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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建筑业协会章程

  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方面评优优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自愿加入本协会;

  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

  企业会员:

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

  个人会员:

对山西省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

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简报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简报

  第十一期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2016年11月30日

  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暨2016年度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颁奖大会

  在深圳成功举办

  11月25~26日,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暨2016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颁奖大会在深圳隆重举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郑一军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王荣致辞。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张青林,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艳、标准定额司副司长田国民、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徐武建,广东省建设厅厅长房庆方等出席会议。

中国建筑业协会徐义屏副会长宣读了“鲁班奖”颁奖决定,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王树平副司长宣读了“鲁班奖”获奖单位通报。

北京地铁五号线、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二期、西北电力设计院C幢高层住宅楼等99项工程荣获2016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办公楼新建工程等13项境外工程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21家承建单位和214家参建单位受到表彰。

会议由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主持。

  郭允冲副部长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论坛的成功举办和荣获2009年度“鲁班奖”的企业表示祝贺。

他在讲话中强调,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

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重要保证。

他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所有参建企业和个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工程质量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

他还就新形势下如何认真做好质量工

  作,确保住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扩内需投资工程等重点领域工程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郑一军会长首先向荣获2016年度“鲁班奖”的企业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今后“鲁班奖”评选活动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优化获奖项目结构,更加倾向民生工程。

二是要扩大宣传和加强交流,使创建精品工程的经验成为全行业的共同财富。

三是要以促进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切实提高“鲁班奖’’评选活动的实效。

  王荣代市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深圳市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并指出此次会议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和加快深圳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届工程质量论坛的主题是“质量·民生·发展”。

中国科学院院士周锡元、中国工程院院士容柏生分别以“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永恒的主题”和“把好工程建设的设计质量关”为题发表专题演讲。

此外,还设有“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抗震技术与管理”、“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住宅工程建设与质量过程控制”五个分论坛,其中,“住宅工程建设与质量过程控制”分论坛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承办。

  来自全国各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各地区、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负责人,获奖企业代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等共1000多人出席会议。

  中央电视台在当晚的新闻联播中专题报道了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暨2016年度“鲁班奖”颁奖大会情况,《中国建设报》、《建筑时报》、《中华建筑报》等行业媒体在头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详细报道,深圳电视台、辽宁卫视、《深圳晚报》等地方媒体和中国政府网、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也对大会进行了报道。

  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副部长、总经济师,本会会长、副会

  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事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社团一党委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

  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

  军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建设报社,本会各分支机构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建协建1号

  ————————————————————

  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优秀建造师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2016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开展了首届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受到了广大建造师的欢迎和社会的认可。

今年,我会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优秀建造师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1、请按照《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的规定,做好全国优秀建造师的申报工作。

  2、2016年7月底前将所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2016年8月底前我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3、有关评选办法和申报表可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网下载。

  4、请将服务费

  2000元,按下述银行和账号汇入我会。

此次评审活动我会未委托任何行业外单位参与。

除上述费用外,也不再单独收取任何费用。

各有关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地  址: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805室邮  编:

100081联系人:

吴建华李超

  电  话:

,电子邮箱:

jzsfh@

  收款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紫竹院支行账  号:

065

  附件:

1.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2.全国优秀建造师推荐名额表3.全国优秀建造师申报表

  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登记表

  5.《2016年全国优秀建造师风采录》画册编辑要求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注册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激发广大建造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工程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建造师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范围: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建筑业企业,并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在现项目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管理及技术负责人,或在企业内从事与工程项目相关且工作五年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并在获奖工程项目上起重要作用。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尽职尽责,业绩突出。

  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五年内在所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中至少获得过一项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四、近五年内至少获得一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五、所承担的施工项目近五年内无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并获得一项以上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六、获得过省部级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现仍保持荣誉的。

  上述三、四、五、六项中至少具备其中的两项。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全国优秀建造师候选人由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负责全国优秀建造师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不直接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依据评选条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所分配名额择优初评,出具推荐文件和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第七条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全国优秀建造师申报表》一份。

  二、申报人员身份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省部级获奖工程证书及相关奖项证书,主持或参与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聘用或任命书等

  复印件。

申报单位的证明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所有材料请申报企业自行留底。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设全国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其成员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评审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全国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全国优秀建造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全国优秀建造师评审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全国优秀建造师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评为全国优秀建造师的人员所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全国优秀建造师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16年全国优秀建造师推荐名额表

  附件3

  全国优秀建造师申报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

  二、主要栏目填写内容说明:

  “工作简历”指申报人参加工作以来,所担任的职务等;

  “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主要指申报人主持或参与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应包括时间、工程规模等;

  “获奖情况”主要指申报人获得的各种荣誉,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的省部级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奖项情况;

  三、申报人应如实逐项填写申报表,如遇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个人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六、本表及所需申报证明材料请用A4型纸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填写完整后一式两份上报。

  附件4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登记表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造师的成长和提高,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和业内资深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建造师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3.参加建造师分会组织的活动;

  4.有向建造师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5.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会员的义务

  遵守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1.执行建造师分会决议;

  2.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4.承担建造师分会委托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申请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会费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理事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力。

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5:

  《2016年全国优秀建造师风采录》画册编辑要求

  1、入编对象

  凡参加2016年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并经最终评审通过的人员,均入编画册。

  2、入编画册需提交材料

  建造师的优秀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800字。

要求:

文字流畅,结构清晰,具有一定的文学性;

  建造师本人2寸免冠证件照或工作照1张;申报材料中的获奖工程照片1-2张。

  以上材料以光盘或U盘的形式提供电子版。

与申报材料同时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并请注明为《2016全国优秀建造师风采录》画册材料。

  3、其他事项

  本画册为16开铜版彩印精装,每位获奖者赠送1本。

  服务费邮寄回执

  注:

请在汇款同时填写此表,连同银行汇款单传真至分会秘书处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

  企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劳务企业分会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Industry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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