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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

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

并卷要求是:

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

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

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

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

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

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

(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

(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

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

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

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

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

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

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

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

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

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

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

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

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

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

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

  第四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

  (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

  (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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