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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价款调价因素方案

《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中的价款调价因素分析》 ﻫﻫ摘要:

本文分析常见价款调整方面的争议、有关依据、一般处理原则、条款设置建议以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期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合理签订工程造价条款,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调价因素

 2003  年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以下简称“03清单规范"),标志着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根本转变: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定额成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工程计价是一个多次性计价的过程,在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随着工程实际的变化不断调整价格预期。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需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就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而我国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制订的,并未随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转变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出现了不适用和不完善的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进行对应的调整。

ﻫ 2007  年发改委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但专用条款需要各专业部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09年5月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09 施工招标文件”)的意见,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组成条款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不论是99 合同示范文本还是09 施工招标文件,都需要合理签订价款调整条款,为今后工程施工及价款结算提供依据,通过对风险的事先控制有效防范风险.近年来人工工资上涨、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实践中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引起了很多造价争议,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ﻫ建设工程的合同调价方法是与采用什么样的合同形式紧密相连的。

在定额计价时期,合同价款调整一般都昰按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及其计价办法进行调整.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企业自主报价,定额仅为参考,合同中对价款调整的约定的效力大于定额或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常见争议归纳如下:

ﻫ1、99 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ﻫ2、如果材料价格象2003年和2007 年那样发生大幅波动,在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是否调整?

3、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调整?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价格文件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

4、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部分暂估价材料,结算时是按 市场实际购买价格还是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调价?

 ﻫ5、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在结算时是否调整?

ﻫ6、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范围后,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如何调整?

ﻫ7、如何判断新增项目在原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8、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措施项目费如何调整?

9、新增项目的价格如何确定?

原合同有让利的是否要同比让利?

10、变更是否涉及到价格调整?

ﻫ11、未及时提出变更报价书,结算时是否价款可以调整?

 ﻫ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和调价因素的有关规定

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因素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多为原则性规定。

具体见下表:

 ﻫ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分类和对应价款调整原则

序号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合同形式分类 

定义和解释

执行时间

1

《建筑法》

无规定

1998.3。

2

《合同法》

无规定

1999.10.1

3

99合同示范文本

固定价格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99年

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固定价格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001.12。

可调价格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成本加酬金

无定义或解释

03清单规范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003.7。

1 

6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004。

10。

20

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对合同形式无规定,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单价子目与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原则。

2008.5。

8

08清单规范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调整因素略)

2008.12.1

另外可以参考的条款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10月25日):

ﻫ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08清单计价规范 ﻫ4。

7.1条规定:

基准日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ﻫ4。

7。

3 条规定:

新增项目定价同 99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工程变更。

 

4。

7。

5条规定:

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幅度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 项目费应调整。

 ﻫ4.7。

6条规定:

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按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没有约定的,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 定调整合同价款. 

4。

7。

8条规定: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收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否 则认为不涉及调整;收到一方应在规定约定时间内提出意见或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4。

7.2条规定: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按照 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4。

7。

4条规定:

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方案变化,措施费用应调整.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新增的,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ﻫ3、09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

(1)物价波动时,可用价格指数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价格指数取原定 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对应的价格指数中较低值.ﻫ

(2)基准日后法律变化影响造价的,应调整.

(3)单价子目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总价子目不因物价波动调整,除变更外,工程量不调整。

(4)新增项目在合同中有适用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有类似的可以参照;没有适用或类似时,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

ﻫ(5)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具体金额。

ﻫ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  (2008年 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ﻫ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ﻫ5、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ﻫ

(1)《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合同中应约定主要材料、风险范围和调价方法,一般材料风险范围不应超过材料价格的10%.当合同无约定,可参照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材料风险幅度5%,2%以上的材料风险幅度10%,2%以下材料不调整的原则执行.差价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2)《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

当合同没有约定时,对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

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分析比较上述条款,有关规定的效力不同,各规定的优先顺序由高到低排列为:

合同专用条款、采用施工合同范本的合同通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江苏省高院的意见、08  清单规范、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具体各规定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固定价合同结算时不调的规定比较生硬,未考虑工程量大小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物价波动的影响。

2、08清单规范较03清单规范在工程价款调整方面做出了重大改进,考虑了物价、工程量大小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但4。

7。

2条款、4。

7.4条款仅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08 规范未提及固定总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方法.

3、09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给出了可操作的物价变化调整方法,但具体执行时仍需细化.总价子目的调整方法与江苏省高院的意见不一致,按江 苏省高院的意见,物价波动过大时可以调整。

4、江苏高院的意见允许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大时调整,但不允许固定 价格合同因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调整综合单价。

5、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效力在上述规定中效力最低, 但经过文件发布以来的工程实际操作情况检验,还是解决了一部分工程的调价问题. 

三、合同价款调整常见争议处理原则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结合我们在工程管理中的实践和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合同的平等互利的角度出发,风险范围不应对承包人过于苛刻。

国家政策性调整、物价上涨超出一定幅度时都不应该包含在风险范围内。

1、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可以包括:

 ﻫ

(1)材料价格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涨跌,材料费占投标时单位工程 费 10%以上的材料价格5%内的涨跌,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2%以上的材料价格10%以内的涨跌,占投标时单位工程费 2%以下材料的涨跌。

ﻫ(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时提供图纸间的工程量偏差、漏项以 及项目特征偏差. ﻫ(3)工程量变更在10%以内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ﻫ2、固定单价合同风险可以包括:

 

(1)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同固定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更在10%以内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3、可调价格合同:

对于承包商来说,无材料价格与工程量变更风险.ﻫ

(二)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在司法上,该种情况可以看作是“情势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到的,同时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意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是价款可调,因此调整的方法可以由发承包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当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参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执行。

(三)关于“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定义一直比较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99年对合同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但长期以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价格标准都是作为政策性调整来处理的,人工工资牵涉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材料价格不同,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应该调整.ﻫ(四)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运输损耗、材料保管费后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材料在结算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报价执行,可以是市场指导价、实际购买价或是让利后的市场指导价.

(五)对于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缺项和漏项在结算时都可以调整.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应该在招标时提供足够的时间让投标人复核工程量,并由承包人来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这也是固 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最根本不同。

(六)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范围后,对应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一般为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减;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增.ﻫ (七)新增项目在原有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项目,适用项目为清单编码十二位完全相同的项目;类似项目为施工工艺、技术、使用材料类似,一般可以按照清单编码前九位是否相同来判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的,在确定价格时,可以参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组价。

原投标时有让利的,可以按照投标时的让利执行,也可以不让利,具体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如发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请争议评审委员会或参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定额缺 项的,可以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八)措施项目费如何调整应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但实际在合同签订时,很少会约定措施项目调整方法。

在08规范推行前, 一般处理原则为:

模板随着混凝土工程量的变化按接触面积、含模量或是按照混凝土工程量的大小比例调整;脚手架根据砌墙和抹灰工程量的调整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出的脚手架工程量或按建筑面积变化同比调整。

其他措施项目费因费用中固定成本所占比例较大,受工程量大小的影响不直观且难于计量,一般不再调整.在 08清单规范推行后,根据08清单规范的有关精神,处理原则为:

按费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按原投标时的费率调整;套定额子目报价的,按照认可的工程量的变化调整;总价报价折成费率后调整。

 

(九)变更是否涉及到价格调整,如果是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可以看对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是否改变。

如果是措施项目,可以看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要对应调整并且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ﻫ(九)未及时提出变更报价书,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价款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实际完成了发包人要求的工作,但不能提供签证的,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完成的,价款可以调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条款设置建议上述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有关处理原则是我们在进行工程造价争议 调解时的一般遵循原则。

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争议的工程,工程往往已经进入竣工结算或是已经交付但结算久拖未结的状态。

为 减少上述争议,应在签定合同条款时,就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关于合同 价款调整的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偏差的处理方法;

2、工程量变化超出一定幅度范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工程量的幅度范围以10%为宜。

 ﻫ3、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调整方法,区别主要材 料与次要材料的调价方法;

4、合同签定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人工工资预算价格的,未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人工工资是否调整;

5、新增清单项目的价格确定原则;ﻫ6、措施项目费中按费率、套用计价表子目或按总价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用的不同的调整方法。

 

7、工程变更的有关价格条款的设置与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保持一致,避免前后矛盾.

五、事前分析调价因素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小 ﻫ为合理设置价款调整因素,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我们可以对有关调整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分析,列出主要调价因素以及调价方法,让发承包双方合理承担风险;同时给出变更的计价原则,减少争议.为研究各调价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选择一典型高层住宅工程进行测算。

1、工程概况:

某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2339.5m2,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 32 层,地下2层,檐口高度 91。

05m. ﻫ土建部分:

沉管灌注桩基础,现浇柱、梁、板,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外墙加气砼砌块,墙面刷乳胶漆,屋面挤塑保温板,塑钢门窗。

2、测算口径:

(1)人工工资标准按照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一类工 47。

00  元/ 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执行。

 

(2)措施费用按照所选工程原编制时的费率标准执行,不调整。

以ﻫ反映建筑市场实际报价水平. 

(3)规费、税金等项目按照江苏省2004年专业计价表规定执行。

ﻫ3、各调价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大小汇总(具体分析过程略):

ﻫ主要调价因素对工程造价影响汇总表

项目

调价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人工费

每增长1%,工程造价增加0.257%

材料费

钢材价格

              

每增长1%,工程造价增加0.228%

商品砼价格

每增长1%,工程造价增加0.169%

非主要材料 

共计每增长1%,工程造价增加0.314%

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误差

 

一般不大于2%(在有效控制清单质量的情况下)

工程量变更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每增减1%,工程造价

增减0。

76%

措施项目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每增减1%,工程造价增减0。

215%

以该工程为例,ﻫ

(1)条件1:

如果预估人工费可能上调10%,钢材上涨 10%,商品砼不变,非主要材料部考虑,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误差在 2%,今后工程量可能变更 5%;

(2)条件2:

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工资变化调整,钢材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图纸与清单总误差 2%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量变更按 实际发生调整;

那么该工程中:

 ﻫ

(1)施工企业将承担最大工程总造价的 5*0。

228+2*0.76+2*0.215=3。

09%的工程造价风险。

(2)发包人将承担最大工程总造价的10*0.257+5*0.228+5*0.76+5*0.215=8。

58%的工程造价风险。

ﻫ 六、 结论ﻫ近年来,建筑行业竞争激烈,行业利润低;与此同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该熟悉价款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般原则,并事先分析价款调整因素及其影响大小,通过事先风险控制,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减少工程造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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