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docx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摘要:
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
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入手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持续增长,车辆的结构日趋合理,然而以车辆为运输装备的公路货物运输竞争却日趋激烈。
随之而来的是却超限超载运输,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几乎所有的货运车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超限超载行为,汽车装得比火车皮还要多。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设施的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超载超限机动车辆运输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超载超限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
一、概述
公路车辆超载是指公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其核定的载质量,即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质量(标记吨位),是车辆本身对其装载的限制。
公路车辆超限是指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运输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国家管理规定的行为,所指的是运输车辆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
《公路法》第50条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贡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超限运输是车辆的轴载质量超过限定的标准,而超载运输是车辆的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超限运输还包括超过车辆高度、长度和宽度的限制。
超限运输的治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而超载运输的治理由公安部门实施。
二、产生超载超限车辆的原因
(一)产生超载超限车辆的直接原因:
经济利益的诱使
全国各省现行的公路通行费征收办法和养路费、运管费一样,是以车辆通行证核定的载质量作为计费依据,并按标记的吨位分为若干档次。
许多运输专业户为了降低成本,采取少报标记吨位,逃漏通行费的手法来获取非法利润,出现大批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重量明显高于标记吨位的现象,也就是违章超载。
其中不少车主还进一步加装货物,致使车轴的荷载超过了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允许的限值,也就是违章超限。
为迎合运输业户多装载货物的需求,不法车辆生产厂家不断加大车辆实际承载能力,推出了大批承载力大大超过标记吨位的车辆。
更有一批作坊式的改装厂,迎合运输业户的口味,加高栏板,加厚钢板弹簧,使公路货运车辆更加崎形。
另外,货车承载力的扩张,致使运力更加供过于求,运价不断走低,运价低迷又促使运输业户变本加厉地超载超限,形成恶性循环,公路货运市场价格扭曲,无序竞争激烈。
超载超限运输已经成为中国公路干线交通的一种严重的群体性危害,成为“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
(二)产生超载超限车辆的主要原因:
1、市场竞争的激烈、法制观念的淡薄及法制本身的缺陷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持续增长,车辆的结构日趋合理,然而以车辆为运输装备的公路货物运输竞争却日趋激烈。
专业运输企业、运输个体户、拥有自有车辆的企业在运输市场中激烈地争取货源。
20世纪最后10年,我国公路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这一方面为我国的公路运输提供了逐渐完善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在此期间全国各地的公路规费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的养路费,有些地区还设立了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等。
更为重要的是收费公路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所有这些都提高了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
就是在此期间,道路运输的直接成本如燃料、人员、修理及配件的费用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更加剧了公路运输市场的竞争。
竞争本来是提高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原动力,但我国公路运输业内的竞争属于低水平的竞争,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价格上,这就使得那些蔑视法律、铤而走险的非法经营者通过超载超限的形式取得了竞争的主动。
相反,那些守法的运输企业由于价格劣势而逐渐失去货源,退出了市场,显现出了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这当然也与行业内外的法制环境有很大关系。
至2002年,我国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货运周转量仅占全社会公路货运周转量的5%,与此同时,货运个体户和联营户所完成的货运周转量却已占全社会公路货运周转量的49%。
尽管这个差距是逐渐形成的,货运个体户和联营户的经营也不完全是超载超限运输,但调查数据显示,85%的超载超限车辆属于后者,98%的严重超载超限车辆更是属于后者。
有时,这些非法经营业户的车辆明明具备载重10t的能力并且确实装载着10t的货物,在交纳养路费和公路通行费时却只按2t的标准交纳。
这些车辆之所以可以成年累月地偷漏规费,与我国的公路规费(包括公路通行费)的征收机制、执法力度、法制环境等存在缺陷或问题直接相关。
(三)产生超载超限车辆的个体原因
1、车辆改装厂的违法改装
据江苏京沪(北京——上海)高速公路公司的朱永胜、朱晓龙两同志介绍,他们在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打击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中,发现很多“怪车”频频问世。
如某改装厂使用5t货车牵引,改装双后轴车厢5m的半挂车,载重量定为7t或8t,实际却可载重20t。
这些“怪车”出笼的主要原因是这些车辆生产、购销厂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超载危害,置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私自生产和销售用于超载的“黑车”。
2、车主和司机的超载
由于总的运输费用是货主单位或货运中介机构按超载超限的标准给车主的,车主不超载超限就没钱赚。
在各种税、费固定计征的情况下,超载超限运输是提高运输业户经济效益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办法。
对车主和司机来说,超载超限可以增加运量,节约燃料,降低成本等。
3、地方保护主义
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很不平衡,产生的后果,一是不利于从源头遏制超载超限现象。
无法实现“超载、超限车辆不出县、不出市、不出省”的治理目标,不能真正将超载超限车辆控制在“萌发地”。
二是一些执法、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疏于管理,措施不力,存在只收罚款不纠正的倾向。
为了弥补损失,车主只能在超载超限上做文章。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超载超限。
三是加剧了公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车主对超载超限现象的普遍认识是:
运价太低,不超载超限不挣钱,但超载超限又是造成运价低的原因之一。
这样就形成了运价低就超载超限,越超载超限运价越低的恶性循环。
2000年交通部门开展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部分地区反映,治理工作刺激了运价偏低的道路运输市场,运价有所回升,但有些地方整治超载超限不力,自然随意超载超限,货物运价依旧,人为造成不同地方车主、货主间的不平等竞争,给运输市场带来新的混乱。
4、政策法规的滞后
1991年初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公路汽车征费标准化计量手册》,要求各地的养路费征收机构按计量手册中规定的汽车装载吨位计征养路费。
该手册执行10多年来,对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有效地保证了交通规费的足额征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广大车主对此表示理解和赞同。
但随着超载超限查处力度的加大,新的矛盾开始出现。
查处超载超限的标准是车辆行驶证上所核定的装载吨位,但核定吨位的依据是厂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
如前所述,由于产品技术参数的不真实,必然导致行驶证上的核定吨位与车辆的实际承载能力相去甚远,也与计量手册所规定的计费吨位有相当的差异。
这样相当一部分车主无法按其交纳养路费的吨位装货,感觉“亏得慌”,从而产生对国家政策的疑惑。
三、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车辆的措施
(一)强化综合治理
要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严重超载超限车辆不出省(区)、不出市、不出县。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公路部门开展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要强化超载超限治理队伍建设,理顺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汽车生产行业管理、公安交警车辆管理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专项斗争,加强公路巡回检查,对较为严重的路段设立流动巡回检查车辆,当场测量,当场处罚。
(二)加大对车辆生产、购销厂家的执法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应严把生产厂家产品的“限制标准”关,产品鉴定时应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制约。
对于购销商家,应加大对其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检查监督力度。
发现擅自变更产品合格证者,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
要严格执行汽车生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杜绝“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和倒卖产品合格证现象,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
各有关部门可联合对车辆改装厂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以改装车辆为线索,顺藤摸瓜找到车辆改装的非法厂家,发现不法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惩。
(三)对车辆的行驶证进行规范管理
目前行驶证的不规范不仅表现在大货车小吨位上,有些行驶证上的总质量填写也不尽相同。
有些包括车重和货重,有些却仅是车子自重,这给交警部门核实超载吨位增加了难度。
行驶证的规范化管理需要车辆管理所对这些方面进行规范化填写,对货车的核载吨位要严格按照货车的实际吨位填写,而不是依据货车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吨位填写。
行驶证的规范化管理还应该从与车辆生产厂家的协调入手,尽快制定一些条文和规范,杜绝“大吨小标”车辆的再次出厂。
对已经出厂的车辆要重新核发行驶证,提高核载吨位。
车辆厂家要本着安全原则,本着“能装多少,就定多少”的原则生产车辆。
(四)路政部门和交警部门要联手合作
交通路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联手做好对货车超载超限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反超载超限的宣传,各负其责。
同时要加强联系,形成一个对超载超限整治的联动网。
交通路政部门在征收超限运输补偿费的同时,应做好宣传,并对查处中发现的严重超载车辆向当地交警部门反映,及时进行查处,避免事故的发生。
交警部门在对超载车辆查处的同时,也应将超载特别严重的车辆向当地路政部门通报,使其支付应付的超限运输补偿费。
在厂家将车辆核载吨位明确化后,交通路政部门应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一个超载的限度。
在这个限度之上,交通部门可以征收超限运输补偿费,交警部门可以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和定性。
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两个不同的标准,有利于超载超限概念的明了化和大众化,便于管理。
(五)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
一是组建有形的货物运输交易市场,规范运价。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建有形的道路货物运输配载代理部门,货主和车主一律进入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承运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要加大力度合理调控运价,有关部门可根据目前实际运输成本的基本水平,出台一个运输指导价,使车主在正常装载情况下有一个起码的合理收入,不再以超载超限为手段作为运输赚钱的途径,这样可从源头上控制超载超限现象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在营运车辆上的各种收费,降低运输成本。
对“大吨小标”的车辆进行纠正,规范汽车公路征收计量工作,对超载超限车辆进行按实载收费,清除在收费环境上多收少收的不公平现象。
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要使当地政府充分认识到公路在当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兼顾,积极支持公路主管部门开展反超载超限运输工作,主动消除地方上一些不合理、有碍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种曼婷.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对策[J].运输市场,2004
(2).
[2]李洪武,过秀成,等.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对策研究[R].研究报告单行本,2002.
[3]王长喜.高速公路发展中面临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3(8).
[4]陈荫三.运用经济杠杆长效治理超载超限运输[J].中国公路学报,2004
(2).
[5]路成章,等.超载运输对社会的危害[J].公路交通科技,2004(5).
[6]严作人,等.运输经济学[M].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7]刘振兴,等.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手册[M].北京:
金版电子出版公司,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