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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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控制
水污染控制
(1)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
(2)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3)保护地下水环境。
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
(4)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技术要点
1.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
2.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优化钢板、钢筋和钢构件下料方案。
3.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
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4.采用“三维建模”“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安装”等先进施工技术,精密设计、建造,提高材料利用率。
土壤保护
(1)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
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应及时覆盖。
(2)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
(3)防腐保温用油漆、绝缘脂和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对现场地面造成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理。
(4)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
(5)施工后应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
环境控制
施工环境应包括:
施工管理环境、施工作业环境和现场自然环境三个方面。
(1)对管理环境的控制。
包括: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质量管理制度等。
(2)对施工作业环境的。
包括:
施工现场水电供应气现场照明、道路交通、施工工作面、施工顺序、周围环境等影响质量的内容。
(3)对现场自然环境的控制。
包括:
天气气候、地下水位、地质结构、扬尘及大气污染物等。
扬尘控制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时,不应污损道路。
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措施封闭严密。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开出现场车辆的清洁。
(2)现场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宜及时进行地面硬化。
(3)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
绿色施工原则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1.实施绿色施工,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2.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3.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工作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是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结果的反映,也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验收评定工作的基础工作在施工单位,即主要由施工单位来实施,并经第三方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竣工验收组织来确认。
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使质量评定准确、真实。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企业白检合格后,再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安装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的工作程序是:
检验批验评→分项工程验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评→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
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1)施工作业前,应对确定的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作业环节,进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或指导,落实到作业活动中,并实施监控
(2)在施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进行控制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或相关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进行必要的环境因素监测控制,如施工噪声、污水或废气的排放等,项目经理部自身无条件检测时,可委托当地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检测。
(4)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办公区应配备的应急器材、设施落应实并完好,以备应急时使用。
(5)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必要的培训,使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伤亡事故调查程序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的有关规定,伤亡事故调查程序为:
调查前的准备——事故现场处理与勘查——物证收集;事故材料收集;证人材料收集——影像及事故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撰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安全事故分级
伤亡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建设部按程度不同把重大事故分为一~四级);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调查、处理结案;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同级劳动部门处理结案。
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
(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
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
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
企业行为
政府行为
委托
设单位委托
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015-0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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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五)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2年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2.出借资质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未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