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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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操作手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〇一六年二月
前言
为确保应急预案简明、实用,保证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省煤炭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煤层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主要就《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队伍保障作了“精编化”介绍,同时在附则、附件中介绍了事故分级标准、事故信息报告、不同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应急机构人员、队伍、专家联系方式等。
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6年2月
目录
1适应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
3应急响应程序
4应急响应措施
4.1企业先期处置
4.2政府及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与协调
4.3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5应急队伍保障
6附则
6.1事故分级标准
6.2事故信息报告规定
6.3煤层气开采各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参考)
7附件
附件1省煤炭厅煤层气开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联系方式(略)
附件2全省煤层气开采相关市煤炭局、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工作部门联系方式(略)
附件3全省煤层气开采区域内矿山救护队联系方式(略)
附件4全省煤层气开采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略)
1适用范围
本预案手册主要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层气开采(一级加压站及以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协调煤层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煤炭厅成立煤层气开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
组长:
省煤炭厅厅长
副组长:
省煤炭厅分管副厅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应急救援处、环境保护管理处、信息调度中心。
厅办公室:
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厅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厅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督导)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负责应急处置时的车辆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事故新闻信息相关工作,与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山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及时跟踪和掌握事发企业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警示通报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瓦斯防治与利用处: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受灾企业做好煤层气开采善后恢复工作。
应急救援处:
按照厅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救援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建议,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灾区人员抢救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处:
根据事故情况和厅领导指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处置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源事故及由煤层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或破坏事件;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环境影响评估和善后处置过程中受灾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信息调度中心: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厅领导和办公室,同时转送应急救援处,并向有关处室通报事故信息;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同时抄送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续报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负责保障省煤炭厅通讯、网络畅通运行。
2.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应急救援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厅领导安排,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厅分管领导和应急救援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和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协调调动矿山救护力量进行增援,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3应急响应程序
煤层气开采事故发生后,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煤层气开采企业按照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参见如下应急响应流程图)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省煤炭厅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厅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厅办公室。
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和重要情况应电话确认,审核事故信息要素,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应急救援处和有关处室,同时在厅办公室指导下立即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市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2)厅办公室、应急救援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进一步了解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向事发地传达省、厅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意见。
(3)应急救援处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及有关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其他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整理和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厅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发生较大事故或险情、或接到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处置、或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援增援请求、或厅领导认为有必要参与救援工作等情况时,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厅领导小组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并立即成立由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加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并在其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和协助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措施
4.1企业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是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通信、交通、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当事态超出本级应急能力,且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上部门和单位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救援。
4.2政府及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符合本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程序,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一级指挥,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参加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或及时修订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监测侦察、危险源(现场)控制、工程抢险和人员抢救、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组织或协调落实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经费、食宿、治安警戒、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气象服务、技术支持和善后处置等各种保障措施。
事发地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指挥协调事项:
(1)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督促其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2)针对事故特点、前期处置情况、发展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协助解决救援技术难题,协调调动外部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督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违章指挥和违规救援行为坚决制止。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指导事发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5)必要时,提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建议并予以协调。
(6)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煤层气开采中出现的井喷失控、煤层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在对事故实施应急处置的过程中,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3)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4)抢险救援过程中,以专业救援队伍和人员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5)救援队伍和人员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或隐患。
按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措施。
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较大事故时提出终止救援意见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需要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时,由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或事发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提出请调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决定,或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或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相关协作保障事项:
①事发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组织开辟通往矿区的抢险救援通道,同时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的畅通无阻。
②事发地公安、武警、保卫人员开展治安警戒。
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处置区、现场指挥部等重要部位进行隔离保护,并实行专人值守。
③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窒息、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并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④事发地参与救援工作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应急队伍保障
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
队伍调动程序是: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时,煤层气开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出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要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煤层气开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出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全力投入抢险救援行动,同时边行动、边向省煤炭厅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救援现场情况。
灾区以外的省内其他矿山救护队根据省煤炭厅通知要求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省煤炭厅的调用命令后,立即赶赴灾区现场进行支援。
6附则
6.1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层气开采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6.2事故信息报告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在煤层气开采活动中建立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煤炭厅;县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1小时内直接上报至省煤炭厅;市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煤炭厅。
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层气开采企业发生事故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煤炭厅。
(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草图;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种内补报全面的文字报告。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书面续报事故信息。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直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束。
(3)对可能引发其它灾害的信息,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在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提供煤层气开采企业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为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6.3煤层气开采各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参考)
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型主要有煤层气泄漏及爆炸、火灾。
煤层气泄漏或爆炸事故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三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
距事故现场0-100m的区域,该区域煤层气气体泄漏浓度高,有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的可能,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易损毁,人员易发生中毒、或被炸伤、烧伤。
(2)事故波及区域:
距事故现场100-2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煤层气气体泄漏浓度较高,有可能发生人员伤害或物品损毁。
(3)受影响区域:
距事故现场200m以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出的小剂量气体泄漏危害。
发生重大煤层气泄漏或爆炸事故后,要按照上述区域设置警戒,疏散群众,封锁事故地段、场所。
6.3.1煤层气大面积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灾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及抢险用具、保险带,由上风向进入危险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营救现场受伤人员。
同时关闭事故区域总阀门和事故现场两端阀门,尽快切断气源,寻找泄漏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放散、堵漏。
(2)医疗急救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3)警戒保卫人员负责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周边群众至上风侧,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在警戒范围内,坚决杜绝明火、火花或静电,严禁拨打手机或开关电器设备,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
(4)带气抢修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
确需动火时,必须制定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专家组批准后方可动火。
(5)密闭空间内发生煤层气泄漏时,应先强制通风,驱散可燃气体,再行作业。
无安全保证措施不得进入煤层气浓度1%以上的环境内作业。
(6)排采井场发生井喷事故时,要根据技术专家组制定的抢险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一面疏散受影响的周边群众至上风侧,监控事故区域有害气体浓度,防止人员中毒、发生火灾或爆炸;一面关闭采区总阀门,采取点火、压封等措施,防止事故灾情扩大。
(7)煤层气输气管道发生泄漏事故时,抢险救灾人员尽快查找漏气位置,根据管网图上标注的相关放散口的规格大小,安装放散管放散。
在处理泄漏点时,严禁敲击管道及阀门,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利用水雾防止产生火花,待漏气管道内气体完全扩散、管道无压力后再进行抢修。
开挖工作坑要避免铁锹与硬物的猛烈碰撞产生火花。
若管道无法堵漏,必须点燃煤层气时,一定要保持正压;无法切断气源时,一定要保持稳定燃烧,待煤层气燃烧真正熄灭后,检查煤层气浓度在1%以下时,可解除警戒。
冷却煤层气设施及相邻设施,防止发生爆炸。
6.3.2煤层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煤层气泄漏遇明火会发生燃烧,引发火灾。
抢险救灾人员(主要是消防队员)由上风向进入危险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营救现场受伤人员,同时控制和扑灭周围的火势,消除爆炸因素。
(2)在灭火时要清除障碍物,暴露出着火源,确认火势已得到控制、设施内煤层气很少的情况下,才能将泄漏处的火焰扑灭,否则应保持稳定燃烧使之逐渐烧完。
(3)在未切断气源、扑灭附近余火和降低设施温度的情况下,不可急于将泄漏处的火焰扑灭。
如果将火焰扑灭,煤层气继续泄漏,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
(4)灭火时,可以用水枪射流切封,湿棉被覆盖,或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水蒸气等扑灭。
(5)存在多点火场时,先选择重点火场突击,其他火场控制蔓延,逐个扑灭。
火灾同期多发时,应首先扑灭易燃房屋密集区域的火灾,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火灾扑灭后,抢险救灾人员要清理火场,防止复燃。
(7)管道泄漏引发火灾。
根据管径、管内气体压力和现场情况确定灭火方案。
缓慢关闭阀门以控制火势,防止产生负压。
6.3.3煤层气大量泄漏引发爆炸应急处置措施
(1)大量煤层气泄漏、扩散,遇明火、火花或静电等会发生爆炸,爆炸形成的强大气流不仅会使建筑物倒塌,而且会引燃爆炸区内的其它易燃物,极易造成次生灾害。
(2)抢险救灾人员要按规定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及抢险用具、保险带,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贯彻“救人为先”的原则,立即营救现场受伤和被困人员,同时尽快切断气源(关闭泄漏点上下游阀门),无安全保证措施,不得进入浓度在1%及以上的环境内作业。
(3)警戒保卫人员要设置警戒区,疏散周边群众至安全地点,封锁事故地段、场所,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内,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4)当煤层气泄漏有明火可能再次引起爆炸时,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命令抢险救灾人员撤离现场,疏散周边群众,封锁事故现场,设定警戒区域,严禁任何人进入爆炸危险区。
待煤层气燃烧真正熄灭后,检查煤层气浓度1%以下时,可解除警戒。
(5)在重大煤层气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灾过程中,抢险救灾人员必须采取防治CO中毒和燃烧爆炸的安全防护措施。
6.3.4测井过程中发生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煤层气开采测井环节,大多使用含密封源设备的测井仪(核素为铯Cs137),如果管理不到位或操作失误,将会造成放射源泄露、丢失或被盗,放射源如果遗失在钻孔内,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这些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制定应急措施以防范和应对。
(1)坚持“受困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防止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3)可能受放射性污染或者辐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受污染的人员进行去污,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疗救治及处理措施。
(4)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清除污染,整治环境,在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安全区域,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人员控制放射源,防止危害。
事故单位根据划定的安全区域,布置安全警戒,疏散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6)组织辐射监督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查明事故原因,与专家研究,提出防治对策。
同时组织检测技术人员深入事故现场,对现场的射线强度进行检测,尽快检测出射线强度,查明原因,为处理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7)放射性物质丢失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丢失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查找。
造成辐射污染时,组织专业人员处理辐射污染。
普及防护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效地开展辐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消除公众恐慌情绪,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8)如现场放射源卡、掉在钻孔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