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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

某某大学模拟法庭剧本。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角色出演名单:

1、书记员一名

2、审判长一名

3、审判员两名

4、被告人一名

5、被告代理人

6、原告人一名

7、原告代理人

8、证人两名

9、法警一名

10、陪审人员

11、鉴定人员

12、编剧:

13、导演:

剧本打印者:

 

模拟法庭剧本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

谢谢书记员,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

我叫李薇,36岁,汉族。

1977年4月2日出生,育才小学语文老师,在某市某区三马路爱华小区3#308居住。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静,某市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

我叫陈实,45岁,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运输司机,在某市某县丽水花园3#506居住。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何花,某市打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

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

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成员,由张某某、何某、李某某组成,李某某任审判长。

书记员王某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一、在法庭上申请回避权

二、答辩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辩论权

五、提起上诉权

六、申请执行权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刑事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

原告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

同时,你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

听清了。

审判长:

现在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2戴义:

2008年12月10日,陈实约好了郑宝安还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

但是郑宝安临时有急事出去了,嘱咐我代收。

陈实将5000元交给我,当时我给他写了一张收据,但是由于马虎,忘记了写日期。

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告代理:

无异议有提问,证人,你与被告是否认识?

证人2戴义:

认识。

原告代理:

何时认识?

证人2戴义:

替郑宝安代收欠款时候。

原告代理:

有何证据?

证人2戴义:

当时办公室的同事都在,他们都知道这件事,他们可以证明我证言的真实性。

原告代理:

你何时将代收的5000元保险费还于郑宝安?

证人2戴义:

第二天上午,我将钱打入了郑宝安的银行账户,并保留了当时的账单汇款收据。

原告代理:

审判长,我的质证完毕。

审判长:

证人戴义,你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

请证人退庭。

(由法警带下)

请法警将这些证据交给原告查看,并将证据中的原始录音在本庭播放。

审判长:

原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

有异议,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被告代理:

这些证据已经通过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审判长,我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审判长:

下面有请鉴定机构人员宣读鉴定报告,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员宣读报告,待宣读完毕后)

审判长:

原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

原告代理: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

被告代理:

没有。

(请鉴定人员退庭,由法警带下)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

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是否归还,何时归还进行辩论。

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异议。

审判长:

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某市博才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薇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次开庭。

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先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证人及我方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显示,于2009年12月11日确实像郑宝安的账号存入5000元,已可以认为被告确实还欠我方当事人5000元。

但没有销毁欠条,说明钱并未还清,我方借据上有“已还5000元”,但没有标明日期,证人戴义为陈实开具的收款条上也为标明日期,故我方认为这两个5000元属于同一个5000元。

综上所述,故请合议庭对我的代理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某市打得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的被告人陈实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现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

1.我方证人1陈某某的证言已经证明我方当事人在08年10月7日将5000元还于郑宝安,并在元借条上写下了“已还5000元”

2.我方证人2戴义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剩余的5000元也还于郑宝安。

综上所述,10000元的保险费已分两次全部还清,和我的诉讼答辩一致,欠条并未销毁一事,我方也不理解,故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我的意见,依法判决。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原告代理:

没有。

审判长:

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标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原告方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

我丈夫去世了,他们想怎么说都行,反正死无对证了,但我的欠条还在,

我相信正义的存在。

故请求法院支持我及我代理人的请求,做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

我对原告的心情以及做法表示理解,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并且证据充分。

我相信合议庭及法律的公正。

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长:

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前能进行

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

不调解。

被告:

不调解。

审判长: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

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

我宣布,休庭!

(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

休庭时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全体请坐。

审判长:

(敲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并有以下证据得以证实:

证据1:

被告证人提供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确分两次把钱还清。

证据2:

还款过程中保留的录像,电话录音,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明确实已将欠款分两次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86条的规定,进行当庭宣判:

全体起立,

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薇、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陈实、被告委托代理人何花,

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到此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02条,155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欠款未还不成立,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承担。

3.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某某

审判员:

某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请问:

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

原告:

听清了。

被告:

听清了。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法庭审判后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为15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

我已将法庭庭审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如不予不正,应当将申请笔录记录在案。

审判长:

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

(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附:

判决书一份

原告代理词一份

被告代理词一份

答辩状一份

委托书两份

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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