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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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方案
2011-10-09 专业学位处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我校是首批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院校之一,经过十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属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为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色,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我们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中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力图在培养方案中贯彻下列原则:
第一,遵循国家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同时又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学科优势;第二,适应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加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更要把工作的中心放在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上来,为国家培养出高素质的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第三,把培养工作的重心放在课程学习与研究上,帮助学生学好学位公共课和专业必修课,扩大知识面,了解学科前沿,同时重视科研训练,引导学生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研究工作,提高分析和解决基础教育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既是做好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培养工作进行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院系所和有关专家为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付出了大量心血,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才最终形成一套系统的培养方案。
每个方案都由七部分组成,即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招生对象与入学考试,学习年限与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及学位授予,课程简介,主要参考书目与期刊目录。
数年来这套培养方案已成为我校教育硕士培养的基本依据,对规范教育硕士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006年,因学校住宿条件限制,学校决定改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由脱产一年集中学习课程改变为主要利用暑期集中学习课程。
针对这种调整,学校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细则》、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暑期授课后培养工作的补充规定》,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
此外,我们还将教育硕士教育有关文件附录于后,以供查阅。
另,本手册有与《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请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手册》中查阅)不符的,应以《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为准。
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编号的说明
1、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三种类型。
2、课程编号兼顾课程类型、专业方向和课程排序。
3、课程编号的第1位为课程类型(0—学位公共课;1—专业必修课;2—选修课。
);第2、3、4位为课程范围(比如:
200—全校性的,201开始为各专业的。
);第5、6位为课程序列号。
各专业的编号分别为:
教育管理—201;学科教学(思想政治教育)—202;学科教学(语文)—203;
学科教学(数学)—204;学科教学(物理)—205;学科教学(化学)—206;
学科教学(生物)—207;学科教学(英语)—208;学科教学(历史)—209;
学科教学(地理)—210;学科教学(音乐)—211;学科教学(体育)—212;
学科教学(美术)—213;现代教育技术—214;小学教育—215;心理健康教育—216;科学技术教育—217。
4、举例:
120205为学科教学(思想政治教育202)专业必修课
(1)的第5门课
5、本手册仅收录目前我校在招学科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
2009年7月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细则
(2000年10月1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2009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并针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教育管理、小学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四个培养方向;学科教学方向又按学科分设若干子方向。
在这些培养方向我校均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旨在造就一批具有坚定的政治原则、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文化底蕴、坚韧的开拓精神、新的研究型的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干部。
要求该学位的获得者必须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工作,热心教育改革,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与奉献精神,立志为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而奋斗。
要求该学位获得者具有坚实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系统掌握现代教学论与学科教学论或教育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具有较高的教育和教学实践水平,能够运用所学理论从事教育实验与改革、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能够较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并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通过努力应成为基础教育战线的骨干力量。
第四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在党的基本路线与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开展工作。
必须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领导下进行的,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的领导与协调,接受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贯彻其有关决议并接受其评估与督导。
第五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收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有工作经验的教师与管理干部,以脱产与半脱产学习方式实行定向在职培养。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考试
第六条具有学士学位、3年以上基础教育工作经历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只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务。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学校推荐,并经所在区县教委(教育局)批准,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全国统一(联合)入学考试及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我校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两种。
第一种考试的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及专业课四门(前三门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专业课由我校自行命题);第二种考试的科目为政治、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及专业课五门(全部考试科目都由我校自行命题)。
单独考试的招生对象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必须具有四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
我校每年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向、人数及范围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确定。
通过单独考试录取的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十名。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课程学习为主,系统学习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强调实践与应用,重视案例教学。
聘请基础教育实际工作部门高级教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的联系,提高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各培养方向必须根据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的学科优势与特点,制定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培养工作的基本教育文件贯彻实施。
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三类。
除了学习本培养方向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及专业知识外,教育科学类的课程必须占一定比重,研究生必须了解与掌握现代教育科学理论、观念与方法。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研究生必须修满34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程18个学分,专业必修课至少12个学分,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
课程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内容宽、新、实及质量第一的原则。
努力做到学术性与师范性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博与专的统一,以及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统一。
课程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试题或试卷应装订归档保存。
考核成绩用百分制记分。
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则终止学习。
因病、因事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但需经有关的院、系、所批准。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至中止学习处理。
第九条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
学习形式为在职不脱产学习的,在入学后第一、第二个暑期集中学习课程。
第一个暑期讲授课程在第二个暑期第一周进行考试,第二个暑期讲授课程在课程讲授结束时考试,原则上一起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同一次考试,同一个院系所的考试要在集中时间内进行。
学习形式为半脱产学习的,在录取后的两个暑假基本完成课程学习。
期间,学生应按要求在职自学有关课程内容。
请事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并经导师及有关的院、系、所批准。
无故旷课达50课时者中止学习。
课程学习完成后,学生在工作单位结合工作进行教育调研与考察,进行教育改革试验与探索,查阅资料,提出科研课题,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并修改定稿。
要求研究生能有2至3个月到校接受导师的指导,而且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四章专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学位授予
第十条专业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及教育科学研究能力。
为切实保证质量,要求专业学位论文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论文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现代教育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教学及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提倡论文选题与研究生本职工作紧密结合。
2、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工作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高质量的实验报告或典型诊断报告。
3、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上进行,应广泛参考吸收国内外的研究成果。
论文应做到指导思想正确,体系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论文字数不少于一万字,并有中外文简短摘要。
第十一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指导及审查定稿工作,既要指定导师,明确责任,又要组织指导小组,发挥集体作用,使研究生获得多位专家指导,充分受益。
指导小组应聘请在基础教育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教师参加。
第十二条研究生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写作后,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组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评阅人必须是在基础教育部门工作的教师。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领域工作成果颇丰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请他们对论文是否达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写出评阅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过程对研究生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位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一位必须是在基础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教师。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应到会介绍申请人的学习及论文写作情况。
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的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需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学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如。
答辩会应作详细纪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建议修改论文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教育硕士评审组审议,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合格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评阅、答辩及审阅材料必须整理存档。
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成立由主管校长及研究生院副院长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成立有关专家组成的教学研究小组,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及教学工作的研讨。
由研究生院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方案审定、成绩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日常事务,并指定专人负责。
相关院系负责研究生的导师配备及日常培养管理工作。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指导教师遴选及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政治思想教育、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及正确的师德与学风树立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部分,各有关系、所应密切配合党团组织进行细微、有效的工作。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是保证各项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及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各系、所必须严格考勤及请假制度,严格进行考试,确保培养质量。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暑期授课后培养工作的补充规定
(2007年7月研究生院制定,2009年7月修订)
我校是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第一批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高校之一。
十年来,学校高度重视教育硕士的培养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教育硕士教育的工作文件。
2001年,学校系统修订了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我校教育硕士教育工作。
2006年,因学校住宿条件限制,学校决定改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由脱产一年集中学习课程改变为主要利用暑期集中学习课程。
针对这种调整,结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经研究,学校决定对教育硕士培养流程做相应调整,并对暑期授课后有关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从2006级教育硕士开始执行。
一.关于培养方案
1.关于学习年限和教学方式。
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
学习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进行课程学习,主要利用入学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暑期集中授课,一般第一个暑期以公共学位课程为主,第二个暑期以专业必修课为主。
第二阶段为在职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其中必须有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
在职学习期间学生应结合工作进行调研与考察,积极进行实践探索,查阅资料,提出论文选题,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的具体时间由各院系、导师与研究生一起确定,但每学期开题时间应相对集中。
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通过至少一个学期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
撰写学位论文期间学生必须脱产3个月到校接受导师的指导,时间由学生和导师自定。
学位论文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2.关于课程。
原则上执行2001年修订的培养方案,部分院系所若已在部分修订培养方案,开设了新课程,可以执行拟调整培养方案上的课程。
3.关于学分。
教育硕士实行学分制。
学位公共课修读学分不少于18学分,专业必修课的学分不少于12学分,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不少于4学分。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
必修教学环节为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为1学分。
学生修满学分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阶段。
二.关于课程考核
1.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2.课程考核办法。
教育硕士课程考核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其中学位公共课必须闭卷考试。
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取“考试+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课程论文满分也为100分,60分为及格。
课程最终成绩=考试成绩×60%+课程论文成绩×40%。
这两部分所占比例各门课程可以有所调整,但应当在课程开始前确定,且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
课程采取“课前自学+集中讲授+课后作业”方式进行的,课程成绩可以实行“三四三”的分数制,即课前自学占30%,自学作业在集中授课前提交任课教师;集中授课占40%,可以采用上课平时作业、考试等进行;课后作业占30%,包括课程论文、文献综述报告等。
三部分一起构成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考虑到教育硕士集中授课与在职学习的特殊性,各门课程均应明确指定在职自学的参考书目。
考核时要通过课程论文等方式,反映学生在职自学情况。
课程论文的形式可以是几篇小论文、读书笔记等,可以是反映该课程总体学习情况的论文,也可以设定专题,由学生提交文献综述报告等。
论文应当观点鲜明,论述充分,证据确凿,语言流畅,逻辑性强,行文规范。
论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杜绝抄袭,一经发现,成绩为零。
论文字数为4000—5000字。
各门课程的考核办法具体以任课教师安排为准,但应当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作明确说明。
3.考试时间安排。
第一个暑期讲授课程在第二个暑期第一周进行考试。
第二个暑期讲授课程需要闭卷考试的,原则上应在随后的寒假前后、由授课院系所组织考试,一起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同一考试,同一个院系所的考试要在集中时间内进行;采取“课前自学+集中授课+课后作业”方式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考核。
具体以任课教师安排为准。
课程成绩可登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上的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上查阅。
课程论文由学生在职完成。
论文完成后须按照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制作规范的论文封面,详细填写学生姓名、学号、院系所、类别(教育硕士)、年级、所学课程名称、任课教师等必需信息。
学位公共课作业由学生在第二个暑期第一周考试前交给监考教师,专业课作业在完成后直接寄送给任课教师。
专业课论文完成时间由任课教师安排,但最迟必须在集中授课完成后三个月内寄送到。
未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的,该课程论文部分成绩按零分计。
4.关于补考。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若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职自学该课程,申请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若因下一年级没有开设该课程等原因致使该生无法补考的,不再安排其他补考机会,后果由学生自负。
每门课程只能补考1次,每个学生在学期间最多只能申请3门课程的补考。
一门课程补考不合格,或者虽然课程补考合格但又出现第4门课程不合格的,则终止学习。
5.课程材料存档。
任课教师要规范、认真评阅试卷和课程论文,要有规范的成绩单。
任课教师要将试卷、课程论文、成绩单、课程考勤表等规范整理,交院系存档至学生学习期限结束,其中成绩单、课程考勤表要由院系所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
三.关于暑期授课管理
1.关于集中学习注册。
教育硕士集中学习(含集中授课、考试等)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到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工作通过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进行。
注册后学生才能正常使用校园卡,进入图书馆,修读课程等。
各院系所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注册工作。
鉴于集中授课的特殊性,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原则上不得请假。
2.关于考勤。
集中学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勤纪律。
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课程完成后,学位公共课考勤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存档,专业课程考勤表交院系存档。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请假)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应重新修读该课程。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不计学分。
因缺课、旷考或者考试违纪课程被计零分的,可以随下一年级来校学习重修该门课程。
每个学生在学只能重修一次。
有两门以上(含)课程需要重修的,则终止学习。
若其所在专业下一学年因未招生或者培养方案改动等没有开设该课程,可以再顺延一年。
如果仍未开设,则终止学习。
3.关于纪律。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课堂纪律及考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课程学习期间不得请假,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有关纪律或者考试(考查)作弊的,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不计学分。
四.其他管理事项
1.暑期授课的教育硕士一般在录取当年的7月上旬入校。
具体以规定日期为准。
教育硕士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学报到,按规定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才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教育硕士报考时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攻读学位,不得因工作单位的原因不按期报到或者不参加集中学习。
个别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休学,保留资格或者休学最长期限为一年。
具体办法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教育硕士一经录取,不得再转专业方向。
3.教育硕士学费分两个阶段缴纳。
课程阶段学费在新生入学时缴纳。
按时足额缴纳后才能注册。
论文阶段学费必须在申请进行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前足额缴纳。
4.学生两个暑期集中授课期间由学校安排住宿,食宿费用自理。
其他时间来校,学生自行安排住宿,食宿费用自理。
5.教育硕士在学期间的学籍、学位等问题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6.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具体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请参见附件。
附件列表:
1、教育管理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2、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3、小学教育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4、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6、学科教学_语文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7、学科教学_数学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8、学科教学_英语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9、学科教学_物理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10、学科教学_化学专业培养方案
11、学科教学_生物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12、学科教学_历史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13、学科教学_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方向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