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860012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30.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x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

 

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

 

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

 

1999〕8

 

号)

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

社〔2002〕136号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

 

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

 

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

 

社〔2002〕136号

 

:

〔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录)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

 

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

 

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

 

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

 

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

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

 

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

 

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

 

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

 

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工作的工人办理。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

 

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

 

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

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

 

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

 

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

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

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

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

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

 

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1997年8月8日)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

“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

 

和调整。

”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

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

 

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

凡属全国较为普遍、

 

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

 

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

 

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

 

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

 

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

 

算工龄。

 

8、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

 

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1995年5月18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

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

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

”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

 

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

 

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199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

 

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

 

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

 

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

 

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

 

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

 

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

 

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

 

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

 

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

 

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

 

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

 

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

 

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年,从事其

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

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

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

 

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

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

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

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

 

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

 

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

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

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