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清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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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清单新版
冠泽金融中心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
编号:
HXJL-017/B-GB-QD-001
序号
危险源
伤害类别
强约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条款
替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条款
管理方式
1
深基坑支护
物体打击、坠落、坍塌和倒塌、机械等伤害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1.17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4.1.18起重臂和重物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1.19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
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4.1.20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绳。
4.1.21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4.1.2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
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深圳市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2011主要条款
第5.3.2条当基坑开挖的深度低于地下水位,且土层中可能发生流砂现象时,应当采取井点降水;如土质较好,亦可采用明沟和集水井排水。
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沟必须保持明目畅通,不漏水、渗水。
严格防止基坑内排出的水和地面雨水倒流入基坑。
第5.3.3条坑边不宜堆置土方或其它材料、设备等,当不右避免时,则必须控制地面荷载在设计允许值以内。
第5.3.4条基坑开挖较深或土质较差时,挖土应分层、分段进行,并应控制挖土速度,以防开挖过快引起土体失稳坍塌或基底涌土。
第5.3.5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坡体土层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原设计;对于残积粘性土坡,应特别注意观察土体中是否有原生软弱结构面存在,并进行严密监测,必要时可用土钉局部加固。
第5.4.1条坡体施工完成后,应对坡高、坡率以及坡体裁护面和排水设施等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5.4.2条基坑开挖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在整个地下施工期间应进行坡顶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发现边坡有失稳迹象时,可采取削坡、坡顶减载、坡脚压载或支挡等措施。
第5.4.3条基坑开挖害怕事,不能立即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必须做好停工期间的保护措施。
必要时可将基坑回填。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3.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3.0.9条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采取能代替原防护设施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栏板封闭。
第4.1.2条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第4.1.3条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与脚手架紧密相连;没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将临边全封闭。
第4.1.4条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第4.1.5条各类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多笼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第4.2 洞口作业
第4.2.1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当垂直洞口短边边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第4.2.2条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第4.2.3条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4.2.4条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外,夜间应设灯光警示。
第4.2.5条边长不大于500mm洞口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1KN/㎡的荷载。
第4.2.6条墙面等处的落地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竖向洞口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没有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第4.3防护栏杆的构造
第4.3.1条临边作业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之间设置。
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第4.3.2条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如用钢管做立杆,钢管立杆应设置在板桩外侧;
2当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杉木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稍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立杆木稍径不应小于70mm;并应采用8号铁丝或回火铁丝进行绑扎,绑扎应牢固紧密,不得出现泄滑现象。
用过的铁丝不得重复使用;
3当采用其他型材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与脚手钢管材质强度相当规格的材料,并应采用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第4.3.4条栏杆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KN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又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和物体碰撞的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
第4.3.5条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第5.2.4条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下攀登,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2在2m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与悬挑式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3在高处拆模作业时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5.2.5条绑扎钢筋和预应力张拉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
2在2m以上的高处绑扎柱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平台;
3在高处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有防护挡板的操作平台。
第5.2.6条混凝土浇筑与结构施工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高度2m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2悬挑的混凝土梁、檐、外墙和边柱等结构施工时,应搭设脚手架和操作平台,并应设置防护栏杆,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全部条款其中主要条款: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二条。
《中国华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环境因素与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管理方案控制程序》、《目标指标及其实施方案控制程序》
2
模板搭拆(包括高支模和普通模板的支设及拆除)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倒塌、火灾、噪声伤害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栏板封闭。
第4.1.2条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第4.1.3条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与脚手架紧密相连;没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将临边全封闭。
第4.1.4条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第4.1.5条各类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多笼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第4.2 洞口作业
第4.2.1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当垂直洞口短边边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第4.2.2条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第4.2.3条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4.2.4条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外,夜间应设灯光警示。
第4.2.5条边长不大于500mm洞口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1KN/㎡的荷载。
第4.2.6条墙面等处的落地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竖向洞口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没有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第4.3防护栏杆的构造
第4.3.1条临边作业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之间设置。
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第4.3.2条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如用钢管做立杆,钢管立杆应设置在板桩外侧;
2当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杉木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稍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立杆木稍径不应小于70mm;并应采用8号铁丝或回火铁丝进行绑扎,绑扎应牢固紧密,不得出现泄滑现象。
用过的铁丝不得重复使用;
3当采用其他型材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与脚手钢管材质强度相当规格的材料,并应采用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第4.3.4条栏杆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KN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又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和物体碰撞的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
第4.3.5条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第5.2.4条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下攀登,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2在2m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与悬挑式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3在高处拆模作业时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5.2.5条绑扎钢筋和预应力张拉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
2在2m以上的高处绑扎柱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平台;
3在高处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有防护挡板的操作平台。
第5.2.6条混凝土浇筑与结构施工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高度2m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2悬挑的混凝土梁、檐、外墙和边柱等结构施工时,应搭设脚手架和操作平台,并应设置防护栏杆,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全部条款其中主要条款: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二条。
《中国华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环境因素与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管理方案控制程序》、《目标指标及其实施方案控制程序》
3
脚手架搭拆使用(包括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物架及卸料平台的搭设和拆除)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倒塌伤害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主要条款
第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栏板封闭。
第4.1.2条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第4.1.3条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与脚手架紧密相连;没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将临边全封闭。
第4.1.4条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第4.1.5条各类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多笼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第4.2 洞口作业
第4.2.1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当垂直洞口短边边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第4.2.2条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第4.2.3条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4.2.4条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外,夜间应设灯光警示。
第4.2.5条边长不大于500mm洞口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1KN/㎡的荷载。
第4.2.6条墙面等处的落地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竖向洞口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没有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第4.3防护栏杆的构造
第4.3.1条临边作业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之间设置。
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第4.3.2条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如用钢管做立杆,钢管立杆应设置在板桩外侧;
2当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杉木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稍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立杆木稍径不应小于70mm;并应采用8号铁丝或回火铁丝进行绑扎,绑扎应牢固紧密,不得出现泄滑现象。
用过的铁丝不得重复使用;
3当采用其他型材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与脚手钢管材质强度相当规格的材料,并应采用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第4.3.4条栏杆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KN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又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和物体碰撞的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
第4.3.5条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第5.2.4条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撑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下攀登,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2在2m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与悬挑式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3在高处拆模作业时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5.2.5条绑扎钢筋和预应力张拉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
2在2m以上的高处绑扎柱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平台;
3在高处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有防护挡板的操作平台。
第5.2.6条混凝土浇筑与结构施工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高度2m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2悬挑的混凝土梁、檐、外墙和边柱等结构施工时,应搭设脚手架和操作平台,并应设置防护栏杆,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全部条款其中主要条款: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