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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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
第一部分金融法
第一讲中国金融市场主体制度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1.最早的中央银行可追溯于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
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伦敦股份制英格兰银行。
2.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政府的银行、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1.商业银行的只能: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业务:
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四字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依法接受监管。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专门或兼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的分类:
(1)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2)财产保险、人身保险;(3)自愿保险、强制保险;(4)原保险、再保险;(5)单保险、复保险。
五、信托投资公司
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之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中国的财务公司都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融资和信贷业务基本锁定在集团内部,主要为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1.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或投资;
6.办理成员单位的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清算、结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同业拆借。
七、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他涉及到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
金融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
(2)回租;(3)转租;(4)
杠杆租赁;(5)项目融资租赁;(6)销售式租赁。
八、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1.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2.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8.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9.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10.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1.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2.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13.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证券公司
十一、期货公司
十二、基金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中国金融调控监管体系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组建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宣布成立。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
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结构(参见教学大纲)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一)外汇管理部门的设置
1979年3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工作报告》,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并赋予它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83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央银行领导下行使外汇管理职能。
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机构1989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升格为副部级,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区(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参见教学大纲)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一)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二)中央银行职能的调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对中国人民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机构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等作各部门了规定。
1997年11月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产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决定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分离到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
1998年11月有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监督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保监会。
(参见教学大纲)
第二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中国银监会组织机构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对外挂牌并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
截至2008年底,中国银监会系统机构总数2074个,其中包括:
银监会机关、监事会、金融工会,36个银监分局,1735个监管办事处,另设北戴河培训中心、沈阳培训中心、顺德培训中心和芜湖培训中心;银监会系统人员总数23345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二、中国银监会的职能
参见教学大纲表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中国银监会的法定目标和任务: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负责对。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管工作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
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对各类监管设限
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中国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第三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监管专员办事处。
截止2008年底,中国证监会共有工作人员2512人,其中会机关649人、派出机构1863人。
二、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第一阶段是在1992年5月以前形成的多头和分散的证券市场管理模式。
第二阶段是在1992年5月至1997年底,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定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过渡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在1997年以后,初步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管体系。
参见教学大纲表列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第四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中国保监会组织机构
1995年6月23日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并于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业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在加强保险立法的同时,我国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产,标志着我保险监管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
1995年7月有,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保险司,负责中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则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
另外,稽核监督局负责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1997年11月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做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其中提出了按照银行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把保险业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在适当时机成立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
1998年11月18日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第二部分证券法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证券及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证券市场主体,以及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方式及手段:
通过多媒体课堂授课、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证券、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证券
一、导论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和资本工具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股份公司的确立而产生。
证券产生的社会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和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
股份公司本质特征是它的开放性和资合性。
股份公司的开放性表现为两点:
一是股份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股份等额并可自由转让;
二是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二、证券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
(一)证券的概念证券表示财产权利的一种特殊书面凭证。
•
(二)证券的范围
•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泛,大致包括三类:
•一是资格证券,如银行存折、车票等;
•二是金额证券,如邮票;
•三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等。
•最常用的证券是债券与股票: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权益的凭证。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股票是股东进行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2、债券
•债券是证券持有人可请求证券发行人支付债券上本金与利息的一种证券,如公司债权、国库券。
债券体现的是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证券具有下列特征
1、证券是资本性权利凭证
2、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3、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4、证券是占有性权利凭证
5、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三、证券的作用
(一)证券具有资本聚集的作用
(二)证券具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三)证券促进现代企业的形成
第二节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市场是指有关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进行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场所;而狭义的证券市场,则仅指投资者将在发行市场上取得的证券再次乃至重复多次不断买卖的场所,也即证券交易或流通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特征
1、交易对象为特殊的金融商品
2、高度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3、具有高敏感、高辐射和高风险性
4、具有浓厚的商事色彩
5、市场参与者甚众
6、市场监管力度大
二、证券市场的分类
(一)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分类的意义在于:
第一,不同类型证券市场在发行条件和上市交易条件上不同,各自投资风险也不一样;
第二,不同种类的证券市场遵循不同的交易规则;
第三,不同种类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不同。
(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这是根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而作的分类。
该类划分意义在于:
第一,可以分清两种市场的表现形式,前者为集中固定的有形场所,而后者为分散无形或有形的市场;
第二,交易方式不同,前者一般委托经纪人进行间接的公开买卖,后者则可以委托经纪人或也可由投资者自行直接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买卖;
第三,交易对象不同,前者必须是依法定标准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后者可以是甚至更多的是未上市证券;
第四,监管程序不同,前者监管严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而后者监管较宽松,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低。
(四)证券一级市场、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三级市场和证券四级市场
(五)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市场与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市场
三、证券市场的运行
(一)证券市场的运行主体
证券市场的运行主体是指证券市场各阶段、各环节的参与者,也即在各种证券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证券发行人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交易场所
4、登记结算机构
5、证券中介机构
6、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二)证券市场的运行客体
第三节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民事商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也包括刑法上的证券犯罪和行政法上的证券违规处罚。
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即调整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证券法的特征
(一)证券法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
(二)证券交易法多为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三)证券交易法具有国际性
三、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及对证券市场监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它包括三方面关系:
(一)证券的发行关系
(二)证券交易关系
(三)证券监管关系
证券监管关系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关系。
二是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的关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证券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的性质是由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我们认为证券法属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证券法属于商法,具有商法的特征:
从主体上看,证券法规范的主体主要为证券发行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这些主体具有商人的特点,与一般的自然人不同;
从行为目的来看,证券法主要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营利;
从法律规范看,如前所述,证券法多为技术性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国际性。
因此,证券法属于商法。
五、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四点意义: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
第三,可防止证券交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四,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股份公司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二)公平原则
在证券市场中,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下列方面:
第一,每一个合法的投资者有同等机会进入市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投资者应按相同的规则进行交易。
(三)公正原则
(四)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于下列方面:
一是在证券发行制度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核准制。
二是各国证券法均确立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在证券交易中,电子通讯设备得以广泛应用;自动报价系统得以广泛推行;这大大减少了证券交易的过程,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效率。
(五)统一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证券法的渊源
(一)国外证券法的渊源
1、统一证券法
2、单行证券法律法规
3、公司法
4、证券监督管理法规
5、自律规则
(二)我国证券法的主要渊源
1、公司法
2、证券法
3、刑法
4、行政法规
5.部门规章。
案例股票交易的特殊性与表见代理制度
股票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从事股票买卖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交易账户通过证券公司代为进行。
股票的买卖委托和过户实行有效证件制度,股民应当持本人的股东账户卡、证券交易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委托买卖手续,证券公司才受理委托。
但是下面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向我们提出了在股票交易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问题。
【案例】
1995年3月,股民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开立了上海和深圳的股东账户,并在上海市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买卖。
平日里,张某经常与其妻刘某一同去营业部,与营业部委托柜台的报单员王某相识。
王某知道张与刘系夫妻关系。
每次张某通过报单员王某进行股票买卖委托时,张都让其妻刘某填具委托单并出示张某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和资金卡等证件。
•1995年6月,张某认购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股份1000股。
1996年5月6日,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996年“十一”国庆节期间,张某在岳父家与刘某发生争吵,张某被妻弟打伤,张与刘夫妻关系恶化。
1996年10月8日,张某之妻刘某单独来到营业部,以张某的名义填具了卖出“新世纪”股票1000股的委托单,交给了王某。
王某要求刘某出示张某的身份证、股东卡等证件,刘某谎称,证件都在张某的手包里,张某在家接电话,一会就来,并催促王某抓紧时间报单,以防股票价格掉下来。
王某没再坚持查验证件,将刘某的委托报出,随即刘某报出的1000股“新世纪”股票以每股33元的价格成交,后刘某离开营业部。
下午张某到营业部,此时,“新世纪”股票已涨至38元,张某在该价位填具了卖出1000股的委托单,随后股价涨至38.90元。
张某报单后被告知,其名下的1000股“新世纪”股票已在上午10点48分卖出,其报单属于卖空行为,依法无效。
Ø经查询得知,股票是由其妻刘某卖出的。
张某与营业部交涉认为,按照法律关于证券营业部代理股民进行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应查验委托人的“三证”,“三证”不全,营业部不能接受委托,遂要求营业部返还“新世纪”股票或赔偿差价损失。
Ø证券公司以张某名下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代理张某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表见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
【法理研究】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张某之妻在无张某授权的情况下对张某名下股票的交易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证券交易有哪些特点?
下面我们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与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交易与普通物品交易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可以从证券交易标的物的特点、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以及证券交易法律保护的特点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证券交易标的物的特点
(二)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
二、张某之妻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结论】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基于保护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而设立的。
但是,表见代理只有在具备相当的构成要件情况下才成立。
在股票这种特殊的交易中,为维护股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别有用心者投机钻营,表见代理的情形不应适用。
因此要为证券公司更加严格检查交易者是否满足股票交易的形式要件,更好地维持股票交易秩序,避免股票被盗卖等情况的发生,从而避免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证券发行与上市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证券发行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
教学方式及手段:
通过多媒体课堂授课、公司模拟资本运作综合实践案例及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基本知识。
证券发行的分类
第一节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
第二,证券发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发行人须将证券交付给投资人,证券发行才生效。
第四,证券发行是要式行为,除须履行法定审核手续外,发行股票、债券的格式、条件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一)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
(二)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四)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五)国内发行、国外发行或者境内发行、境外发行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当提交正确、真实的发行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不作实质审查,但应全面公开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在注册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准许发行的制度。
美国证券法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
证券发行注册制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法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要件,任何公司皆有发行证券的资格。
(2)证券发行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公开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
其他因素,如发行人的财力、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品质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
(4)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
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内容无权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进行评价。
(5)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
发行人在申报后的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
(二)核准制
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公开申报的文件,而且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才可发行证券的制度。
核准制中,证券监管机构不仅要审查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还要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欧陆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实行核准制。
我国股票发行也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证券发行的特点:
(1)证券的发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