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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代表工作标准

工地代表工作标准

一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工地代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工地代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3条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工地代表应能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标准是考核工地代表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4条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始前,工地代表应与分公司工程部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中应明确工地代表的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第5条工地代表的项目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释义

工地代表:

是指经建设单位授权委托,直接在工地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主管:

是指分公司工程部中全面负责工程技术方面工作的工地代表,并可对其他工地代表在工程技术上给予指导。

工程造价主管:

分公司工程部中全面负责工程费用与造价核算工作的工地代表,并可对其他工地代表在工程造价监管方面给予指导(可由工程技术主管兼任)。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是工地代表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编制的,经分公司工程部批准,用来指导工地代表独立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性文件。

工地会议:

是由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见证:

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国家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基础工程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注,地下室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浇注,防水卷材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工程方面: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注,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巡视:

工地代表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在工地代表的监督下,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工地代表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完成工程的实物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6条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地代表分管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管理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法、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7条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写依据:

1、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

2、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审批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技术资料;

3、开发项目建设组织总设计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8条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至少但不仅仅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目标(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

3、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4、分公司工程部授予工地代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5、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6、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

第9条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编制审核程序:

1、工地代表接到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后编写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报工程技术主管审核;

2、工程技术主管审核后,报分公司工程部主管批准;

3、分公司工程部主管批准后,实施该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10条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时,应由工地代表进行修改,并按上述报审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质量的监管

第11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复核,工地代表应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复核,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手续应齐全。

2、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

3、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影响下期开发,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是否与地貌环境、建筑平面协调一致。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工期、质量目标应与施工合同相一致。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布置和程序应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及施工工艺,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施工组织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的、先进的施工技术,且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7、进度计划应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以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且工、料、机进场应与进度计划保持协调。

8、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是否考虑了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

9、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切实可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若有提高工程造价的,应征得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同意。

第12条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工地代表应按“第11条”之要求进行复核。

第13条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组织专题论证,工地代表应参加(必要时工程技术主管应参加),并将论证结果上报工程技术主管确认。

第14条工地代表应监督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的复核工作,并对定位测量放线成果确认。

第15条在施工中承担施工试验工作的试验室,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工地代表应复核,如有置疑可予以否决。

工地代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复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室人员的资质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第16条工地代表应监督监理人员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工作,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监理单位采用平行检验的方式进行抽检。

第17条监理人员在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过程中未按规定检验、弄虚作假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签认为合格的,工地代表可依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

第18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清出现场。

第19条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

第20条工地代表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第21条承包单位在完成隐蔽工程且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人员和工地代表验收。

工地代表应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并代表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

未经监理人员和工地代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工地代表应拒绝签认,并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22条工地代表一般应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在经上级主管同意后可由监理人员单独验收。

第23条工地代表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实施旁站或监督监理人员实施旁站,并做好记录。

旁站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24条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地代表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直接行使工程暂停权,要求承包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1)、未经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2)、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人员未通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入现场施工的;

3)、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

4)、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隐蔽工程未经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共同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的;

7)、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指出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

8)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隐患、质量事故,如不停工则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隐蔽不报,私自处理的。

2、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的;

3、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5、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

第25条单位工程的验收分为竣工预验、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竣工预验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由工地代表组织,竣工验收由分公司工程部主管组织。

第26条竣工预验、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1、竣工预验的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预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可请建设、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3)、经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或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2、竣工初验的程序:

1)、工地代表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后,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初验;

2)、工地代表应综合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给出初验结论,并监督承包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

3)、问题整改完毕经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工地代表可向上级主管书面转交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3、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如下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1)、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工地代表应参加该委员会参与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邀请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验收委员会应按国家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给出验收结论。

3)、验收过程中,验收委员会难以达成统一的验收结论时,应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给予评判。

4)、工地代表与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可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第27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工地代表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停止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与其有关的部位以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汇报质量事故的情况。

2、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确定后,工地代表应监督承包单位对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3、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工地代表应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验收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4、质量事故经处理验收合格后的一周内,工地代表应督促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经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处存档。

五工程进度的监管

第28条工地代表应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或审核监理单位制定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

该方案应交由工程技术主管审核,并留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及分解目标;

2、实现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风险分析;

3、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

4、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

5、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第29条工地代表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总进度计划和分解进度计划,并签字确认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工竣工日期的规定;

2、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承包、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

3、分解的进度计划是否和总进度计划一致;

4、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5、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6、劳动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

7、承包单位所报施工进度计划是否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购的物资等)有矛盾之处,以免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出现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类似情况。

第30条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义务,但不能免除工地代表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或批准的责任,工地代表对审核通过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签字确认。

第31条施工进度计划在具体实施中,工地代表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并和计划进行对比分析;

2、通过采取要求监理单位或直接下达指令、依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召开工地例会和各种层次的专题协调会议等方法,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3、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工地代表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制定追赶计划,并分析调整措施及追赶计划是否可行,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32条当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不能按期竣工,而需要调整总进度计划时,应由承包单位提出新的施工进度总计划,经工地代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建设单位对新的施工进度总计划的批准并不表示对工期延误的批准,只是使工程在合理的条件下施工,承包单位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造价的监管

第33条工地代表只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核实,工程造价主管负责费用和造价的核算工作。

第34条工程造价主管应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部分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部位,制定防范性对策,经工程部主管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35条工程造价主管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工程量计量工作。

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量统计报表,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工程造价主管和承包单位到现场进行核实工程量。

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地代表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为核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应派人参加。

如果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工作,核实后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工程计量的依据:

1)、施工合同文件(含施工图纸);

2)、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经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统计报表;

3)、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或工地代表填报的《工程计量报审表》。

2、工程计量的程序: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填报《工程计量报审表》向监理工程师报审;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后,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于7天内报工地代表,由工地代表转交工程造价主管。

3)、工程造价主管根据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统计报表,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量予以核定;

4)、工程变更项目,应按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最后由工程造价主管签署《工程计量报审表》。

第36条未经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工程造价主管应拒绝计量;承包单位未申报《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的工程变更不予计量。

第37条工地代表应核实月完成工程量并填报工程量统计表,工程造价主管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月报中向分公司工程部主管报告。

第38条工地代表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工程造价主管、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分公司生产副总、分公司经理逐级审核批准。

工程款支付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合同内的工程量费用;

2、工程变更增减费用;

3、经批准的索赔费用;

4、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

5、和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39条未经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工地代表应拒绝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40条工程变更(洽商)的处理程序: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单位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经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监督承包实施。

第41条公司内部将工程变更(洽商)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为改变原方案的;二类为没有改变原方案但影响使用功能的;三类为只影响工程结构的;四类为其他类型的。

第42条公司内部对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批应执行以下程序:

1、一类工程变更(洽商)经提出后,由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经分公司生产副总、分公司经理、公司方案评审委员会逐级审核批准。

公司方案评审委员会应在5日内组织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其余各级均应在收到洽商后1日内批示。

然后交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二类工程变更(洽商)经提出后,由负责工程监管的工地代表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后上报,经工程技术主管、工程造价主管、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分公司生产副总、分公司经理逐级审核批准。

各级均应在收到洽商后1日内批示,然后交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三、四类工程变更(洽商)经提出后,由负责工程监管的工地代表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上报,经工程技术主管、工程造价主管、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分公司生产副总逐级审核批准。

各级均应在收到洽商后1日内批示,然后交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43条在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时应注明工程变更(洽商)预期的费用和工期的评估情况,《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经批准,且设计变更文件经总监理工程师就工期、费用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参建各方签认工程变更(洽商)单并执行。

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第44条工地代表应负责为工程造价主管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作为处理费用索赔的证据。

涉及工程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供货合同、工程变更、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单位工、料、机动态记录(文字、照片等)、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

第45条工程造价主管在审核费用索赔时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第46条对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受理应满足以下规定条件: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第47条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核费用索赔表,在符合第46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的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第48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内部审核程序:

工程造价主管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度进行审查后上报,经分公司工程部主管、分公司生产副总、分公司总经理逐级审核批准。

第49条工程造价主管对费用索赔进行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2、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

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第50条工程造价主管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向上级主管递交索赔处理报告,索赔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索赔的日期;

2、工作概况;

3、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

4、经过调查、讨论、协商而确定的计算方法;

5、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6、附件(工程造价主管对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51条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分公司工程部上报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包括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竣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经各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及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明细表、合同款支付情况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52条工程造价主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核对合同条款:

1)、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后才能竣工结算;

2)、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只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齐全,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1)、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图纸,并签字加盖公章,经各方审查同意签证;

2)、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查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标规定的计价原则执行。

6、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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