挟情奏劾,致降先次,指挥如勘得别无元劾罪犯,具因依奏闻。

“诸监司决罪人,于所在州县勾杖直。

若巡历非州县者,听就近勾差。

过即遣还,余官应论决而无杖直者,亦听差借。

诸官司遇按察官巡历点检,不得移罪人于厢店锁系。

可见诸监司长官对地方司法官的失职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处理,即所谓“按治”;或“按劾以闻”,即上奏弹章等候上裁,而更多的是“申尚书省”,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五)维护重农的国策与加强经济监察

通过依法督官吏施政的角度,维护以农立国、农本主义的国策。

例如,《庆元条法事类.考课令》规定:

“诸监司被受劝农手诏,每岁春秋检行下所属,遇巡历所至,检察知州县令劝农之勤惰,岁终较其尤著者,为优劣等(如未至岁终替移者,牒后官通计),限次年正月终保奏。

(知州各一员,所部五十县以上者,县令各二员。

五十县以下者,各一员,或无不听阙)。

罢任到阙日,具任内已保奏优劣之人以问(外移准此)。

另据《庆元条法事类·农桑门》:

“诸缘劝农,辄追扰人户者,徒二年。

容纵公吏,与同罪。

…‘诸守令出郊劝农,每岁用二月十五日。

不得因而游玩及多带吏,辄用妓乐、宴会宾客。

”遇有水旱灾荒,“监司帅守奏闻不实,或隐蔽者,并以违制论”。

此外,由于宋朝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也加强了经济监察。

首先,对维持国家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收入进行监察。

《庆元条法事类·赋役门》规定:

“诸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

有违法者,提点刑狱司觉察奏劾”、“诸税租创支移而不奏,或奏而不待报,辄施行者,各徒二年”。

“民间典买田产,就买官契投纳税钱”,州县“敢有违戾,即重加黜责。

其次,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官吏违制贸易也成为监察的重要内容。

《庆元条法事类·禁榷门》规定:

“诸不觉察钱铜出中国界,或以铜钱与藩商博易者,市舶司当职官吏(谓置司州)、巡捕官、巡防人以违制论。

州知通、县令丞、镇寨官,并经由透漏去处巡捕官、巡防人,杖一百。

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六)严申监察官的法定责任,推行互察法

监察法中不仅严格规定监察官的法定责任,还详列违纪重罚之法。

凡应察而不察,或擅作威福,或贪赃枉法,分别处以罢黜、杖一百、徒二年、流二千里、永不收叙等惩罚。

崇宁五年(1106年)《诫约监司体量公事怀奸御笔手诏》中说:

“监司分按诸路,为耳目之任,近降指挥,体量公事,而观望顾避,附下罔上,隐庇灭裂,变乱事实,使朝廷刑罚失误,其罪莫大,除已究正,量行黜责外,自今敢有怀奸挟情,不实不尽者,流二千里,斥之远方,永不收叙,仍不以去官敕降原减。

布告诸路,咸使闻知。

为了发挥监察官的作用,防范监察官弄权行私,特别制定了监司互监法,它是宋代监察法规中最具有特色的。

具体如下:

“诸官司无按察官而有违法,及不公事者,发运监司按察奏,发运监司互相觉察,其经按抚、发运、监司属官,听逐互行按举。

诸所部官有犯,监司郡守依法按治,不得倚阁俸给,仍许诸司互察。

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粜给借贷,提点刑狱司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相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

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阙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

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使监察官互相监督,是宋朝皇帝驾驭大臣的统治权术之一——异论相搅”在监察制度上的体现。

根据《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壬辰条载:

“真宗用寇准,人或问真宗,真宗日‘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

”所谓“异论相搅”,就是使政见相左、各不相能的大臣相互纠讦、监视与牵制,从而表现了皇帝对于百官“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深心。

综上可见,宋朝监察法的内容是相当全面的,成为行政立法中的典中之典,并且得到体制上的保证。

但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尽管建立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失监仍是不可避免的。

最大的失监,就是皇帝超出任何监察法约束之外,相反他是制定所有监察法的原动力,和监察网络的轴心。

正因为如此,对官吏的监察与制裁也常常因帝意而改变,表现了封建监察法的局限性。

三﹑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宋代的监察制度直接承袭唐制,但变化较多较大,也有一些发展,特点也较为明显,对两宋的政治生活以及后世监察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有较大的影响:

(一)设言事御史,开“台谏合一”之端,藉以遏制相权

宋代以前的各代,御史、谏官的职责分明,御史主纠弹官邪,肃正纲纪,监察百官;而谏官掌规谏讽谕,献替可否,监督皇帝。

北宋天禧初年,曾一度置言事御史,后罢。

仁宗五年复置言事御史,“御史得兼谏职”,并在“御史台中丞厅之南,有谏官御史厅,概御史的兼谏职也”。

从此,台谏的职能合二而为一,因而皇帝对台官任免的控制也就是对谏官任免的控制。

元丰三年、八年及哲宗召圣时,令察官各兼言事。

元丰改制后,御史台的职责是:

“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谏官的职责是:

“凡朝政阙失,大臣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

这时,谏官的职责,由向皇帝规谏讽谕,献替可否,转而对“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也可以谏诤。

谏官不仅在谏诤对象上由皇帝转向大臣,而且也拥有对百官的监察之权了。

(二)天子亲自任命台谏、监察官疏远宰执,进一步遏制相权

宋代以前,用人权属于宰相职权范围。

台谏官的进退从违,也是皆由宰相。

宰相掌握了台谏的任用权,也就容易影响和控制台谏机构和台谏官员。

宋朝建立以后,皇帝加强了对官吏任用权的控制。

首先,朝廷在吏部之外,另设考课院,后来改称审官院。

与此同时,宋朝政府废除了唐代宰相的推任御史制度,改由皇帝亲自选任。

仁宗道明二年,仁宗说:

“祖法不可坏也。

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

仍诏:

自今台官有缺,非中丞、知杂保荐者,毋得除授”。

到了庆历四年,仁宗下诏:

“今除台谏,毋得用见辅臣所荐之人。

”可见,北宋初年,沿袭唐制,宰相有推荐和任用台谏官的权力,后来逐渐改为台谏官由皇帝亲自任命,而且后来就连宰相推荐台谏官的权力也被剥夺了,使台谏官摆脱了宰执的控制,相权得到了进一步的遏制。

(三)别置谏院,成为独立的中央谏官机构

唐代虽然重视谏官,但是唐代的谏官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等,都分属中书和门下省。

到了宋代,别置谏院,成为独立的中央谏官机构。

就此而言,可以说是唐代以来监察机构上的一种变化,也可以说是对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不过宋代的谏院只设知院官六人,象御史台不除御史大夫一样,终宋之世,中书、门下两省以及谏院,从未除授散骑常侍。

这也是明显与唐制不同的地方。

而在另一方面,宋代的谏官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就是它由主要监督皇帝和政府,一变而为主要监督宰执大臣和百官。

谏官和御史职权混淆,事权不专,监察职能和作用也就相对的削弱了。

(四)路一级设置监司和通判,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宋代在加强对中央百官监察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在路一级设置监司三官,并辅之以通判、走马承受和安抚使。

尤以通判的设置,对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分裂,扭转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是在继承历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演变,尤其是通判联署制度,对地方官吏钳制之严,史无前例,具有特色。

(五)监察官被置于皇权的严密控制之下,监察官本身也受监察

唐代以前,御史直接受皇帝的监察,入唐以后,发生了变化,如果御史纠劾不当,则左右仆射、左右丞“兼得弹之”。

到了宋代,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监察官,都要受到严密的监察。

由监司监察地方官还嫌不够,又辅之以走马承受和通判,并让他们互相监察。

又由台谏官监察监司官,又利用台谏官监察宰执大臣和京师百官,利用尚书省牵制台官。

这样,就使皇帝最终独占了监察大权,使各种官吏都受皇帝的监察。

四﹑宋代监察制度的作用

宋朝监察事权的分散和监察机关本身职权的扩大,有助于对官吏的管理。

(1)台谏上对宰执,下至部曹诸郎,遇事则弹,无所顾忌

例如,“熙宁二年八月,侍御史刘琦、监察御史钱凯等言:

‘薛向小人,假以货泉,任其变易,纵有所入,不免夺商贾之利。

’”。

王陶为中丞,劫宰相韩琦拔扈,琦罢为翰出林学士。

监察御史王治白弹劫枢密使晏殊以朝漪察其随从。

监察官对臣僚的论列和弹劫,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封建政治,约束官员的权势。

(2)监察官员行使权力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对保证了监察的公正

元丰八年十一月(1085年),王岩臾言:

“近降圣旨,两省谏官各令出御异户,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

”台谏官可不经及御史中丞的批准,直言其书。

地方监察官几乎都直素受命于皇帝,对各级机构和官员进行监察。

(3)在监察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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