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安全规则摘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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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安全规则摘抄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2.1.6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
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
双线不应少于120min,单线不应少于9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第2.1.7条 营业线施工作业(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2.1.8条 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
施工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计划,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2.1.9条 作业现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
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各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服从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综合利用天窗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1.10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12条 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2.1.15条 限速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6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7条 施工天窗结束后放行列车条件按表2.1.17执行。
表2.1.17所列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表2.1.17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三、桥隧涵施工作业
1.更换或拨正钢梁、混凝土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翻修支承垫石、
垫砂浆厚度超过50mm
4.不拆除钢轨整孔更换明桥面桥枕
5.明桥面移动桥枕
6.翻修、加深隧道内排水沟
封锁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封锁开通后限速45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km/h,以后限速60km/h不少于24h,再限速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常速
1.明桥面移动桥枕后,上盖板喷砂除锈涂装
2.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系的横
梁,安装D型便梁的横梁
3.修补或重新施作有砟轨道桥面、桥台顶面
防水层
慢行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
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桥涵顶进
慢行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km/h不少于12h,后限速60km/h、80km/h各不少于24h,后120km/h一列后恢复常速
新建明、棚洞的基础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km/h,邻线列车限速60km/h;基础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
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
梁、D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的纵梁,
拆除D型便梁的横梁
2.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3.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4.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5.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
封锁施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1.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桩施工,路基降
水
2.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施工条件和列车放行条件执行
注:
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
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9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20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第2.1.23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抢修;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第二节 作业防护
防护办法
第2.2.1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须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且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及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第2.2.2条 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站内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
第2.2.3条 封锁或慢行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第2.2.4条 凡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作业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
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
第2.2.5条 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维修登销记手续;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现场防护员在防护时,除掌握驻站联络员通报信息外,应以瞭望防护为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作业负责人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第2.2.6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6-1。
图2.2.6-1 (长度单位:
m)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2.2.6-2。
图2.2.6-2 (长度单位:
m)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6-3。
图2.2.6-3 (长度单位:
m)
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m时,如图2.2.6-4。
图2.2.6-4 (长度单位:
m)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m附近(如图2.2.6-1~图2.2.6-3),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m附近(如图2.2.6-4);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12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自然灾害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设置停车信号。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2.15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作业调度命令,通知作业负责人;
(2)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作业负责人发出作业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外单位施工的还需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作业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2.2.16条 在通信不畅或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7条 线(桥)车间、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7规定配备。
表2.2.17 防护信号备品表
名称
单位
单线
双线
车间
工区
巡道巡守
车间
工区
巡道巡守
作业标
个
4
6
停车信号
个
2
4
减速信号
个
2
4
减速地点标
个
2
4
双面信号灯
盏
1
4
1/人
1
6
1/人
喇叭
个
6
1
6
1
红色信号旗
面
2
6
3
2
9
3
黄色信号旗
面
2
6
1
2
6
1
短路铜线(自动闭塞区间)
条
2
1
4
2
无线电话机
台
2
4
2
2
5
2
有线电话机
台
2
4
2
2
4
2
“T”字减速信号
个
4
4
注:
(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速度大于120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5)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mm2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6)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
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3.1.2条 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3.1.3条 从事工务机械车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工务机械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司机指导下方能驾驶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第3.1.4条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健康。
第3.1.5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6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
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二节 避车
第3.2.1条 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作业和巡检时应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
第3.2.2条 步行上下工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集中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走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必须走道心时,应设置专人防护。
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第3.2.3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不小于2m,设有避车台(洞)的桥梁(隧道)应进入避车台(洞)避车。
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max≤60km/h时,不小于500m;
2.60km/h<vmax≤120km/h时,不小于800m;
3.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m;
4.160km/h<v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m。
三、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1)邻线速度vmax≤60km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km/h<邻线vmax≤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v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4)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1)邻线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km/h<邻线vmax≤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v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四、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m,与本线相邻的正线来车时,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与本线相邻的其他站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五、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仪、轨道检查仪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六、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七、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并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建筑限界;两线间距离小于6.5m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第3.2.4条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进出防护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但未设物理隔离且天窗不同步地段,所有作业必须纳入天窗。
普速铁路本线与相邻高速铁路线间距不足6.5m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而相邻高速铁路行车时,相邻高速铁路列车须限速160km/h及以下,相邻高速铁路来车,本线可不下道。
作业和避车严禁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
如作业需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相邻高速铁路也必须同时封锁。
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垂直天窗相同时段,在设好防护、确认高速铁路无路用列车通过时,可以跨越高速铁路进出,但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5条 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
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第3.2.6条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
第3.2.7条 线路vmax>120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桥隧及路基作业
第3.3.4条 在地面2m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安全带、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
设备管理单位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检测,其方法为:
静荷载试验:
用静荷载3000N的力拉5min不断;
冲击试验:
固定安全带(绳)一端,用800N重物由3m高处自由坠落悬空而不断。
第3.3.5条 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
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
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安全桩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75m,土质山坡不小于1.0m,必要时适当加深。
安全桩距陡坡边缘不得小于3m。
在悬岩陡壁处工作,必要时应打两个安全桩(即护桩)。
每次施工前安全桩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中应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桩松动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m。
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安全桩应一桩一绳。
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几个人。
第3.3.6条 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脚手架搭设应配合工程进度,不宜搭设过高。
应有专人负责搭拆脚手架安全和日常检查整修工作。
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下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
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m以上,照明线1m以上);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
脚手架应搭设牢固,脚手板外伸悬臂,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动。
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3.3.7条 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0N,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经检算许可者除外)。
制作脚手架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
木杆不得小于70mm,竹竿不得小于80mm。
2.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
木杆不得小于80mm,主要横杆不得小于90mm。
3.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两端必须固定在横杆上;斜铺脚手板铺设坡度不得陡于1:
3,并钉防滑木条。
脚手板接头应设置在撑杆上,不得悬空。
高度在3m以上的脚手架,其工作边外侧及斜道两侧应安设挡脚板和1m高的防护栏杆。
4.采用圆钢弯制成脚手架时,双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2mm,单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钢材不得有裂纹、锈蚀等缺陷,并应按规定检查钢钩质量。
5.钉脚手板铁钉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拆下的护木脚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平。
第3.3.8条 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勾螺栓时不得向桥外方向用力。
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进行钢梁喷砂除锈、喷漆、喷铝,圬工梁灌化学浆液时应戴防护面具或口罩、护目眼镜及手套。
喷砂嘴或喷射嘴不准对着人、车、船;不准带风、带砂修理喷砂设备和更换零件。
第3.3.9条 使用移动作业架时,特别是移动作业架钩挂在桥梁人行道栏杆上时,应详细检查人行道、托架U形螺栓和作业架,同时应对人行道主应力控制点的强度和梁体倾覆稳定性进行检算。
未经检查或检算及检算结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不得上架作业。
人员攀登时应扶牢、踩稳。
未设置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附录四 信号及标志
第1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2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
号角、口笛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
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条 防护中使用的移动信号有:
1.停车信号
昼间——表面有反光材料的红色方牌(附图4-1);夜间——柱上红色灯光。
附图4-1 (尺寸单位:
mm)
2.减速信号
(1)表面有反光材料的黄底黑字圆牌,标明列车限制速度(附图4-2)。
附图4-2 (尺寸单位:
mm)
(2)允许速度120km/h<v<200km/h的线路,施工及其限速区段,按不同速度等级列车的紧急制动距离,在移动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昼间与夜间均为表面有反光材料的黄底黑“T”字圆牌(附图4-3)。
附图4-3 (尺寸单位:
mm)
3.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
昼间与夜间均为表面有反光材料的绿色圆牌(附图4-2)。
在单线区段,司机应看线路右侧减速信号牌背面的绿色圆牌。
移动信号表面反光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其逆反射系数应在Ⅱ级及以上。
减速信号内标注的数字要连续标注,不能采用单字并排方式。
第5条 防护中使用的信号标志有:
1.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附图4-4)。
司机见此标志须提高警惕,长声鸣笛。
附图4-4 (尺寸单位:
mm)
2.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m处。
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附图4-5)。
附图4-5 (尺寸单位:
mm)
第6条 防护中使用的手信号有:
1.停车信号:
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
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第7条 防护中使用的遮断信号有:
1.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
2.遮断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表示遮断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