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自由与自律、行为与责任的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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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课题目的 2

二、课题研究过程与方法 2

三、研究结果和分析 2

四、总结 7

五、参考文献 8

六、分工情况 8

关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自由与自律、行为与责任的研究报告

自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大众或个人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换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所见所闻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播格局和媒介生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媒体行业以其个性化、网络化的特点蓬勃发展。

自媒体队伍在不断壮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问题和弊端显现出来。

因此,本小组以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为主题开展了调查研究。

一、课题目的

1.认识和了解自媒体的特征

2.调查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现状

3.寻找自媒体乱象的解决措施

4.学会团队分工合作,学会对社会现象的探讨与研究

二、课题研究过程与方法

1.查找资料:

网络查找、阅读文献。

2.调查:

(1)调查方式是问卷调查。

(2)调查的对象是以在校大学生为主的各行业人士

3.总结整理

三、研究结果和分析

1.自媒体正面

黑格尔曾说过:

“存在即合理。

”自媒体之所以能够存在,一定具有其自身的价值。

本小组经研究讨论,对自媒体的优点进行了以下几点总结。

(1)自媒体具有平民性。

所谓平民性,便是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正是由于自媒体的低门槛和平民化,使得其受到大众的欢迎,从而不断壮大。

(2)自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

由于互联网不受空间限制,自媒体的传播范围可以延伸到每一个角落,而这一点恰恰是许多传统媒体不能够达到的。

依靠互联网,自媒体可以让每个上网的人得到信息,超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这一特点在几年前我国政府推出的“微博问政”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务微博活跃度不断上升,其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并推动“微博问政”逐步深化到中央及各地方政府。

(3)自媒体操作简便,用户粘性大。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出现,网民仅需点击发送,便可成为自媒体,大到国家大事,小到生活小事,都可以借助自媒体进行传播。

而由于这些自媒体平台具有很高的分享性和互动性,许多网民逐渐形成了刷微博微信的习惯,许多网民喜欢在上面吐槽,发表自己的看法,使得自媒体具有了非常大的用户粘性。

2.自媒体负面

(1)自媒体五大乱象

①低俗色情

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有些自媒体发表色情低俗内容,在各种公众号、微博和广告弹幕中各种低俗色情的照片频频发出。

导致许多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早熟现象和低俗化现象,影响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也容易导致很多心理上生理上的问题。

②标题党

使用吸引眼球的标题貌似是在传播一些必不可少的信息,实际却只是为了增加点击率。

展现的内容没有深度,浪费时间的同时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信息包袱。

③谣言

在古代,谣言的传播速度较慢,一经发现便能很快停止,但在自媒体时代,弹指间信息传导至世界另一头,谣言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可估量(比如加碘盐,世界末日论)虚假消息---造成人心恐慌和社会动荡。

④黑公关

利用微博大V的粉丝影响力去洗白或者洗黑一些事件或者企业。

⑤花钱购买阅读量、抄袭伪造事实、原创

导致真正优质深度的内容被潜规则。

市场被打乱,作品原创性下降、知识产权问题严重。

(2)反面总结

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我们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其各种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①低俗信息的传播造成社会危害。

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迎合部分受众的收视欲望,低俗暴力色情的信息成为自媒体挥之不去的附属品。

自媒体传播的暴力信息将直接影响儿童的侵犯行为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一些意志薄弱、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可能就会因为模仿自媒体传播的暴力行为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

自媒体传播的低俗色情信息损害精神健康。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各种公众号、微博和广告弹幕中性感美女的照片频频发出,自媒体推送低俗色情内容的行为并不少见。

这种行为会导致许多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出现心理早熟和思想低俗化的现象,影响自我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也容易导致很多心理和生理上的问题。

②舆论引导的片面性不利于监督和修正社会的不健康因素。

不难发现,自媒体给我们推送的信息大多都关于灾难和事故,甚至还会夸大其词、极力渲染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此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这种不顾是非对错、失真地推送信息的行为极易引发大众的恐慌和不安全感以及心理扭曲和悲观情绪,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安全。

③消极价值观念侵蚀精神家园。

现如今人们认知和价值观念的形成离不开自媒体,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惟利是图等许许多多的消极价值观念,现已渗透在媒体推送的信息之中,潜移默化地侵蚀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精神家园。

一些广告的消极示范效应也极易扭曲人们的心理常态,导致“炫耀性消费”等畸形社会行为的出现。

同时,许多青少年极易沉迷于自媒体,这就使得自媒体经常将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列为其“鱼肉”对象,强力推出铺天盖地飞消费广告,这不仅导致了青少年极易形成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价值观,而且容易养成攀比、虚荣等不良心态,甚至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自媒体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地的便利,但是自媒体的推波助澜巨大消极作用同样也是不可小视的。

人们若不正确地对待它,其危害就会逐渐显现出来。

3.对待自媒体的态度

(1)作为信息接收者的我们

对于人群来说,选择关注自媒体与否是高度自由的行为。

而由于自媒体信息在当下具有碎片化、平民化的特点,往往使得人们倾向于选择性地关注某类特定的自媒体。

而自媒体为了迎合受众,不可避免地在内容选择和价值输出上加以考虑,从而产生定制化的特点。

因此,人们容易在浏览自媒体时自我肯定,使自身的倾向加大。

在与自媒体的双向自由选择中,接收者的理性与公正有可能被弱化。

我们认为,对待自媒体信息,接收者有自律的必要,即:

①清楚认识到自媒体内容和自身观点之间存在正反馈作用

②在接收信息时,尽量保持冷静客观,实事求是,不先入为主

③对待违法或价值恶劣的信息,应勇于批驳或举报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例子:

重庆公交车事件中,在接收到“女司机逆行导致事故”这一尚未被确认的先导信息时,应该先等待后续调查结果的发布,而非被自媒体的情绪裹挟。

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媒体为了流量和关注度等需求,往往乐于调动受众的情绪,而忽视了考证的严谨。

(2)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我们

自媒体时代的另一大特征是民众在信息传播中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

这种作用产生的条件是由自媒体平台(微博、知乎、公众号等)的转发、“在看”等功能提供的。

这些功能极为方便快捷,几乎没有成本,赋予了公众以传播者的身份和能力。

而对待这种新的权利,同样由相应的义务,即:

①确保传播内容的合法性。

作为国家的公民,首先应保证行为的合法

②提高对谣言的辨识能力。

自媒体鱼龙混杂,发出的信息既有富于价值的“干货”,也有富于危害的谣言。

我们应该审慎思考,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③考虑社会影响。

信息传播作为社会行为,相应地赋予传播者社会责任。

对于合法但价值观点与公序良俗、公共道德相抵触的内容,应该谨慎对待。

例子:

在“乐清男孩”事件中,网友表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纷纷转发相关消息,但其中也混有一些不经的谣言如“男孩被杀害”、“被拐卖”、“不想补课离家出走”等。

我们固然应该肯定网友的善意,同样也应该思考其中善意与理性的平衡。

(3)作为信息制造者的我们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自媒体准入门槛很低,给机会以乐于表达自身观点的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因此,当我们开始享受发声的权利时,同样应该意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即:

①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加强考证和资料辅助,争取完整地描述事件,不应编造事实或过分地选择性呈现

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道德,不应顶风作案、哗众取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③向受众传播正确的价值,担负起组成舆论、引领风气的社会责任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④行使社会监督的权能,对不正确的社会现象发出应有的声音

例子:

豫章书院事件、杨永信事件以及MeToo运动、“996ICU”等社会事件中,自媒体的发声和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关注度,形成了较为正确的舆论压力,对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4.自媒体相关法律延伸

(1)我国立法现状

①起步阶段: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首次对自媒体言论进行了限制,1996年4月3日邮电部颁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是其配套文件。

本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效果较差,立法的落后直接导致了不但没有解决现存的问题,还出现了更多的问题。

②成长阶段: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文件从曾经的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正式规定,这表明我国对于互联网立法已经更加重视。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订并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此阶段我国的立法技术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不但立法的层级提升了,出现了首部法律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质量也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关术语也更加准确。

③成熟阶段:

2014年8月7日,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这一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日渐成熟,虽然仍有欠缺,但是在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早期由多部门各自颁布规章及以下文件的情况己经大大改善,立法层级已经有所提升,专业术语也已经逐渐统一。

(2)我国相关法律缺陷

①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误区: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釆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公民不得发布的言论进行罗列,而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几乎都很笼统,只给出了一个范围,并没有规定每种情况造成的后果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规定不但在实践中很难适用,而且如果有人利用自由裁量权扩大或者缩小这个范围都变得非常容易。

②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过低:

目前我国与自媒体言论有关的法律,除了《宪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外仅有一部,其他大部分都是部门规章以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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