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职称评定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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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职称评定条件

江西理工大学职称评定条件

江西理工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2009年执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对照《江西理工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考评参考标准》得分60分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条件

申报人未满40周岁,申报学科属理工科门类的,未取得博士学位者,不得申报;属其他学科门类的,未取得硕士学位者,不得申报。

申报人年满40周岁,无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一律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担任过研究生导师,并担任过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成效显著。

三、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从事管理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申报人员在满足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0号)文件发布的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进行评审,还须满足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对于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单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在条件相近情况下,可优先晋升。

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学校教书育人模范、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青年教师标兵、突出贡献专家、青年科技标兵、优秀教研(实验)室主任、管理育人模范、服务育人标兵、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先进个人,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四等奖第1名)1项;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成果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1项;

三、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1项(排前2名);

四、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课题1项;

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教学改革类研究课题2项;

六、理工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20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60万元);其他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5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10万元)。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3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专著、著作、教育部规划教材(须任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8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著作、学校特色品牌专业教材(须任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10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著作、其他教材(须任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12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3篇以上)。

论文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被SCI、EI、ISTP收录论文3篇以上或者被SSCI收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论文2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排前2名);

(三)人文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1);

(四)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第1);

(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六)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课题2项;

(七)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教学改革类科研课题3项;

(八)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课题1项且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排名第1);

(九)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课题1项且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排名第1);

(十)理工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30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90万元);其他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5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15万元)。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1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6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专著、著作、教育部规划教材、特色品牌专业教材(须任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12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9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论文6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被SCI、EI、ISTP收录论文5篇以上或者被SSCI收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论文3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八条   特别条款

一、学校在各学院特别设置教学型教授岗,在工程研究院、省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学院特别设置科研型教授岗。

二、教学型教授任职条件原则上可在前述教授任职条件基础上适当降低科研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且目前为专任教师,每年教学工作量在同类教师中相比较重,爱岗敬业,表现突出。

(二)能担任3门以上本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所开设课程学生选修率高。

(三)教育教学质量为同行和学生所认可。

在不少于15人的同行、不少于150名所任教学生的评议中,教学水平和效果评价为优秀。

(四)主持省部级教改课题2项以上;并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1名)。

三、科研型教授任职条件原则上可在前述教授任职条件基础上适当降低教学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在研国家纵向重点科技项目主持专家,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三)在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上成绩显著,为同行和学生所认可。

四、申请竞聘教学型、科研型教授岗位者须由学院或部门专门推荐,并提供符合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相关条件的材料。

五、对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可直接聘任为教学型教授。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满足本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直接聘任为科研型教授。

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2009年执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对照《江西理工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考评参考标准》得分60分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条件

申报人未满40周岁,未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不得申报。

申报人年满40周岁,无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一律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一、副教授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高校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至少有1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申报人员在满足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0号)文件发布的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进行评审,还须满足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对于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单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在条件相近情况下,可优先晋升。

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学校教书育人模范、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青年教师标兵、突出贡献专家、青年科技标兵、优秀教研(实验)室主任、管理育人模范、服务育人标兵、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先进个人,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四等奖前2名)1项;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改革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1项;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排名前2名);

四、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排名第1);

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学改革、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课题1项;

六、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纵向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科研课题1项(排前2名);

七、主持并完成学校科研课题3项;

八、理工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10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20万元);其他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3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6万元)。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专著、著作、教材(须任主编或副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8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核心刊物论文),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被SCI、EI、ISTP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者被SSCI收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四等奖第1名)1项;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改革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1项;

(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

(四)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排名第1)

(五)理工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20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50万元);其他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横向课题,单项课题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4万元(或累计到校可参与提成经费达10万元)。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至少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专著、著作、教材(须任主编或副主编,并且参与具体章节的撰写),本人撰写量8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核心刊物论文),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被SCI、EI、ISTP收录论文3篇以上或者被SSCI收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论文2篇以上(均须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八条   特别条款

一、学校在各学院特别设置教学型副教授岗,在工程研究院、省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学院特别设置科研型副教授岗,教学型、科研型副教授岗的数额在副教授岗位总数中的比例不大于30%。

二、教学型副教授任职条件原则上可在前述副教授任职条件基础上适当降低科研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且目前为专任教师,每年教学工作量在同类教师中相比较重,爱岗敬业,表现突出。

(二)能担任3门以上本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所开设课程学生选修率高。

(三)教育教学质量为同行和学生所认可。

在不少于15人的同行、不少于150名所任教学生的评议中,教学水平和效果评价为优秀。

三、科研型副教授任职条件原则上可在前述副教授任职条件基础上适当降低教学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在研国家级科技项目主要骨干(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三)在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上成绩显著,为同行和学生所认可。

四、教学型、科研型副教授岗位职数在每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时单独核定。

申请竞聘教学型、科研型副教授岗位者须由学院或部门专门推荐,并提供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条件的材料。

五、对于省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可直接聘任为教学型副教授。

省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满足本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直接聘任为科研型副教授。

江西理工大学讲师、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2009年执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对照《江西理工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考评参考标准》得分60分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讲师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⒉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⒊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二)实验师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附则:

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

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

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省(部)级科研课题,在项目中排名前3名,经项目组其他人员证明承担工作量在40%以上者,视为课题主持人之一。

国家级科研课题,在项目中排名前5名,经项目组其他人员证明承担工作量在30%以上者,视为课题主持人之一。

排名均指校内排名。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

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凡非所申报专业学术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

但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核心刊物”是指:

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根据冶院发[2002]95号文件精神,在我校学报发表的纵向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一个项目仅认定一篇)。

凡在《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被他引(他人且他刊引用)的,一律视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导师署名第二的,可以视为第一作者。

攻读研究生期间撰写的硕士、博士论文,被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摘录、选登,视为发表论文。

在已被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公布或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予采用。

四、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第一指导教师)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均以证书原件为准)。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六、“市”指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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