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培训规定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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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培训规定汇编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修订)
(2008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院)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下同)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对我校(院)原有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专职教师培训进修
第一条选送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专业为主,按需培养;
(二)以到区外重点高校脱产培训进修为主;
(三)鼓励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特别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选送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二条培训进修的方式
(一)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1.以国内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形式离职带薪攻读博士学位为主,适当考虑在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原则上不资助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的除外)。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报考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二)国内非学历教育
1.教师在国内的培训进修,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到高等院校进修专业课程(含研究生主要课程和单科课程进修)两种形式。
为保证质量,进修地点应以外省重点院校(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为主,时间为半年。
2.以访问学者身份进修学习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对口,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国(境)外培训进修
主要指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选送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培训进修。
选送的人员应符合送培单位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在国内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津贴补贴参照相应行政教辅人员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在国内进修培训的,学校承担以下费用和补助:
1.学费、培养费:
(1)离职带薪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教师课程培训进修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
(2)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
(3)在岗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70%,个人支付30%。
2.交通费:
(1)赴外地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火车或汽车——不含火车软卧、软座,下同)。
(2)在外省攻读学历学位、作访问学者、参加课程进修班的教师,每学期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到外省就读的,学校承担由就读学校安排的学生校舍住宿费。
如所收的培养费(学费)中已含住宿费用的,学校不再另行给予住宿补助。
(2)离职带薪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
(3)离职带薪参加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
(4)离职带薪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
(三)由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有关费用及待遇按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期间,个人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由财务处立户存入银行,待其履约归国返校工作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四条报批程序
(一)教师有外出参加培训进修要求的,须向教研部并组织人事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写明参加培训进修的理由、就读学校、专业、学历、学位、学习方式及费用,教研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处审核。
由教研部统一做出培训进修安排的,须将有关计划送交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师个人的发展方向、专业工作需要,以及全校当年的培训经费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分管副校长或者校委批准。
不经以上程序即外出培训进修的,视为自费学习,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五条其他管理
(一)由学校资助攻读研究生班以上学历学位及离职带薪培训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须与学校组织人事处签订书面协议。
取得博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8年;取得硕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5年;离职带薪培训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返校后至少在校服务3年。
(二)为不影响工作,教研部要有计划地妥善安排在职人员的进修培训。
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在读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部人数的40%。
(三)同一人员由学校资助送培多次的,一般从第2次起每次间隔3年左右,硕士博士连读的除外。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当事人须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学习汇报档案及学习总结报告。
行政、教辅人员培训进修
第六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费用支付办法
(一)行政、教辅人员主要在本校进行培训,以本校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为主,辅之以专题送培。
(二)行政、教辅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5]57号及桂党校字[1999]23号文件的规定,不再由国家财政和学校提供资助,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岗位技能培训,必须是本岗位业务急需的技术技能培训,并有实质性的技术技能培训内容。
经费由学校支付。
(四)个别人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送省外高等院校和有关机构加强培训的,相关费用参照教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报批程序和管理
(一)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的
(一)
(二)款办理。
(二)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颁发的《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桂党校字[2006]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学和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0-5-3116:
08:
40
阅读次数:
266
为了提高教师、教辅人员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优化教师、教辅人员队伍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从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能适应教学需要的教辅人员队伍,使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进修的原则
1、按需选派的原则;
2、学习进修内容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3、业余为主,脱产为辅,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4、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一般扶持学科的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学习进修的形式
(一)非学历教育1、公派出国进修公派出国进修,是指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学校专项基金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利用社会资金全额资助派到国外的各类进修。
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公派出国申请者除外语水平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考试出国标准外,其中,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普通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硕士以上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较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在45岁以下;研究或合作研究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并获校外机构或个人全额资助。
2、国内进修
(1)岗前培训 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但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
(2)骨干教师进修班 申请者一般应是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
(3)访问学者 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
(4)学术假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鼓励他们利用学术假期到国外或兄弟院校进修、访问,或去企业、机关调研,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学术研究空间。
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校工作满5年,且2年之内没有外出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科研的学科带头人,可享受一次学术休假,时间一般为3个月。
(5)短期进修申请者应当为课程建设、学校发展所急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辅人员,时间一般为6个月。
3、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进站人员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
(二)学历(学位)教育本办法学历(学位)教育仅指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硕士学位。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职教师与其他教学辅助人员。
三、学习进修的选派条件
1、选派对象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安心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进取精神;
2、符合学校审定的单位(部门)年度进修计划;
3、一般要求专任教师在本校工作满2年,教辅人员在本校工作满3年,在校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4、第二次申请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原则上要求距离前一次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含国内外培训),至少相隔2年;
5、身体健康。
四、学习进修的组织和管理
1、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工作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和各院(系)、部组织实施。
人事处具体负责审核、落实各单位的学习进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校性的学习进修计划;负责办理学习进修人员的相关手续以及检查各单位进修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各院(系)、部负责教学、教辅人员外出学习进修期间的管理、考核,要求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教师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和落实。
2、各院(系)部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本单位教学、教辅人员进修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培养人数、培养方向、培养方式、学习时间、经费预算等。
在制定计划时既要考虑当前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防止出现有课无人上和教师教学任务负担过重的问题,又要有利于加快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
在每年的9、10月间,各院(系)、部将次年教学、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拟定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计划,拟定全校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年度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3、为保证学习进修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的进修培养任务,各院(系)、部一般不得取消。
参加进修培养的教师,应服从本单位的进修培养计划及方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五、学习进修人员的经费使用学校设立教师、教辅人员学习进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教辅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国内外学习进修、培训等费用支出,归口人事处掌握使用。
1、学校送出去学习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所需要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及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向财务部门以个人名义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报帐手续,工资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2、经学校同意送出去的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自理。
学习期间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以个人名义向财务部门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3、参加脱产短期培训、访学和一年以上访学、进修的人员,其学费由学校报销。
实验费等相关费用应先报学校同意后再予以报销。
住宿费按每年1500元包干。
差旅费限报学习地与我校间的直行硬卧车票(绕道部分不予报销),一学期报销一个往返,途中按公务出差规定享受出差补助。
4、享受学术休假人员的经费使用参照培训、访学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住宿费按实际费用报销。
5、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教师的岗前培训费用自理。
六、学习进修人员的义务
1、选派学习进修的教学、教辅人员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学习进修协议。
委培、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服务期为5年,一年以上的外出进修、访问学者服务期为3年,短期进修访学的服务期为2年。
服务期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并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离本校(含出国留学、辞职)。
2、参加学习进修人员若未满服务期提出调离本校的,属脱产学习进修者,必须偿还在脱产学习进修期间领取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岗位津贴及报销的所有费用,退回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按未满服务期(月数)×1000元支付违约金;属不脱产学习进修者,必须退回所报销费用和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按未满服务期(月数)×600元支付违约金。
3、派出学习进修的教学、教辅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学习进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工作。
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派出单位和学校、接受进修培养的单位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学习。
未经同意擅自延长学习期限者,学校将停发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并按缺岗追究其责任。
4、根据学校计划安排学习进修的人员,因个人原因(因病除外)中止学习或未获得学位的,应一次性退还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培养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并退还脱产(不在岗工作)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和福利。
5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培养。
七、学习进修的考核与待遇
1、被选派的学习进修人员,每学期须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
每学年考核时,本人须填写《井冈山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科研成果、学习小结以及所在学习进修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学校根据其本年度完成学习、科研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者,学校将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学习进修结束或毕(结)业后,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学习进修或毕(结)业成绩、考核鉴定和毕业证、学位证及业务档案。
2、由学校选派学习进修的人员,凡考核合格者,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住房、职务晋升和聘任均享受与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3、对学校送出去的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者,学校一次性给予总数为12000元的学习费用补贴;对毕业后只获得学位证者,学校一次性给予总数为8000元的学习费用补贴。
此外,不再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4、对学校选派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结束获取博士学位后,比照享受引进博士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是按照“统一成本核算,同一优惠待遇”的原则,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将本人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补贴、岗位津贴、福利、奖金和学习期间报销的培养费、差旅费、实验费、答辩费、论文打印费等进行累加算出总费用,在优惠待遇中的安家费、生活补贴、电脑补助费项目中进行核减,如有余额则发放到本人。
学位津贴、科研启动经费、住房(要求在此之前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否则,原有住房必须退回)、电话费补助、办公经费、配偶安排、职务聘任等政策与引进的博士同样享受。
若本人自愿不享受住房的,五年服务期内,学校按住房面积和吉安市的房租标准每月返还房租补贴。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指脱产指脱离工作岗位,全日制在进修学校学习;不脱产(在职)指不脱离工作岗位,一边如数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一边坚持在岗学习进修。
2、参加学习进修时未满分配(调入)时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或前一次学习进修服务期的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的服务期应与分配(调入)本校或前一次学习进修未满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3、若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费出国学习进修人员,一律由本人向学校提出辞职,人事关系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
待学成归国后,若愿意回校工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因岗位工作需要,在所在部门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参照本办法报考委培、定向或在职硕士或博士,但要求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一致或接近。
5、学校的外聘教师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6、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辅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1708:
23:
35
关键字:
进修管理规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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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
伍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辅人员进修的管理,鼓励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且在岗的教师、教辅人员。
第二条 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新教师岗前培训。
2.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
3.攻读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访问学者。
5.单科进修。
6.继续教育。
(二)出国(境)进修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
单位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应邀赴国(境)外作访问学者。
第三条 安排进修的原则
(一)各部门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工作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在保证教学及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教职工报考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院原则上不再批准报考脱产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
(二)在选派进修人员时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教职工在职进修硕士学位,必须是不脱产的方式。
(五)非教学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同意报考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有献身学院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参加省师资培训中心和本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在教学岗位工作且获取教师资格证书者。
(四)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在学院工作满五年以上,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效果良好,经学院研究同意,可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攻读我院导师的硕士生,工作年限另行研究决定)。
人事代理人员不允许在职进修硕士学位,聘期满后方可报考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进修人员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院继续工作八年以上,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效果良好,经学院研究同意,可以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学院不再批准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攻读我院导师的博士研究生,工作年限另行研究决定)。
对于可享受安家费但本人自愿不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六)在职进修硕士学位人员(包括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需任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本院工作三年以上,经学院研究同意,以不脱产的方式进修,时间不超过三年半。
(七)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在学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作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因科研条件所限,必须进行学术交流的,可申请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访问学者。
(八)具有讲师职称,在学院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上新专业、开新课确有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后,可进行不超过半年的短期单科进修。
(九)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教职工,学院原则上不承担其进修学历、学位的费用。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再批准短期进修。
(十)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具中级以上职称且在学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由于个人原因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未满服务年限,申请再次学历、学位进修、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
(五)近三年来有一年年度考核等次被定为不称职或告诫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 申请进修的程序及应办手续
(一)申请进修的时间在每年的10月份。
(二)凡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进修申请表》或《博士研究生报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教学、科研等基本材料。
经所在单位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于10月15日前统一交到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每年一次,逾期不再办理。
未列入师资培养计划的,学院一律不予批准。
(三)批准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因个人原因未报考或未通过入学考试的,再次报考时须重新申请。
(四)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继续报考(转为)硕士、博士、博士后或出国学习、工作,违反规定者按违约处理,且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五)获学院批准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离校及转档手续。
(六)获学院批准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人员,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才能开始进修。
(七)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把硕士学位证交人事处验收保管,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先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或河北省留学服务中心验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保管。
第七条 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被录取为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需办理离校、转档手续,并停发其国家工资,停止院内一切待遇。
毕业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要求返校工作者,经学院研究同意,按当时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办理。
(二)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人员与学院签订协议后,教学人员在全年脱产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且完成本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70%的情况下,其国家工资照常发放,岗位津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如脱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未完成本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70%的,学院停发其国家工资和岗位津贴。
除教学人员外,其他教职工一律利用假期进修,否则停发其工资和岗位津贴。
(三)新教师岗前培训、访问学者、继续教育及单科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国家工资照常发放,岗位津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四)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连续计算工龄,停发其国家工资,停止院内一切待遇。
按期返校后,一次性补发其留学期限内的国家工资,报到并工作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五)自费出国(境)进修的教职工,档案转到张家口市人才交流中心,停发工资、停止院内待遇,其它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 进修费用的报销办法和报销标准
(一)考取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的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人员(包括以同等学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将学位证交到人事处并登记备案后,可在8000元的限额内报销培养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新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学院报销其培训费,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四)单科进修人员所进修课程考试合格,在400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培养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超过部分自理。
(五)国内访问学者学习结束后凭有效结业证书,在500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超过部分自理。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七)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八)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学成回国到人事处报到,学历及学位证书交由人事处保管并备案后,由学院研究决定报销培养费数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费用自理。
(九)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取得学位后,学院不予登记备案,不予承认,不报销任何费用,不享受学院学位学历津贴及张家口市学位津贴。
2.经学院批准在职不脱产进修硕士学位,但未能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
3.进修专业与学院所批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