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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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莒南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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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城市规划局 日期:
2011-06-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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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确保道路使用年限,方便居民生活,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在我县城区内从事上述管线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规划局是本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对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居民生活、公共安全和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阻或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
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
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支管避让干管,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五)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
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
通信(含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条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
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二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四条县规划局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三章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六条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八条县规划局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一)北城文化新区;
(二)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五)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一条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第二十二条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1:
500或1:
1000现状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五条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给水管道:
包括生活给水、中水管道、工业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二)排水管渠:
包括城市污水、雨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工业废水、城市周边的排洪、截洪等管渠;
(三)燃气管道:
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管道;
(四)热力管道:
包括热水、蒸汽等管道;
(五)电力、电话、报警、传输光缆、广播电视、路灯等线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电力工程:
低压、高压、超高压输配电和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灯等地下电缆及附属设施;
(七)通信工程:
市话、长途、专用、报警、移动、军用通信、广播电视、电信传输光缆和微波通信及附属设施;
(八)工业管道:
如空气管道、氧气管道、石油管道以及化工专用管道等;
(九)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十)所有架空线路;
(十一)道路、地下人防线路。
第二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2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县规划局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县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城管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及占道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县规划局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四十一条县规划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工程管线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规划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规划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向规划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规划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六条因临时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临时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县规划局。
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附属的配套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相关技术数据纳入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管线工程,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乡镇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