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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

(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

(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

第五条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

第六条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

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

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第七条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

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

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

第八条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加大力度引进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

对来扬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出5-10名业绩突出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博士后完成科研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可连续资助五年。

第十条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扬创业。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条件的人员,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

市创业投资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可参与风险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进行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持续资助。

对优秀人才所承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境)外智力。

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

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除尘滤布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种类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载体。

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相关部门在扬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等分支机构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组团赴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优秀人才。

市区每年选择10-2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工作力度。

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倾斜,向外市来扬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倾斜,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

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

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对特困专家进行慰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专家的考核,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市政府每年评选5-8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

要加大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考核。

从201X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市国资委系统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依据实绩实行年度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列津补贴和奖励,第四、第五条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第六条由市、区财政按留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他条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送:

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制度

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制度

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办发〔201X〕11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不断创新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更好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选拔范围第三条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在全市地域范围内工作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四条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每2年选拔一次,选拔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选拔条件第五条有突出贡献优秀党政人才选拔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作。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六条有突出贡献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在我市国有企业和新经济组织中的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具备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科学的管理理念,有较大的改革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注重安全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西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七条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条件:

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

第八条有突出贡献优秀技能人才选拔条件:

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

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

一、二等奖,运用所掌握的技能为经济建设或行业(工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有突出贡献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条件:

熟练掌握一种以上实用技术并在自己创业、致富的同时,在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受到过市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者。

第四章选拔第十条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推荐上报。

各地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推荐呈报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压滤机滤布厂家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资格审查。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3、专家评审。

从专家评审库中按专业随机抽签成立市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

4、组织考核。

组织考核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5、媒体公示。

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6、审定确认。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五章管理第十一条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1、建立优秀人才联系制度。

除尘滤布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为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及身体健康状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优秀人才在管理期限内应拟订个人在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主管单位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考核业绩档案,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努力改善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6、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称号和待遇,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待遇第十二条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1、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证书》。

2、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每人一次性发给一定的津贴。

3、对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一次休假疗养,时间为半个月左右。

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管理期内,优秀人才如发生重大疾病,所在单位对其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给予补贴。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奖金、表彰及疗养、休假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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