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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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
淮南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对象(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项目及幅度
自由裁量基准
1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为3万元至5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为5万元至10万元。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6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7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8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
《人防法》规定,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省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按照“三级基准”的要求,分别制定以下处罚标准:
1、轻微非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较严重,认错态度一般,社会危害较大,属2次以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为违法情节严重,拒不认错,社会影响恶劣,属多次以上违法,且屡教不改或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