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债权转让合同信贷资产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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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债权转让合同信贷资产修改

债权转让合同

编号: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负责人:

 

鉴于:

甲方拟开展债权转让业务,乙方拟按照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指令或书面意思表示定向受让该等债权。

为明确双方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一)标的债权:

具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含义。

(二)标的债权转让日:

是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之日,即年月日。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指乙方作为管理人,与委托人***银行、托管人***银行签署的编号为*****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贷款合同:

是指本合同附件2所列贷款合同和对贷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五)借款人:

是指本合同附件2所列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六)付息日:

是指贷款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息日;

(七)工作日:

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若政府对“五一”、“十一”、“春节”等假期进行倒休安排,则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二条交易容

乙方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流程,在接收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建议或指令建议回执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资金(对应委托人发出的委托资产追加通知函第*期)定向受让甲方业已拥有的信贷合同债权。

乙方为该等债权的名义受让人,该项交易的风险和收益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完全由委托人及定向计划的委托资金自行承担。

第三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是指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但截至标的债权转让日尚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金及该贷款本金自标的债权转让日(含该日)起产生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它应付费用等,以及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就相关债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自相应标的债权转让日起,相关标的债权即归属于乙方享有,标的债权转让日之前相应贷款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也归属于乙方所有。

转让标的详见本合同附件1《资产转让清单》。

第四条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乙方应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一次性于标的债权转让日起15个工作日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支付至甲方于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标的债权转让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关于该笔标的债权的全部文件(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文件”)的原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合同;

2.借款借据(若有);

3.借款人向甲方提供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

4.其他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

(二)甲方应保证送达给乙方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并保证及时移交截至标的债权转让日前自借款人处取得的标的债权转让所涉相关文件。

(三)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日起15个工作日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全额支付至甲方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自标的债权转让日起,相关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相关费用及其支付(如有)

(一)方应向方另行支付债权转让安排费,安排费金额为:

(大写)元整(小写)¥。

(二)安排费一次性全额支付,支付时间为标的债权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乙方用于接受转让安排费的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标的债权转让后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后,仍由甲方受乙方委托行使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管理及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甲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乙方提供必要协助的,乙方应配合。

第八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任何有权的第三方以及公司部的有权机关的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

3.截至各标的债权转让日,标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争议或纠纷;

4.标的债权转让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贷款合同项下没有限制标的债权转让的约定,若有,则已经取得相关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6.标的债权不受借款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的抵销、索赔、留置或其他任何扣减等;

7.截至各标的债权转让日,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在乙方自借款人处全额收回标的债权项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前,标的债权持续有效;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对贷款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至各标的债权转让日,借款人没有拖欠贷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标的债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标的债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12.截至各标的债权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和借款人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或之前就本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所有债务人;

14.拟转让的标的债权有保证人的,甲方在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甲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拟转让的标的债权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于乙方占有、交付。

15.甲方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督促借款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任何标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截至相应标的债权转让日,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就该标的债权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2.借款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任何标的债权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标的债权转让文件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事实等;

4.甲方未按约定或规定办理标的债权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使乙方无法行使债权的;

5.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其他义务、保证或承诺,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事实不符。

(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

(二)款的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且甲方须按照本条第(三)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返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等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一方违约致使标的债权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已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安排费等费用;违约方违约致使标的债权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其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七)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标的债权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

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

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或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本条约定若与其它条款不一致,则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标的债权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1.资产转让清单

附件2.贷款合同

(以下无正文)

 

附件1.资产转让清单

借款人

借款合同号

保证人

保证合同号

金额

发放日

到期日

利率

贷款账号

还款账号

 

(此页无正文,为编号为《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转让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受让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市黄浦区签署地点:

市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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