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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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
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
2011-05-25发布2011-06-01实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
前言
为使云南电网400V及以下配电网设备配置、选型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推进设备装备水平的提高,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本技术装备标准。
本技术装备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原则,坚持选用性能好、质量优、性价比高的设备装备技术方针,考虑云南电网现有及近五年内发展的施工工艺水平、设备技术水平、运行经验和管理要求提出。
1.总则
本技术装备标准作为云南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配置、选型的技术指导,自批准执行之日起,客户工程中设备配置、选型的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标准执行,已运行的设备应分轻重缓急逐步采取措施达到本技术标准技术要求。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400V电压等级用户侧受电装置设备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不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归案》GB50254-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分:
一般规则》GB16917.1-200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15-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
《导体与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2005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规定》SD126-198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
《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
《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
3.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原则中所用术语、符号、代号和定义与所引用的文件一致
4.电气设计
4.1电气设计总原则
4.1.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4.1.1.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4.1.1.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4.1.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4.1.1.4对负荷等级没有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4.2各级负荷的要求
4.2.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4.2.1.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1)常用的应急电源可有下列几种: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2)根据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a.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b.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c.快速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4.2.2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
4.2.3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4.3配电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1)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2)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布置、负荷容量及性质等综合考虑确定。
(3)配电系统应满足生产和使用所需的供电可靠性和电压质量接线简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操作安全、检修方便。
另外,还要考虑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
(4)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
(5)由公用电网引入建筑物内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若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建筑物内的专用电源线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
(6)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容量不很大又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当用电设备容量大,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很潮湿、有腐蚀性环境的车间及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
(7)各级低压配电屏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4.4多层建筑低压配电一般应遵守的原则
(1)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可靠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
(2)确定多层住宅低压配电系统及计量方式时,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①单元总配电箱设于首层,内设总计量表(考核用),各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由总配电箱至各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各层配电箱至各用户采用放射式配电;
②单元不设总计量表,只在分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其配电干线、支线的配电方式同上项;
③分户计量表全部集中于首层或中间层电表间内,配电支线以放射式配电至各户;
(3)多层住宅照明计量应一户一表,其公用走道、楼梯间照明计量可采取如下办法:
当供电部门收费到户时,可设公用电能表;如收费到楼幢总表时,一般不另设表;
(4)除多层住宅外的其他多层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各层配电间或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式的方式;
4.5高层建筑低压配电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选择变压器时,一般选用SCL型环氧树脂干式变压器;
(2)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体系;
(3)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
①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②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③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4)对经常处于备用状态的消防泵、喷淋泵、事故排烟风机等设备,不作为计算负荷的一部分来选择变压器容量。
为保证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设备的起动与正常运转,可采取自动切除非消防用电设备的措施。
(5)高层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和配电回路划分,应根据负荷的性质和密度、防火分区、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6)自各层配电箱至用电负荷的分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分配电箱的树干式配电,每套房间内根据负荷性质再设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对几套房间按不同用电类别,以几路分别配电的方式;但对贵宾间则宜采取专用分支回路
供电。
(7)高层住宅的照明计量表应采用一户一表,公用楼梯、公用走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计量宜单独设表。
4.6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层建筑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①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②有一级负荷但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③大、中型商业大厦,当供电中断将会造成秩序混乱和经济上较大损失时;
(2)一般只设一台柴油发电机组,其容量按应急负荷大小和起动最大的电动机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可按供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12%估算柴油发电机的容量。
全压起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或80%。
电动机全压起动允许容量取决于发电机的容量和励磁方式以及电动机的额定起动容量。
(3)柴油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能保证连续运行的功率包括超负荷运行。
如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2h,则应按90%额定功率使用。
5.电气设备的选择
5.1基本原则
5.1.1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严格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选择和确定。
5.1.2电气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建立有效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可靠、技术先进。
5.1.3使用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认可)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的型式试验和质量检测。
5.1.4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5.1.5国家需要进行3C认证的配电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证书。
5.2电器
5.2.1低压配电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5.2.3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2.4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5.2.5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2.6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5.2.7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5.2.8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5.2.9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5.2.10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5.2.11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5.2.12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5.2.13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2继电器、接触器;
3半导体电器;
4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5.3架空线路
5.3.10.4/0.22kV主干线路原则上选用钢芯铝绞绝缘导线、铜芯绝缘导线,0.4/0.22kV户内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
5.3.2绝缘导线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芯铝绞线。
户内低压线路宜选用聚乙烯绝缘或塑料绝缘,应采用铜芯导线
5.3.3技术参数
低压导线持续载流能力控制标准
注:
(a)上表中电流数值作为对导线载流能力的最低控制要求,不代表导线实际载流能力。
(b)交联聚乙烯绝缘导体的额定运行温度为不超过90℃,短路时的最高温度不超过250℃。
裸导线按同样标准控制。
(c)铜芯导线载流能力控制标准按相同绝缘材质、相同截面铝芯导线载流能力的1.29倍控制。
技术要求
①导体应采用紧压圆形硬铜线。
②交联绝缘导线绝缘层应采用挤出交联工艺,导体屏蔽、绝缘应采用共挤工艺,化学交联。
④绝缘层:
1kV及以下绝缘导线绝缘层标称厚度不低于GB/T12527-2000《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表4铝芯、铝合金芯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要求。
⑤绝缘导线不圆度:
应不大于10%。
⑥低压绝缘导线,在通道内树枝与绝缘导线频繁接触的地段可采用加厚绝缘层,但绝缘层厚度不宜超过3.4mm。
5.4电缆线路
5.4.11kV及以下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YJ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VV)型多芯电缆。
零线截面应与相线相同。
5.4.2电缆导体宜选用铜芯;
5.4.3电力电缆缆芯截面应按额定电流选择并进行热稳定校验。
电缆终端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件装配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中间接头不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装配式。
电缆附件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等性能,电缆终端头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性高、安装方便的冷缩、预制式。
地下水丰富的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
电缆接头原则上放置在地上分线箱(分接箱)。
5.4.4低压电力电缆芯数,应按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进行选择。
5.4.5低压电力电缆绝缘水平,U0/U应按0.6/1kV选择。
5.4.6低压电力电缆宜选用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耐火型等。
5.4.7技术要求
①导体应采用圆形无氧铜绞合紧压,紧压系数不小于0.9;
②交联电缆的导体屏蔽、绝缘、绝缘屏蔽应采用三层共挤工艺,全封闭化学交联;
④绝缘层
1kV及以下绝缘导线绝缘层标称厚度应不低于GB/T12527-2000《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表4铝芯、铝合金芯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要求。
(铜芯)
⑤金属屏蔽
由重叠绕包的软铜带组成,铜带应采用焊接方式连接,满足短路温度要求。
绕包应圆
整光滑,搭盖率应不小于15%。
三芯屏蔽截面积之和不小于25mm²(按管状计算),且三芯
屏蔽应接触良好。
⑥填充材料及隔离套
缆芯应采用非吸湿性材料填充紧密无空隙,三芯成缆后外型应圆整,电缆不圆度应小于15%。
隔离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且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
⑦铠装
铠装钢带应采用双层镀锌钢带。
⑧外护套
外护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
5.5低压配电柜及断路器
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5.5.1低压开关柜的分断能力,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后确定。
但不应小于30kA。
5.5.2低压断路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
值进行验算。
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5.5.3配电站低压进线开关和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应具备联锁和闭锁功能。
低压进线
断路器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5.5.4配电站内低压进线、出线及联络断路器应采用三极断路器。
配电站内自发电备用电源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断路器与市电断路器之间应设置电气及机械联锁,并采用四极断路器。
5.5.5台架变、箱式变低压出线断路器应采用动作电流可调节式断路器,电子式脱扣。
5.5.6智能化建筑及采用集中控制的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带通讯接口的智能化产品。
5.5.7低压无功补偿柜,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5.5.8技术要求
①宜选用空气断路器,不宜配置失压脱扣。
②低压断路器宜按照高于设计负荷1.5倍核定额定电流。
③配电站低压进线及分段开关应采用电动/手动一体操作机构,宜选用框架式断路器。
④保护装置:
应采用动作电流可调节式电子脱扣式保护装置。
框架断路器宜采用三段式电子脱扣器,宜采用菜单式整定,宜具有操作次数及磨损记录;塑壳断路器宜采用采用二段式电子脱扣器(如出线开关额定电流为400A或630A,塑壳开关必须满足B类应用标准,
即具有短路延时脱扣功能,以保证选择性)。
⑤与电缆头或导线连接的桩头及端子均应采用铜合金材料,宜表面镀银。
截面除应满足额定电流外,还应能承受断路器的峰值耐受电流和短时耐受电流。
⑥应配置开关位置信号回路(常开、常闭辅助接点回路各一对)端子。
5.6电缆分支箱
5.6.1低压双电源切换箱
①不得采用交流接触器切换,宜采用电机或固态原件切换。
②低压双电源切换箱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2。
5.6.2低压电缆分支箱及JP柜
①低压电缆分支箱及JP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②低压电缆分支箱及JP柜应设置母线,不宜采用软连接形式,宜内设总开关或总隔离刀闸。
⑤JP柜内空气断路器配置要求。
⑥若出线选用熔断器开关,应采用模块化设计,能带负荷操作。
6.继电保护、控制及自动装置的配置原则及技术要求
6.1低压配电线路
6.1.1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2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6.1.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6.1.3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6.1.4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5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的规定。
6.2短路保护技术要求:
6.2.1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I/K√t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
6.2.1.2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6.2.1.3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表4不同绝像的K值
线芯
绝缘
聚氯乙烯
丁基橡胶
乙丙橡胶
油浸纸
铜芯
铝芯
115
76
131
87
143
94
107
71
6.2.2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3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6.2.3.1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2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6.2.3.3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6.3过负载保护技术要求:
6.3.1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6.3.1.1本原则8.2.4所规定的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6.3.1.2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6.3.2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3.3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I2≤1.45IZ
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
按公式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的比值不应大于1。
6.3.4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6.3.5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3.5.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6.3.5.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6.3.5.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6.4接地故障保护
6.4.1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接地故障保护。
6.4.1.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6.4.1.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6.4.1.3采用安全超低压;
6.4.1.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6.4.1.5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
Ⅱ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6.4.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
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
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6.4.3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6.4.3.1PE、PEN干线;
6.4.3.2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6.4.3.3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6.4.3.4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6.4.4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
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4.5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