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及相关经费税前扣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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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及相关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工资薪金及相关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

  问:

税法是怎么定义工资薪金的?

  答: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就税法而言,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分。

  问:

按照税法的相关定义,企业该怎样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答: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

企业以员工为受益对象提取或支付的哪些款项不构成工资薪金总额?

  答: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

企业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

不同人员的工资薪金列支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3、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

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临时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

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问:

实务中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

  答:

劳务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应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把握:

  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问:

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关联企业发放给其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

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问:

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

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问:

与工资薪金相关的三项经费具体是哪些?

  答:

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问: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

依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

夏季防暑降温费能直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

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有关“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问: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问:

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能按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

不能。

就职工福利费的处理,税收与会计有所不同。

会计上规定职工福利费可以据实列支,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特别注意对超过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问:

职工福利费在核算方面,需要单独设置账册吗?

  答: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问: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按多少比例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问: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多少比例在税前扣除?

  答: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

企业年末已计提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

可以。

  问:

鼓励软件产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什么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条款?

  答: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的比例扣除。

  问: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上,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执行“五险一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扣除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的保险费支出,都不能纳入本项范围予以税前扣除。

  2、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这个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

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纳税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问:

除“五险一金”外,很多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等,是否可以参照“五险一金”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答: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另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2、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3、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问:

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如高空作业、井下挖掘、海底勘探、远洋捕捞等高危作业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企业为上述员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缴纳当年税前扣除?

  答: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问:

辞退福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范畴吗?

  答: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本期计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实际支付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

企业聘用了残疾人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工资薪金扣除时,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这里的加计扣除,具体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问:

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在税前扣除时有何税收优惠?

  答: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于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计算加计扣除时,可按下述规定处理: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样允许按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

如果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了工作服饰,这方面的费用一定要归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吗?

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全额税前扣除。

  问:

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视行权方式的不同分别处理:

  1、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不论哪种行权方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某企业(非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2013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薪金40万元,为员工支付“五险一金”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45万元,拔缴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20万元。

  问:

本案例中的职工薪酬如何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答:

根据本案例所述情况,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50)×14%=35(万元),纳税调增额=45-35=10(万元)。

  工会经费拔缴限额=(300-50)×2%=5(万元),纳税调增额=6-5=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50)×%=(万元),纳税调增额==(万元)。

  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可以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纳税调整额合计=10+1++2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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