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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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序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4库址选择

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条

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GB50074-2014第4.0.2条

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GB50074-2014第4.0.3条

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GB50074-2014第4.0.4条

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GB50074-2014第4.0.5条

6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GB50074-2014

第4.0.6条

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GB50074-2014第4.0.7条

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GB50074-2014第4.0.8条

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GB50074-2014第4.0.9条

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GB50074-2014第4.0.10条

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GB50074-2014第4.0.11条

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GB50074-2014第4.0.12条

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074-2014第4.0.13条

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GB50074-2014第4.0.14条

15

4.0.15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存储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GB50074-2014第4.0.15条

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GB50074-2014第4.0.16条

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GB50074-2014第4.0.17条

5库区布置

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GB50074-2014第5.1.1条

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GB50074-2014第5.1.2条

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GB50074-2014第5.1.3条

4

储罐应集中布置。

但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GB50074-2014第5.1.4条

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GB50074-2014第5.1.5条

6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GB50074-2014第5.1.6条

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GB50074-2014第5.1.7条

8

5.1.8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存储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GB50074-2014第5.1.8条

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GB50074-2014第5.1.9条

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GB50074-2014第5.1.10条

11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GB50074-2014第5.1.11条

12

消防车库、办公楼、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GB50074-2014第5.1.12条

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GB50074-2014第5.1.13条

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内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苯,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室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GB50074-2014第5.1.14条

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GB50074-2014第5.1.15条

16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GB50074-2014第5.2.1条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一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GB50074-2014第5.2.2条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当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有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GB50074-2014第5.2.3条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GB50074-2014第5.2.4条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罐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GB50074-2014第5.2.5条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

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当不宜小于0.3m。

GB50074-2014第5.2.6条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074-2014第5.2.7条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通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通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子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074-2014第5.2.8条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GB50074-2014第5.2.9条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GB50074-2014第5.2.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

GB50074-2014第5.2.11条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

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GB50074-2014第5.2.12条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lm及以上。

当有波浪侵袭或奎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GB50074-2014第5.3.1条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GB50074-2014第5.3.2条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l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GB50074-2014第5.3.3条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GB50074-2014第5.3.4条

地上储罐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GB50074-2014第6.1.1条

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

GB50074-2014第6.1.4条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

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GB50074-2014第6.1.7条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

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GB50074-2014第6.1.10条

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

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

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GB50074-2014第6.1.11条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耐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GB50074-2014第6.1.12条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

0.5m及以上。

GB50074-2014第6.1.14条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GB50074-2014第6.1.15条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合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GB50074-2014第6.4.1条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GB50074-2014第6.4.2条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GB50074-2014第6.4.3条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GB50074-2014第6.4.4条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O℃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GB50074-2014第6.4.5条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

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GB50074-2014第6.4.7条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

甲B,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GB50074-2014第6.4.9条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GB50074-2014第6.5.1条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GB50074-2014第6.5.2条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

2m。

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GB50074-2014第6.5.3条

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0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也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GB50074-2014第6.5.4条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J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

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GB50074-2014第6.5.5条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管(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GB50074-2014第6.5.6条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GB50074-2014第6.5.7条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过表6.5.8的规定。

3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一0.8m。

GB50074-2014第6.5.8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

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GB50074-2014第7.0.1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

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

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

外开门。

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

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

0.15m。

5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

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

6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

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7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

花的地面。

GB50074-2014第7.0.2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GB50074-2014第7.0.7条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GB50074-2014第7.0.8条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

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GB50074-2014第7.0.9条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

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

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

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GB50074-2014第7.0.11条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GB50074-2014第7.0.12条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GB50074-2014第7.0.16条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

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GB50074-2014第8.2.1条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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