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防水的接缝密封施工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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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的接缝密封施工技术

屋面防水的接缝密封施工技术

1一般规定

1.1屋面防水的接缝密封基本有三种类型:

(1)屋面结构层的密封处理。

如变形缝、水落口、穿出屋面的管道、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板端缝及部分侧缝等。

(2)避免影响防水层防水质量的其它屋面结构层密封处理。

如找平层分格缝、保护层分格缝等。

(3)保证防水层防水效果的密封。

如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分格缝、刚性防水层与屋面突出结构间的缝隙、刚性防水层与檐沟的接缝密封等,以及卷材和涂膜防水层的收头、泛水和其它细部的密封处理。

1.2结构层板缝防水密封处理的典型结构形式见图1.4所示。

(1)“衬垫背衬材料→密封嵌填→外露面加保护层”是所有接缝密封处理的基本构造形式。

(2)屋面基层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板端头缝、涂膜防水无保温屋面基层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板侧缝位置,按典型结构形式处理。

(3)屋面的各种变形缝、以及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分格缝以及与突出结构间的预留膨胀缝隙、卷材和涂膜防水层整体刚性保护层分格缝等,对接缝的上口密封都应按典型结构形式处理;接缝的下部采用憎水的可压缩材料填充、还是作其它处理应遵循不同防水层细部构造的要求。

(4)其余接缝的密封,可直接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如水落口周围密封处理、卷材和涂膜收头、刚性防水层檐沟缝等等。

密封形式应遵循不同防水层细部构造中的要求。

1.3使用密封材料的耐热度和柔性应与当地历年最高、最低气温、屋面构造特点和使用条件等因素匹配,而延伸性能和拉伸--压缩循环性能应适应屋面不同接缝位移的大小和特征。

1.4屋面防水的接缝宽度不应大于40mm,也不应小于10mm,接缝密封的深度应为宽度的0.5~0.7倍。

1.5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填放背衬材料。

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宽度不应小于200mm。

2施工准备

2.1原材料、半成品的要求

2.1.1本标准所指的密封材料是目前屋面防水施工中最常用的不定型膏状体,应具有相应的弹塑性、粘结性、施工性、水密性、气密性和拉伸--压缩循环性能。

2.1.2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列出的对应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其中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分别符合表2.1.2⑴、.2.1.2⑵的要求。

表2.1.2⑴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

项目

性能要求

耐热度

温度(℃)

70

80

下垂值(mm)

≤4.0

低温柔性

温度(℃)

-20

-10

粘结状态

无裂纹和剥离状态

拉伸粘结性(%)

≥125

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125

挥发性(%)

≤2.8

施工度(25±1℃、5S)(mm)

≥22.0

≥20.0

注: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按耐热度和低温柔性分为Ⅰ类、Ⅱ类。

Ⅰ类适合北方地区使用,Ⅱ类适合南方地区使用。

表2.1.2⑵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

项目

性能要求

弹性体密封材料

塑性体密封材料

拉伸粘结性

拉伸强度(MPa)

≥0.2

≥0.02

延伸率(%)

≥200

≥250

柔性

温度(℃)

-30

-20

粘结状态

无裂纹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20

≥±10

粘结和内聚破坏面积(%)

≤25

注:

弹性体密封材料,如聚氨酯类、硅酮类、聚硫类密封材料,质量要求依据《聚氨酯建筑密封膏》JC/T482—1992(1996);塑性体密封材料,如丙烯酸酯类、丁基橡胶类密封材料,质量要求依据《丙烯酸建筑密封膏》JC/T484—1992(1996)。

2.1.3进入现场的密封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2.1.4背衬材料应富有弹性,直径或宽度适合接缝宽度,同时材性能满足本标准第3.3.5小节要求。

2.2主要工机具

汽油喷灯、开桶器、钢丝钳、小扳手、电动搅拌器、拌料桶、称量桶、50Kg磅秤、量杯、小油漆桶、油漆刷、剪刀、油漆刀、嵌缝刮刀、电动或手动挤出枪、小铁抹子、小方铲、吹风机、笤帚、抹布、温度计、湿度计、防毒口罩等。

热熔性和热塑性密封材料现场尚应准备加热炉灶、鸭嘴壶、保温桶等。

2.3作业条件

2.3.1屋面基层、找平层、或屋面防水层(除接缝外)已分别施工完毕,通过自检和互检,并办理好工序交接手续;待密封处理的接缝已经整理、清理和干燥。

2.3.2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已按计划进入现场,经验收并完成材料质量核查。

2.3.3已完成施工技术交底,掌握操作工艺和技巧、明确技术和质量要求、了解作业顺序。

2.3.4改性沥青类和溶剂型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施工环境温度宜为0~35℃,水乳型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五级风以上时施工。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3.2接缝密封嵌填的操作要领

3.2.1屋面防水系统中各种接缝密封的质量好坏是防止渗漏的关键之一,直接影响屋面防水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施工操作必须按工艺流程步步重视、环环紧扣,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3.2.2按第3.3.2、3.3.3小节的要求处理好接缝基层、并涂刷基层处理剂。

在基层处理剂表干时随即嵌填密封材料。

按使用材料的不同分别采用“热灌法”和“冷嵌法”填充接缝。

改性煤焦油沥青密封材料通常是热灌法施工,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和高分子密封材料常用冷嵌法。

3.2.3热灌法施工操作要点:

3.2.3.1热灌法施工的密封材料分热熔型和热塑性。

热熔型只需熔化后即能使用,但熔化温度不宜过高;热塑性材料应在塑化温度下保持5min以上使其充分塑化后再使用。

必须严格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严禁熬制温度过高,过高会产生结焦或有冒黄烟现象,此时直接影响到密封材料质量。

3.2.3.2通常将密封材料装入熬制锅中,用文火缓慢加热,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30℃、最高不得超过140℃,加热过程中注意随时搅拌、测量温度、使材料升温均匀;无测温设施时,仔细观察锅内加热的密封材料,以液面发亮、不再起泡、略有青烟冒出为度。

熬制过程中回收再利用的材料一次加入量不得超过新材料的10%。

3.2.3.3熔化好的密封材料立即运至浇灌点灌注,灌缝时熔化材料的温度不宜低于110℃。

过低不仅材料变稠、影响操作,也将大大降低密封材料的粘结性能。

3.2.3.4操作一般先灌垂直于屋脊的板缝、再灌平行于屋脊的板缝,灌缝从低处向高处连续进行、尽量减少接头。

接缝的纵横交叉处,在灌垂直与屋脊的板缝时,应向平行屋脊缝两侧延伸150mm,并留成斜槎。

3.2.3.5灌垂直于屋脊的板缝时,对准接缝中部浇灌,灌平行屋脊板缝时,靠近高侧缝边浇灌;灌注的缝口应饱满,顶部略高出板面,并溢出板缝两侧各20mm左右。

3.2.3.6灌缝完毕后应立即检查密封材料与缝两侧面的粘结情况,粘结是否良好、有无夹杂气泡?

若有脱开现象或气泡存在,应用喷灯或电烙铁烘烤后再压实,同时将缝口表面修整光滑、平顺。

灌缝时漫出缝两侧的多余材料可切除回收利用。

3.2.4冷嵌法施工---用腻子刀手工嵌填的操作要点:

3.2.4.1冷嵌法施工中最常用腻子刀、刮刀嵌填,手工操作。

3.2.4.2用腻子刀嵌填时,先将密封材料批刮到缝槽两侧粘结面,再分次填满整个接缝,用力压嵌密实,使材料与缝壁粘结牢固。

嵌填中注意避免裹入空气、密封材料与缝侧不得留有空隙,为防止密封材料粘于刀上仿碍嵌填、刀片可先蘸一下煤油再操作,嵌填中断、接头应留斜槎,嵌填完毕的密封材料表面应略高出周围,避免材料嵌填过低在干燥固化过程中溶剂挥发使接缝密封材料收缩、而产生“U”形凹陷。

3.2.4.3在嵌填完的密封材料表干前,用腻子刀压平与修整接缝,及时消除凹陷、漏嵌填、气泡、孔洞等缺陷,使表面光滑平直。

3.2.5冷嵌法施工---用挤出枪嵌缝充填的操作要点:

3.2.5.1选取适合接缝宽度的挤出枪嘴口径,若是筒装密封材料、则将包装筒塑料嘴斜切开作挤出枪嘴。

3.2.5.2充填时将枪嘴贴近接缝底部、倾斜30°~45°、均匀挤出密封材料并使材料从缝底部抬起充满整个接缝,充填以均匀的速度向挤出枪倾倒侧缓慢后移、枪嘴始终不要离开挤出的密封材料内。

3.2.5.3嵌填接缝交叉部位,先充填满一个方向的接缝,然后把枪嘴插进交叉部位已填充的密封材料内、充填另一方向接缝,需留接口处留斜槎。

3.2.5.4充填操作中的衔接,应在已充填密封材料固化前进行,先将枪嘴插入已充填端密封材料内重复填充,保证衔接处接缝密实饱满。

3.2.5.5连续填充到一条接缝的端部200mm左右时,枪嘴提起、从顶端倒退充填与已填材料碰接,以保证端部密封材料与基层的粘接。

3.2.5.6接缝宽度大于30mm、或接缝底部是圆形时,宜采取二次嵌填,在第一次填充材料固化后再进行第二次充填。

但应注意,能一次填满的接缝应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填嵌材料出现分层现象。

3.2.5.7密封材料表干前,用腻子刀压平与修整接缝密封材料;先稍用力逆枪嘴移动方向压平一遍、不要来回揉压,再用刮刀慢慢刮压一遍使表面平滑。

3.2.6固化、养护

接缝嵌填完毕密封材料,宜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避免碰损及污染,一般应养护2~3d,固化前不得踩踏,后续工序进行前完成隐蔽检查。

3.3接缝密封嵌填施工中需注意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

3.3.1进埸密封材料的贮运、保管。

3.3.1.1密封材料的包装容器必须密封,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明材料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和产品有效期。

3.3.1.2不同品种、规格和等级的密封材料应分开存放。

多组分密封材料更应避免组分间相互混淆。

3.3.1.3保管环境应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并不得日晒、雨淋、受潮,避免碰撞并防止渗漏。

3.3.1.4贮运和保管的环境温度对水溶型密封材料应高于5℃、对溶剂型密封材料不宜低于0℃,同时不应高出50℃。

贮存期控制在各产品的要求范围内。

3.3.2完成养护的屋面接缝,作嵌缝充填前都应进行清理、修整。

3.3.2.1缝边松动、起皮、泛砂予以剔除,缺边掉角修补完整,过窄或堵塞段通过割、凿贯通,使接缝纵横相互贯通、缝侧密实平整、宽窄均匀且满足设计要求。

3.3.2.2清除缝内残余物,钢丝刷刷除缝壁和缝顶两侧80~100mm范围的水泥浮浆等杂物,吹扫清洗干净并晾晒或采取相应的干燥措施、使之含水率不大于10%。

3.3.2.3待充填接缝的基层应牢固、无缺损,表面平整、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现象。

3.3.3接缝与嵌填密封材料的连接部位,必须涂刷基层处理剂,通过处理剂对基层的浸润和渗透、封闭基层表面、改善和增强密封材料与基层的粘结性能,此步骤需注意:

3.3.3.1选择的基层处理剂应与密封材料相配套,即与密封材料化学结构相近、对基层的浸润性和渗透性好、与基层相容有良好的粘结性、易于操作的稠度、又与背衬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

3.3.3.2使用前正确配合、搅拌均匀,对多组份基层处理剂应根据有效时间和施工操作能力确定一次配合使用量。

3.3.3.3宜在铺放好背衬材料后再涂刷基层处理剂,以避免铺放背衬材料中损坏、削弱基层处理剂的作用。

3.3.3.4涂刷基层处理剂应均匀、不漏涂,涂刷一遍后有露白或涂刷后间隔时间超过24h、嵌填前应重新涂刷;应在基层处理剂表干后立即完成密封材料嵌填,避免在溶剂尚未完全挥发、或表面被其它杂物污染后再嵌填,影响或削弱密封材料与基层的粘结性能。

3.3.3.5不得使用过期、已产生凝聚、或已有干燥结团情况的基层处理剂。

3.3.4接缝处密封材料底部垫放背衬材料的作用是控制密封材料的嵌填深度,预防密封材料与缝底部粘结而形成三面粘、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缝侧粘结面、破坏密封防水。

因此:

3.3.4.1应选择使用具有较大变形能力,与密封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

3.3.4.2常用背衬材料有泡沫塑料棒、油毡或其它卷材条、沥青麻丝等,形状有圆形、方形或片状,按实际需要选择,圆棒状背衬材料的直径宜比接缝略大。

3.3.4.3填塞背衬材料控制顶面高度以保证设计要求的最小接缝深度为准,符合本标准第1.5条的要求。

3.3.4.4宜先铺放背衬材料、再涂刷基层处理剂;使用圆形截面背衬材料、密封材料与缝壁基层的接触面大、有利于接缝密封的正常工作。

3.3.5单组份密封材料现场拌匀即可直接使用。

多组份密封材料为反应固化型,应根据规定的比例正确计量、拌合均匀、拌合好的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拌合时间和拌合温度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严格控制,每次拌合量应根据现场能在规定时间内用完的施工能力从严计划。

3.3.6《常用类型密封材料的主要性能表》见表3.3.6,供参考。

表3.3.6常用类型密封材料的主要性能

名称

主要性能

改性沥青密封材料

聚氯乙烯

建筑防水

接缝材料

耐热度:

70℃、5h,下垂值(mm)

≤4.0

拉伸粘结性

不浸水

≥250

浸水24h

≥200

低温柔性:

无裂纹和剥离现象(℃)

-20

建筑防水沥青

嵌缝油膏

耐热度:

80℃、5h,下垂值(mm)

≤4.0

粘结性:

25±1℃拉伸(mm)

≥15

低温柔性:

无裂纹和剥离现象(℃)

-10

施工度:

(mm)

≥20.0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

聚氨酯建筑

密封膏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2

拉伸延伸率:

(%)

≥200

低温柔性:

无裂纹(℃)

-30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20

2000次后粘结和内聚破环面积(%)

≤25

丙烯酸酯

建筑密封膏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02

拉伸延伸率:

(%)

≥250

低温柔性:

无裂纹(℃)

-20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10

2000次后粘结和内聚破环面积(%)

≤25

硅酮密封膏

定伸粘结性:

(%)

160

弹性恢复率:

(%)

90

低温柔性:

无裂纹(℃)

-40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20

2000次后粘结和内聚破环面积(%)

≤25

聚硫密封膏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2

拉伸延伸率:

(%)

≥100

低温柔性:

无裂纹(℃)

-30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拉伸-压缩率(%)

≥±10

2000次后粘结和内聚破环面积(%)

≤2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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