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状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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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今年3月,农业局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
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11月,师宗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XX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
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
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
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
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
主要发生在丹凤、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
此类案件共
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
此类案件11
件,占%。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
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
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
此类案件共3
件,占%。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
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
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
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
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
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
自XX年11月成立“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
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
现也成为处
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
XX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
14件,仅XX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起诉讼。
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
的保障。
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政府处理。
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政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XX年
11月,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政、司法、信访、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
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
纠纷仲裁当事人无论是农户、业主,还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
公正地调处纠纷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受理后,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可靠证据。
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
虽然一般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但仲裁委仍然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目标,并在工作中努力贯彻。
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2、制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制度。
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仲裁委借鉴(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参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规则,制订了《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3、设计法律文书和操作流程。
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体操作无现成格式可用,而案件从受理到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访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取证、庭审、合议、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纠纷公正裁决。
因此,仲裁委参考法院民事审判制度,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纪律》、《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制度。
同时,陆续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决议书》、《合议记录》、《裁决书》、《送达回证》等18种标准法律文书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规数据库。
由于土地承包相关法滞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
为此,仲裁委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政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依据三方面内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32件,政策文件27件,为依法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探索制度创新
建立核稿发文制度。
所有仲裁文书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员把关。
仲裁裁决书实行主任核发制,未经主任审核,不得下发;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
时可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建立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
仲裁委对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访。
凡是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审理后推翻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分析总结,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制定统一程序,实行标准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仅要法律适用准确,还要程序合法。
为此,我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统一严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诉与受理。
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由副主任(农业局长)审批,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并要求当事人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通过严格把关,防止越权受理现象的发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员。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仲
裁员(其中1名首席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处理工作。
3、深入调查。
仲裁庭组建后,由仲裁庭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证据。
4、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
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调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发调解书。
5、开庭审理。
纠纷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公开庭审方式进行,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决。
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裁决。
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决由仲裁委集体讨论决定。
6、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证据、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7、限时办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拒不执行裁决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XX年6月,我县被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省级试点县,在省农业厅的支持下,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XX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
在XX年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
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
,围
率,XX年,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
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
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
师宗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政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
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政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
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
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信访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
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
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丹凤镇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XX年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政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
XX年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
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
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
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县丹凤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XX年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
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XX年初,发包方
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
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
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
师宗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
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
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
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代理人维护合法权益。
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
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
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
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
由于财政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
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
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
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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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
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建议加大仲裁宣传,统一思想,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为仲裁工作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三)将仲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随着农业产业化推进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劳务产业的不断发展。
土地流转面积将会逐渐增大,由此引发的土地纠纷将呈上升趋势,为使仲裁这一解决土地纠纷的良好方式坚持做下去,建议政府
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强的一项工作,现时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人员素质问题。
建议组织仲裁员参加了省、市相关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
关于土地流转的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对村土地流转的调查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调研报告关于某县土地储备工作的调研报告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成因调研报告土地市场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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