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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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吉林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吉林省室内装饰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办公空间、商业空间等各类小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参照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中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三、室内装饰装修是消费者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
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四、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甲方)要验看承包方(乙方)的证照资质。
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证照资质外,合同应加盖与证照资质一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选择采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
若实际使用时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增补,则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七、甲、乙双方可以登录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
八、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共有房屋装修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等级证书号:
登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详细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户型结构:
室 厅 卫 厨 阳台。
1.2工期:
共计 个自然日(本合同如无另行约定,所有日期均按自然日计算)。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等合同附件)
2.2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详见预算书。
3.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付款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并在下表中明确标注。
工程进度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支付金额(元)
¥ 元
¥ 元
¥ 元
¥ 元
3.3收款确认以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为准。
任何私下交易及口头承诺均属无效。
3.4增加项目款项,自甲方签字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予乙方;减少项目款项在工期过半交款前进行款项结算。
3.5甲方对本合同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项目减项不减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指设计费、企业管理费、现场指导费等),增项增加多少间接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约定。
3.6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和材料,或产生二次(运输)物料费等,可由双方协商另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 日,甲方签字确认施工图纸及预算书,并会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现场交底是指作业条件、操作工艺、作法说明、质量标准、成品保护等事项工程开工前的现场确认)。
4.2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在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居住使用该居室的,对居住使用部分采取隔离保护措施,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4.3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供暖及相应设施、设备。
4.4负责办理物业管理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开工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进场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4.5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6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施、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4.7负责协调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8按时参加乙方组织的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施工各节点验收及竣工验收。
4.9不得要求乙方实施以下行为,否则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1)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
(5)拆改上下水主管道及暖气、燃气、烟道、线缆等公用管道设施;
(6)强令乙方违法违规或违反与物业等单位协议的其他行为。
4.10凡必须涉及4.9条款所列的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施、设备管线等内容,甲方应当负责向建筑及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拆改方案,并对拆改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出具书面证明。
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且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 日提供全套的施工图纸和效果图纸供甲方审定。
所涉及到的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5.2会同甲方开展现场交底工作,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5.3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5对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施工的工程,乙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5.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
5.7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5.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5.9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施、设备管线。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施、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甲乙双方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双方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明细见附件)
6.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施、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施工进度及时供应到现场,甲方承担运输、提货费用;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6.3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施、设备,必须与工程预算书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计量标准相符,并提交购货发票或证明材料;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之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签字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
7.1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住宅设计规范》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以上标准为合同签订时所执行的现行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新的标准实施,若无相反约定,则双方同意后续施工执行最新施行的标准。
7.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3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委托第三方监理的监理人员应该参加验收:
(1)材料进场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包含:
水电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
(3)工程中期验收(瓦工验收或工期过半);包含:
铺设瓷砖等装饰物前、吊顶工程(涂饰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4)工程竣工验收。
7.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工程中期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1)当具备验收条件与标准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日内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甲乙双方需办理验收合格手续,甲方须在工程验收单上予以签字确认,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乙方有权停工。
(3)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不顺延;复验合格后,由乙方承担复验及返工费用。
(4)甲方不参加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7.5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1)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工程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另行议定验收日期。
如通过工程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在延期验收期间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在工程验收时双方对本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