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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docx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筑商资房评报字[2012]WL0401号

 

 

估价项目名称:

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的住宅用房抵押估价

委托估价方:

马艳

受托估价方:

贵州商专资产09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受托方地址:

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联系电话:

估价人员:

王磊

估价作业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一、致委托方函2

二、估价师声明3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4-5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6-10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11-17

六、附件

1、房地产评估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图片资料。

 

致委托方函

马艳:

受您委托,我事务所对您委托的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建筑面积139.18平方米)、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53.1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进行估价。

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分析和测算,现将估价结果报告如下:

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2012年3月29日公开的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34.74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详见下表: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坐落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评估总价(万元)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号

马艳

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

负1

139.18

4548

63.30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29429号

马艳

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

正1

153.15

4665

71.44

合计

134.74

估价的详细结果,见附后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此致

贵州商专资产09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王磊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专业帮助。

7、估价报告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委托方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未经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同意,本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

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不对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使用本报告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9、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其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报告解释权为本评估机构所有。

房地产估价师:

王磊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委托方因其他目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房地产的现场勘察工作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房地产估价范围由委托方界定并对其负相应法律责任。

3、本报告所称的“估价价值”系指我们对所估价的房地产在规划用途不变、持续使用以及在估价时点的外部经济环境在可预期的将来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对上述委估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意见。

4、基于估价目的,本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是对2012年3月29日这一估价时点委估房地产的客观公允市场价值的反映,没有考虑将来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估价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不可抗力对估价价值的影响。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目的是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意见,不对估价对象权属及附着于估价对象上的其他权利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及附着于估价对象上的其他权利由委托方负责解释。

6、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不涉及任何抵押担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为假设前提,否则应对本次估价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7、我们的估价结果成立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属实,委估

房屋产权完整,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等。

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实造成估价结果失真,我们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8、委托方未能提供估价对象所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人员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估价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次房屋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剩余年限与估价对象房屋的正常剩余使用年限相符,如果本次估价所设定的情况与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应以其实际情况为准,本次估价结果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9、我们估价的实体以我们现场拍照和勘察的实体为准,但是本次评估估价人员没有接受对估价对象结构及基础进行检测的委托,估价人员不能确定估价对象的结构及基础没有缺损。

10、由于本次估价对象为一整体房地产的一部分,故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合法享用及分摊整体房地产的各项权益、各项服务配套设施及整体房地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假设前提。

11、本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是在公开市场前提下求取的房地产抵价值,未考虑估价对象未来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快速变现损失及费用以及转让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评估对象为住宅用房,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独立适用性,如果在估价时点进行快速变现其可能实现的变现价格一般在市场价值的70%左右,在短期内可变现,所实现的变现价格应优先支付评估拍卖费及按规定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贵州商专资产09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筑商资房评报字[2012]WL0401号

一、委托估价方:

马艳

二、受托估价方:

贵州商专资产09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三、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为马艳委托评估的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建筑面积139.18平方米)、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53.1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1、估价对象的位置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周围有:

聚惠超市、建设银行等,目前有13路、41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该区域,交通较为方便,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备齐全,自然环境状况、人文环境状况好。

2、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

本次房地产评估委托方提供了筑房权证小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马艳,坐落于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房屋总层数为1+5+1层,委估对象位于负1层,建筑面积139.1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提供了税收通用完税证(2010/1)黔地完电订02899559《税收通用完税证》。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29429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马艳,坐落于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总层数为1+5+1层,委估对象位于1层,建筑面积153.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提供了税收通用完税证(2010/1)黔地完电订02899558《税收通用完税证》。

3、估价对象特征状况

估价对象(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为砖混结构,共7层,估价对象位于负1层,建筑面积为139.18平方米;装修情况:

客厅及卧室地面地砖铺贴,墙面刮瓷;厨房及卫生间地面为地砖铺贴,墙面面砖铺贴;进户门安装防盗门,其余为木门,铝合金窗,通水、电、电话端口入户。

以上估价对象平面布局好,采光通风好,维护情况好,至估价时点处于正常使用中。

估价对象(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为砖混结构,共7层,估价对象位于第1层,建筑面积为153.15平方米;装修情况:

室内为地砖铺贴,墙面刮瓷;进户门安装防盗门,其余为木门,铝合金窗,通水、电、电话端口入户。

以上估价对象平面布局好,采光通风好,维护情况好,至估价时点处于正常使用中。

四、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五、估价时点:

2012年3月29日。

六、价值定义:

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2012年3月29日的市场参考价值(包含估价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房屋室内装修价值)。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估价规范》。

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4、房地产委托书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5、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收集的相关资料。

八、估价原则:

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供求原则、替代原则、公平原则。

九、估价方法:

 

由于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在市场上与待估房地产可比的交易案例较多,故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市场上可比的交易实例根据替代原理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而确定其比准价格的一种方法。

十、估价结果:

经过我事务所评估人员科学的分析和测算,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建筑面积139.18平方米)、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建筑面积153.1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在以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为评估目的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对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要求等,选用科学的评估思路及方法,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2012年3月29日公开的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34.74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详见下表: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坐落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评估总价(万元)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29428号

马艳

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负1层2号

负1

139.18

4548

63.30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29429号

马艳

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1号楼1单元1层2号

正1

153.15

4665

71.44

合计

134.74

十一、估价作业日期:

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5日。

十二、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本估价报告所示的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2012年3月29日公开市场价格,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如果完成评估报告日至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一年(即有效期为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估价时点之后、有效期之内估价对象或国家经济形势、城市规划、房地产税费政策等发生变化,对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估价结果作相应调整或重新估价。

否则,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3、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影响;故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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