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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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以下统称教学事故)是指我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其他教学纪律规定,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学校在册教职工,包括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较大教学事故,四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同一责任人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按其中最高等级的上一级教学事故确定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迟到在五分钟以下;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或调课失误使上课延误五分钟以下;教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使上课延误五分钟以下。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十分钟以上。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4.上课时携带的移动通信工具未关闭或未调至静音,多次发出声音影响课堂教学的。

5.考试或补考结束后,任课教师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录入或报送的,需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6.主考教师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需要提出修改学生成绩占1个教学班的10%以内。

7.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学生总数的10%以内。

8.监考教师未经所在部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换岗位的。

9.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

10.在停电、多媒体等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不用板书或其它形式授课而停止授课或不正常进行授课的。

11.课堂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或未经批准以播放视频的方式代替上课,时间在20分钟以上,影响教学质量的。

(影视欣赏类课程除外)

12.拒绝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指导室或教学单位安排的听课人员听课。

13.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的其它规章制度,可定为四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14.对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剽窃行为负有责任的。

15.课程考核命题不认真,一份试卷上出现3处以上错误。

16.因教学或命题存在较大问题,造成任课班级课程考核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

17.违背职业道德,因个人在课堂上或校内其他教学场所言行失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教学管理

1.教学单位、管理部门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任务而影响工作的。

2.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

3.开学第2周内,因工作失误造成教材仍然缺供。

4.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或设备未调试到位。

5.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6.教室、实验室、语音室等设施设备接报修报告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的。

7.单位负责人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第七条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迟到五至十五分钟。

2.未经院系负责人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

3.课堂上恶意中伤、诽谤他人者。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1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

5.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6.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学安排,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7.指导实习、教学参观等实践教学活动,不按规定临场指导,工作严重失责。

8.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影响工作进度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二)考试

1.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在五分钟以内;或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误在五分钟以内。

2.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被巡考发现多人作弊;或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被认定所监考的考场出现较多雷同试卷。

3.监考中较长时间看书报杂志、聊天、打瞌睡、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或其他电子产品、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4.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操作,监考人员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5.评阅试卷不认真,错判、漏判试题或核错卷面分数,评卷出错率在10%以上,造成较大重影响的。

6.考试或补考后主考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影响后续工作的。

7.主考教师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20%。

8.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而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学生总数的10%—15%。

9.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围绕考试命题有针对性地留复习题、划范围、指重点。

10.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的漏登、错登等问题。

11.考试或补考后主考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影响后续工作的。

(三)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或调课失误,致使上课延误五至十五分钟;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分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教务人员未作安排,致使上课延误五至十五分钟。

2.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五至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

3.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上课延误五至十五分钟。

4.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6.因制定培养方案不严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多内容或较多次数调整,严重影响培养质量的。

7.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经审批而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8.对监考人员报送的学生考试作弊不上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9.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10.未经批准擅自征订使用自编教材。

11.因重复订购或错误订购造成教材积压。

12.工作人员对教务管理系统保密不严或使用不当,致使教务管理系统数据被篡改或毁坏无法恢复的。

(四)教学保障

1.因教学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材科漏订错订,使学生在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2.后勤部门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致使一个教室或一个楼层教学工作中断。

3.对报修的教学设施,三天内如无不可抗拒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第八条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方案内的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2.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

3.因实验药品不合格或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在300元以上;财产损失达1000—2000元。

4.照搬其他单位已使用过或已公开的试题,引起严重后果的。

5.整学期未按教学大纲及本系的有关规定布置作业。

6.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7.对学生实施体罚的。

(二)考试

1.因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或排考不当致使考试推迟5—10分钟。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命题过易或考题数量不足,导致学生在考试半程时间内交卷达半数者。

4.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5.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6.主考教师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20%以上。

7.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而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学生总数的15%—20%。

8.徇私舞弊,考后让学生涂改试题答案或更改学生成绩。

(三)教学管理

1.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

2.工作不负责任,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3.教学单位不按学校规定,擅自更改放假和毕业生离校时间。

4.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五至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

5.培养方案规定的2门以上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培养方案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6.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7.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四)教学保障

1.后勤部门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的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

2.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十天内如无不可抗拒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第九条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因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推迟十分钟以上或使考试无法进行。

2.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3.课堂上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政策、法律相违背的思想和言论。

4.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6.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7.因主考教师主观故意造成考生成绩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者。

8.主考教师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0%。

9.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而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学生总数的20%以上。

10.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十五天内如无不可抗拒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11.因实验药品不合格或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需住院治疗情节严重者。

12.命题过易或考题数量不足,导致学生在考试半程时间内交卷达2/3者。

13.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

14.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指导室、各教学机构等单位可通过日常教学巡查及各类教学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有权利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一)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责任人应如实写出书面报告(教学事故原因、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后,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中的相关内容,一式两份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教务处。

必要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教务处接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三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长签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其中,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与教学检查人员对日常管理和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的,构成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发生四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其所在部门进行警告并记录在案。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四级教学事故,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或在本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同时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不得为优秀。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在其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优、评奖、年终考核中,一年内实行一票否决。

对其处理意见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并由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相应行政处分。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在下一聘任周期内降级聘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如累计达到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执行高一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第二十一条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查出的,学校一般不在全校通报该单位,不将其记入教学管理档案;如非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查出的,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全校通报该单位,并追究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

责任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单位

职称∕职务

岗位

教学事故具体情况

(可另附页)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教务处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月日

学校审

批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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