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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建标121—2009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9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性标准,是编制、审批和核准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要求。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设规模由储备物资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第九条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万人)

总建筑面积(m2)

中央级

(区域性)

72~86

21800~25700

54~65

16700~19800

36~43

11500~13500

省级

12~20

5000~7800

市级

4~6

2900~4100

县级

0.5~0.7

630~800

注1:

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用插入法取值。

注2:

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建设规模因实际需要突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一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装备。

第一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表2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项目

类型

中央级(区域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库房

生产辅助用房

加工用房

合建

清洗消毒用房

管理用房

办公室

合建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合建

监控室

合建

合建

警卫室

活动室

值班宿舍

附属用房

车库

变/配电室

水泵房

锅炉房

食堂

浴室

合建

卫生间

注:

“√”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m2)

中央级(区域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库房

19563

~23368

14673

~17661

9781

~11684

3985

~6641

2213

~3321

394

~552

生产辅助用房

616

616

462

308

277

77

管理用房

1015~1093

856~933

678

~750

422

~495

228~285

73~95

附属用房

563~609

543~552

506~518

292~304

179~192

85

合计取值

21800

~25700

16700

~19800

11500

~13500

5000

~7800

2900

~4100

630

~800

第一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包括室外货场(货场罩棚)、观察场、晾晒场、停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观察场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要求。

第一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一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势较高,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条件较好;

三、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等;

四、交通运输便利,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

五、地势较为平坦,视野相对开阔,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址应便于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一十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

第一十六条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隔开。

第一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应通畅便捷。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连接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布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并应包括建筑、场地、道路和绿化等用地。

建筑系数宜为35%~40%,其中专用堆场面积宜为库房建筑面积的30%。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一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救灾物资储存、管理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宜为3.0m。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宜为单层,其库房净高不应低于6m;当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时,不宜超过3层。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结构型式的确定应满足仓储功能的需要和结构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施工条件及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和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首层地面应做防潮处理,库房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且不小于0.3m。

第二十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出入口应方便运输、装卸设备的出入,并设置防鼠板,高度宜为0.5m。

第五章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二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有给排水系统,其防洪、防涝排水应根据库址地形及城市防洪、防涝规划确定流向,宜采用排水沟或排水管道等有组织排水方式。

第三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室外货场、货场罩棚应按照第三类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第三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多层库房应设置载重不低于2t的货运电梯等垂直货运设备。

第三十五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资保管维护、技防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自然灾害:

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救灾储备物资:

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存储和调用的,主要用于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应急包、折叠床、移动厕所、救生衣、净水机、手电筒、蜡烛、方便食品、矿泉水、药品和部分救灾应急指挥所需物资以及少量简易的救灾工具等。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是各级政府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政府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

自然灾害救助的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

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

其中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是各地根据灾害类型、灾害发生频次和强度,以及各地历年来因灾实际发生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科学确定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不同的响应等级对应不同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5.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6.生产辅助用房:

用于设备维修、清洗缝补救灾物资的用房。

7.专用堆场:

包括室外货场、观察场和晾晒场。

8.室外货场:

用于清点、装卸和临时堆放救灾物资的场地。

9.观察场:

用于救灾物资入库前对其进行清洁、整理,发现并消除救灾物资安全隐患的场地。

10.晾晒场:

用于晾晒救灾物资的场地。

11.停车场:

用于停放货车、应急调度车和物资转运车等车辆的场地。

12.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K+F+S+D)/Z×100%

K----库房用地面积;

F----生产辅助及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用地面积;

S----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物用地面积;

D----专用堆场用地面积;

Z----库区总用地面积。

13.库房使用面积系数:

库房使用面积系数=库房使用面积/库房建筑面积。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我国的自然灾害具有种类多、发生频度高、灾害集中、损失严重等特点。

特别是近年来,雪灾、地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了提高政府灾害救助水平、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1998年国家建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要求民政部门建立用于储备救灾物资的专门设施,其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灾民实施紧急救助,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经过10年的发展,已在11个城市设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同时,部分省、市、县也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本级救灾物资仓库,它们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目前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普遍存在仓库面积小、建设标准低、基本装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满足目前的救灾工作需要,更无法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备灾、救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为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我国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必须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已开始启动。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差异,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的全国性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管理部门和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政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等文件中明确指出,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存储和调用的,用于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保证其最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资,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存储、接收和调运,是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直接管理部门。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其与其他物资库的设置要求有很大不同;同时,鉴于目前救灾物资储备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建设标准低、基本装备极度匮乏的现实,必须新建一批符合要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并从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应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体要求。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主要职能是为灾民提供紧急救助物资,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其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作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此外,考虑到我国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地域之间的差异,强调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水平,既要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又要满足我国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工作要求。

为加强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因此,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和管理的物资,除直接用于灾害救助的物资外,还要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所需物资。

第五条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属于政府行为,其建设用地已列入《划拨用地名录》,因此其投资和用地均按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条阐明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鉴于各级政府制定发布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都有具体要求,且救灾所需物资种类、数量也因地而异,故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应根据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物资储存和管理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并实施。

考虑到各地财力状况的不同,有资金困难的地区也可分期建设。

同时,为防止重复建设,强调改建、扩建项目应注重资源整合,避免造成浪费。

另外,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中还必须满足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投资的要求。

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分类,并明确其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本条将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县级四类,主要基于:

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灾害种类多、地区差异大、灾害救助需要各异,因此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必须分类建设。

二、国家规定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即灾害发生后,先动用最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救灾物资,当满足不了救助需求时,再逐级向上申请物资,直至动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救灾物资。

因此,本标准将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县级四类。

三、中央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救灾物资进行宏观调控和统筹调拨,承担着区域辐射和查漏补缺的功能。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灾害种类、发生频度和灾情各异,需要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的分布特点、各地人口密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运输能力等因素,对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进行合理布点、分区域建设。

鉴于各区域库的辐射范围、救助需要不同,其建设规模也有差异,故将中央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辐射范围和救助需求划分为大、中、小三类。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规模大小与其储存物资的规模有着直接关系,本标准将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储备物资规模的依据,主要基于:

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数量直接决定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

根据民政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规定,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存储和调用的,主要用于救助紧急转移人口,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资。

因此,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数量是救灾物资储备规模的直接决定因素。

二、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目前全国100%的省份、93%的地市、82%的县市已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各地综合考虑地方灾害发生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辖区人口规模等因素,经充分论证后制定,并以政府文件下达的,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启动条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国家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分为四级响应,并分别规定了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

其中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是各地根据灾害类型、灾害发生频次和强度,以及各地历年来因灾实际发生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不同的响应等级对应不同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四、在实际操作时,通常当灾情达到一、二级时,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就要启动,而三级以下灾情往往由本地区自行响应。

根据调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存物资应至少满足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救助需要,故本标准以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作为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规模的依据。

第九条本条明确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和总建筑面积。

正文中表1所列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及其总建筑面积是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库实际工作需要和建设中已取得的经验,经过论证和测算得出的。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辐射范围和规模分类,通过对各地灾情数据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统计分析,本标准分别给出了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一、中央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

着重考虑其布点和建设需求:

(一)根据自然灾害分布、交通通达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因素,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进行筛选,确定21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点城市。

(二)根据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整体布局情况,综合考虑灾害类型、地域临近、交通能力、地域经济等因素,确定各布点城市的辐射区域。

(三)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中三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采用民政部2005~2007年各省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平均数,结合1949年~2007年各省区历史上大灾年的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辐射区域内所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其主要聚集在72万~86万、54万~65万、36万~43万之间,故据此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大、中、小三类。

二、省级、市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根据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别对省、市、县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所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了分析,通过散点图发现其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分别主要聚合在12万~20万、4万~6万、0.5万~0.7万这三个区间,故据此分别确定省级、市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对应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三、本建设标准对建设规模低于县级库下限的,提倡设置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是为了节约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

考虑到少数人口众多、灾害频发地区的建设需要,故规定允许其突破本建设标准,但需另行报批。

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总建筑面积=库房建筑面积+生产辅助用房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建筑面积+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具体如下:

一、库房建筑面积

(一)根据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数量分别确定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

鉴于各地自然灾害类型,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别,在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中,需政府救助的比例也有不同,经调研论证,本建设标准在测算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县级储备库的建筑面积时,分别按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的25%、30%、50%和70%确定实际需要政府提供救助的人数及其所需救助物资,进而确定各类救助物资的存储规模。

(二)根据储存物资的规模、规格尺寸及堆放要求,确定库房建筑面积。

主要储备物资的种类、规格尺寸和单位面积堆放数量详见表1。

表1主要储备物资的规格尺寸和单位面积堆放数量

物资种类

规格尺寸(m)

单个体积

(m3)

堆放高度

单位面积的堆放数量

帐篷

(12m2)

蓬架(个)

2.3×0.4×0.2

0.184

1.5m×2

16.30

蓬包(个)

1.6×0.4×0.2

0.128

1.5m×2

23.44

棉被(条)

0.9×0.5×0.65(每10条)

0.293

1.5m×2

102.39

睡袋(个)

0.35×0.2(直径)

0.07

1.5m×2

42.86

救生包(个)

0.2×0.2×0.2

0.008

1.5m×2

375.00

折叠床(张)

0.5×0.44×0.2

0.044

1.5m×2

68.18

移动厕所(个)

2.1×0.8×0.42

0.706

1.5m×2

4.25

救生衣(件)

0.9×0.5×0.65(每20件)

0.293

1.5m×2

204.78

棉衣裤(套)

0.7×0.45×0.5(每10套)

0.158

1.5m×2

189.87

其他储备物资包括毛毯、毛巾被、净水机等,其所需库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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