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证操作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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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证操作说明
电子签证操作说明
“榕基易检”将帮助企业申领员更加准确、方便、快捷地录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发票等原产地证申请所需数据。
该软件“所见即所得”的特性使您在录单的同时就可随时预览实际证书的效果,还可以在企业端打印出证书进行仔细核对,直到您满意为止。
当您打算申报时,只需上网就可将录好的证书发送至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审核无误后,给出正确的“可以领证”的回执,收到正确回执后就可以在办公室将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打印出来,带到检验检疫机构签字、盖章。
如果证书有错误内容的,签证人员会给出回执,并提示错误的原因,只需根据回执提示进行修改并发送,直至正确。
使用“榕基易检”将使您的证书申请更加方便,更加高效,不必因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错误,而在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间多次往返,为企业节约了人力、财力。
使用详解:
榕基易检“电子签证”功能操作步骤流程图
1、签证注册
系统登陆后,点击【电子签证】--【签证注册】,会弹出一个注册界面,此界面是企业进行电子签证工作时会涉及到的一些基本信息注册界面,如图:
组织机构代码:
此栏填写企业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为9位(带-的,填写此栏时要去掉-);
产地证注册号:
此栏填写企业在所属机构进行原产地证注册登记后,指定的企业产地证注册号,为9位的数字;
企业中文名:
此栏填写企业公章上的中文名全称;
公司英文名:
此栏填写企业公章上的英文名全称;
申请员姓名:
此栏填写企业产地证申领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此栏填写企业产地证申领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申领员电话:
此栏填写企业产地证申领人员的联系电话;
申请地点:
此栏填写企业证书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地的英文名;
联系人:
此栏填写企业证书申请时的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此栏填写企业证书申请时的联系人电话;
币种:
此栏填写企业货物价值的货币种类;
贸易方式:
此栏填写企业的常用贸易方式,具体证书录入时还可根据需要选择实际所需贸易方式;
签证机构:
此栏填写企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
以上,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在窗口上方选中记录条,再点击左下角的【设置为默认录单企业】,点【保存】--【确定】,完成【签证注册】。
接下来可以进入【通讯设置】环节。
注:
集团公司有多个企业需要进行原产地证申请的,必须使用“榕基易检”多用户版软件。
多用户版软件,点【添加】按钮可以进行多个企业的设置,方法同上。
2、通讯设置
点击【电子签证】--【通讯设置】,弹出通讯设置界面,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业务平台信息设置在此界面中进行,如图:
由于平台信息一般为默认的,因此系统将通讯参数进行了默认设置,正确信息如下:
平台描述:
信城通原产地证平台
报文发送地址:
http:
//210.51.9.164/RJOriJab/declinsert
回执查询地址:
http:
//210.51.9.164/RJOriJab/searchrpt
回执确认地址:
http:
//210.51.9.164/RJOriJab/updaterpt
用户只要参照上图中的信息分别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正确就可以了。
如设置不对,将造成企业无法向检验检疫局发送证书和接收回执。
核对正确,依次点击【设置默认平台】、【保存】、【确定】,完成【通讯设置】工作。
3、原产地证录入
点击【电子签证】,在【签证制证】界面下方的下拉证书列表中选择所需证书类型,点击后进入证书录入界面。
在录入界面(以“多页模式”为例)上方会有三个标签页: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货物】、【申请书/发票】,分别录入原产地证书的基本信息、货物信息、申请书信息及发票信息:
1、【原产地证书】录入:
进入原产地证书录入界面
签证注册号:
用户在【签证注册】中录入并保存后,此处自动显示,无须录入。
企业名称:
用户在【签证注册】中录入并保存后,此处自动显示,无须录入。
发票号: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发票栏的发票号,不得为空。
(CO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东盟证书、中巴证书、加工证书,对应于第10栏;中智证书,对应于第13栏)。
发票号前、后不得加点 .或空格。
发票日期: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发票栏的发票日期,不得为空。
(CO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东盟证书、中巴证书、加工证书,对应于第10栏;中智证书,对应于第13栏)。
发票日期不得迟于申报日期、出运日期。
证书号:
根据不同种证书类型会自动生成证书号,证书号编码规则全国一致。
例如证书号G083300123450001规则说明如下:
G083300123450001
证书类型年份企业产地证注册号流水号
第1位第2、3位 第4到12位第13到16位
注意:
(1)证书号长度统一为16位,第一位的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证书类型】
C表示:
一般原产地证书F表示:
中-智证书
A表示:
加工证书P表示:
中-巴证书
G表示:
普惠制证书M表示:
蘑菇证书
B表示:
亚太贸易证书T表示:
烟草证书
E表示:
中-东盟证书D表示:
转口证书
N表示:
中-新证书
(2)年份标记位第2、3两位,录制新证时,软件会根据计算机的系统时间自动生成年份。
(3)产地证注册号为9位,录制新证时,软件会根据【签证注册】中的注册号自动生成。
(4)流水号长度为4位,录制新证时,软件会根据数据库中证书的最大流水号自动累加,并允许修改。
企业多部门制作证书时,需要区分不同部门的,可以使用4位流水号的第1位,即证书号的第13位来区分,例如甲部门用1,乙部门用2……流水号只能是数字,不能出现英文字母或其他字符。
目的国/地区: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国栏。
(CO证书、加工证书,对应于第4栏;普惠制证书、中巴证书,对应于第12栏;亚太证书、东盟证书,对应于第11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14栏)。
选择好“证书类型”后,可从目的国/地区的下拉列表中选择,英文拼写不得有误。
申请地点:
填写企业证书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地英文名,例如,向北京局本部申请,则申请地点填写BEIJINGCHINA
申请日期: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日期栏,不得为空。
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需与实际申报日期相符。
申请日期不得为法定休假日期。
货物已经出运,再申请做产地证书的(即“出运日期”早于“申请日期”),一般来说要做后发证书,在申请书备注栏里填写“申请后发”字样。
即使企业不在申请书备注栏填写“申请后发”的字样,局端审证时也会自动比对企业所发证书中的“出运日期”和“签证日期”,发现“出运日期”早于“签证日期”的,局端系统自动判断该证书为后发证书,并加注后发申明。
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
(1)中巴证书,出运后15日内,申请证书的,不作后发处理;
(2)中智证书,出运后30日内可补发,官方申明栏无需加注后发内容;出运后超过30日的,不得补发;
出口商英文名址: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栏。
录入本企业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码、国家等。
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
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6行;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4行。
此栏不可出现ROCR.O.C.REPUBLICOFCHINAR.P.CHINARPOFCHINA等字样。
进口商英文名址: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商名址栏。
(中智证书,对应于第3栏;烟草证书,对应于第4栏;其他证书,都是对应于第2栏)。
录入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进口商英文名称/地址。
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6行;、亚太证书、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4行。
此栏不可出现ROCR.O.C.REPUBLICOFCHINAR.P.CHINARPOFCHINA等字样。
生产商英文名址:
对应于中巴证书的第3栏;中智证书的第2栏。
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时,此栏必填,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英文名称、地址、国家。
其他
证书,此栏无须填写。
运输路线及方式: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运输细节栏中的运输路线及方式(亚太证书、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4栏;烟草证书,对应于第6栏;其他证书,都是对应于第3栏)。
录入装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转运的还需录入转运港(例如:
FROMBEIJINGTONEWYORKBYSEAVIAHONGKONG)。
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运输路线及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对应于东盟证书的第3栏运输细节栏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的第4栏运输细节中的运输工具号码;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卸货口岸:
对应于东盟证书的第3栏运输细节栏中的卸货口岸;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第4栏运输细节栏中的卸货口岸;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装货口岸:
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第4栏运输细节栏中的装货口岸;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目的口岸:
无须填写。
以上运输路线及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卸货口岸、装货口岸、目的口岸部分或全部共同组合,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运输细节栏。
商品描述特殊条款: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显示在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的截止线下方。
如果合同、信用证要求,需要加填合同号、信用证号或其他内容时,在此栏填写。
唛头: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唛头栏,录入货物的包装唛头。
(CO证书、加工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东盟证书、蘑菇证书,对应于第6栏;中巴证书、烟草证书,对应于第7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8栏)。
唛头栏不得留空,不得出现ROC、HONGKONG等字样;不得出现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字样。
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唛头。
1、无唛头的,应填写N/M
2、图形唛头的,可在录入唛头内容时留出图形的位置,取证后手工画上。
由于目前产地证系统不支持图形唛头,用户有图形唛头的:
如图形中包含有部分英文字母的,可以把英文字母打上去,把图形部分的空位置预先留出,待证书审核通过后手工画上图形;如完全为图形的,可直接在唛头栏打SEEATTACHMENT字样,签证时,直接把图形唛头一起提交给签证机构。
3、多个唛头的,在每个唛头间留一行空行。
现在一份证书只对应一个唛头,即一份证书中只能有一个唛头。
有“多个”唛头的情况,可以在唛头栏输入一个唛头后,回车留出一行空行,继续输入第2个、第3个...通过这种方式“模拟”出多唛头的样子。
4、唛头过长的,在唛头栏打SEEATTACHMENT并提交附件。
按原产地证的有关标准规定,一份证书只允许一个唛头,且唛头长度不能超过4000个字符。
如果唛头超过了4000个字符,在一份证书里肯定显示不完,则必须通过附件形式来体现:
可直接在唛头栏打SEEATTACHMENT字样,具体的唛头内容通过白纸或者其他方式打出来,提供给签证机构。
备注:
中巴证书、中智证书,需要时可填写备注栏。
中巴证书,对应于第11栏;中智证书,对应于第6栏。
2、【原产地证货物】录入
非货物项:
部分企业一份证书中有很多条货物或货物英文名很复杂,此时需要在多条货物之前加一个“统称”,例如:
上衣、裤子、真丝上衣、夹克等等,可以统称为“GARMENT”。
那么在证书录入时,就可以在录入多条货物之前先录入一个“GARMENT”,把“非货物项”打勾,就只需要录入英文名称(具体的中文名、HS编码、包装、数/重量等都不需要录入),这个就是“非货物项”。
录入完“非货物项”,再添加具体的货物,录入具体的中文名、HS编码、包装、数/重量等,这个可以称之为“货物项”。
“非货物项”就是一个统称,起统冠作用,一般很少用到。
在【申请书】中、申请书的“货物描述”中,也不体现“非货物项”,只体现“货物项”。
一份证书中允许出现一个或多个“非货物项”,但不允许全部都为“非货物项”而无“货物项”。
货物描述: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不得为空。
货物中文名和包装数量及单位录入完毕后,系统会自动组合生成货物描述,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格式调整。
针对货物描述,原产地证的有关标准规定,一个货物的货物描述(注意:
不是货物英文名称)不能超过200个字符。
用户在证书申请中,经常会遇到货物描述超长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在“货物英文名”栏录入简短的货物英文名称,具体的名称可录入到“商品描述特殊条款”里,“商品描述特殊条款”也是有长度限制,不可能无限制的录入下去。
且在证书中,“商品描述特殊条款”里的货物英文名,是显示在截止线下方的。
(2)、超长的货物名称可通过“一条货物项+多个非货物项”分解录入的方式来实现。
第一条“货物项”,录入超长“货物英文名”的第一部分,剩余的部分通过增加一个“非货物项”来继续录入,如果一个非货物项还满足不了,可以继续增加多个“非货物项”来实现。
在证书打印时,第一个货物项和第二个及多个非货物项之间会有空行。
货物中文名: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货物中文名称,不得为空。
货物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及HS编码必须相符。
货物中文名超长的,可在“申请书备注信息”栏输入。
HS税目号:
录入货物对应的HS编码。
包装数量及单位: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的货物包装数量及单位。
包装数量为数字,包装单位必须录入正确或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注意区分单、复数。
如货物为裸装、散装时,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可以为空。
货物数/重量及单位: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不得为空。
货物数/重量应为数字,数/重量单位,必须录入正确或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注意区分单、复数。
此栏不应再打与包装单位重复的运输包装数量。
此栏可打毛重,可打净重(打净重则需在重量数字前加打N.W.)
辅助数/重量及单位: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
当“货物数/重量”栏不足以阐述货物情况时,可以通过“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来进一步描述货物的情况。
“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显示在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中的货物数/重量及单位的下方。
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
当“货物数/重量”及“辅助数/重量”仍然不足以阐述货物情况时,可以通过“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来更进一步描述货物的情况。
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可以录入,但不显示在证书中,也不会打印出来。
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
两者组合,共同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栏。
当“原产地标准”无法阐述原产地情况时,需借助“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来进一步阐述。
例如,出口货物含有进口成分的,具体的比率多少需借助百分数来辅助描述。
不同证书,此栏的填制规范不同。
具体规范如下:
CO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此栏灰化,不需要填写,系统会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
格式为XX.XX例如,当HS税目号为850110,原产地标准为85.01,第8栏显示为85.01
转口证书:
同CO证书。
蘑菇证书:
同CO证书。
普惠制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P,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P”;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输往“欧盟25国或挪威、瑞士、土耳其、日本”,且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W,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格式为XX.XX例如,HS税目号为850110,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为85.01,第8栏显示为“W”85.01
输往“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且含有进口成分的,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离岸价格的50%。
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Y,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只能填写<﹦50%的百分比,例如40%,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为40%,第8栏显示为“Y”40%
输往“加拿大”,且含有进口成分的,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的出厂价的40%。
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F,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第8栏显示为“F”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且含有进口成分的,本国成份价值不小于产品出厂价的50%。
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W,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格式为XX.XX,或者留空,第8栏显示为“W”XX.XX或“W”
亚太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A,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A”
非原产材料含量小于等于离岸价55%,例如4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B,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40%,则第8栏显示为“B”40%
成员国成分合计大于等于离岸价的60%,例如7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C,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70%,则第8栏显示为“C”70%
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D,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则第8栏显示为“D”
东盟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X,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X”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中国成份(或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
45%。
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45%,则第8栏显示为45%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中国成份(或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小于离岸价40%,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SR,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PSR
中巴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P,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P”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单一国家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
50%(可理解为国产成分为50%),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50%,则第8栏显示为50%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累计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
50%,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50%,则第8栏显示为50%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单一或累计成分小于离岸价40%的,例如:
39%,无法申请中巴证书。
货物在“特定产品清单”范围内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PSR,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则第8栏显示为PSR
中智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1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P,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11栏显示为“P”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RVC,第11栏显示为“RVC”
中新证书:
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1栏。
货物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WO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按符合规定的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应选择WP
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原产地标准应选择PSR
发票单价:
对应于发票中的发票单价。
录入货物的单价,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的单价。
录入完发票单价,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发票单价*货物数/重量)。
发票金额:
对应于发票中的发票金额。
录入货物的发票金额,应以美元为单位。
录入发票单价时,发票金额会自动计算生成,允许修改。
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各自的发票金额。
FOB值:
对应于发票中的FOB值。
(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时,还对应于第9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时,还对应于第13栏)。
录入货物的FOB金额,应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此栏必输。
录入发票单价时,FOB值会自动计算生成(FOB值=发票金额=发票单价*货物数/重量),允许修改。
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各自的FOB值。
进口成份标准:
会根据原产地标准自动生成:
原产地标准为P、A、X三种之中的任何一种时,进口成份标准自动判断为P;原产地标准为P、A、X三种之外的任何一种时,原产地标准自动判断为W
此标志只作局端区分、统计用。
只有两项:
P(完全国产)、W(非完全国产)。
进口成份比例:
出口货物中含有进口成份的比率,填写百分比。
例如:
40%
报检号:
暂无说明。
许可证号:
暂无说明。
生产商中文名称:
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的中文名称。
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
输入方法:
1)直接输入;2)双击维护及选取本地常用的生产商信息;3)从下拉框中选择。
生产商联系人:
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的联系人。
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
生产商联系电话:
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联系电话。
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
生产商代码:
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申请书/发票】录入
出运日期: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出运日期”栏。
不得为空,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贸易方式: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贸易方式”栏。
不得为空,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
目的国/地区: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栏。
在证书中的“目的国/地区”录入完毕后,此处会自动生成,且两处必须一致。
中转国/地区: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中转国/地区”栏。
货物运输过程中有中转的,此处必须填写;无中转的,此处无须填写。
“中转国/地区”填写应与原产地证书中的运输细节栏保持一致。
签证机构:
企业的原产地证书申请机构和签发机构,应与原产地证书中的申报地点相对应。
例如,申报地点为:
BEIJINGCHINA签证机构为:
北京局本部
领证机构:
暂无说明。
申领员姓名:
对应于申请书右下方的“申领员(签名)”栏。
填写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注册的签证申领员姓名。
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
也可以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申领员身份证号码:
填写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签证申领员的身份证号码。
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
也可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申领员电话:
对应于申请书右下方的“申领员签名”栏。
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
也可以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联系人:
填写企业原产地证申请的联系人,可以与申领员相同。
联系电话:
填写企业原产地证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可以与申领员的相同。
未再加工证明:
暂无说明。
给惠国成份标记:
暂无说明。
申请书备注信息:
对应于申请书中的“备注”栏。
后发证书、唛头见附件、含有进口成份等情况的,需在此栏填写:
“提供唛头附页”、“申请后发”、“成本明细单”字样。
合同号:
对应于发票右上角的合同号。
信用证号:
对应于发票右上角的信用证号。
价格条款:
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价格条款。
企业可根据与外商确定的具体贸易术语,从下拉列表中选择。
发票总金额:
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货物发票总金额,应以美元为单位。
是否含进口成份:
暂无说明。
发票特殊条款:
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下方的特殊条款。
申请书货物描述:
点击菜单栏的“更多操作”按钮,选择进入“申请书货物描述”,在【原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