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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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1、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天时间,其他党政领导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各部门每天至少安排1名党政领导坐堂接待群众来访。

具体时间和接待对象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

2、进一步规范接访方式。

领导干部接访可采取公示接访、带案下访和重点约访等形式。

公示接访,即将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接访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分别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信访接待场所提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信访;带案下访,即对某一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或久拖不决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由领导干部深入事发地或信访人居住地现场处理;重点约访,即约定时间和地点,由领导干部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会办处理。

领导干部接访要抓好公示、接访、包案、落实四个环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领导干部接访既要注重个性问题的解决,更要注重共性问题的化解。

主要领导要着力解决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民生信访问题,主要是以下四类信访问题:

一是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潜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重大隐患;三是跨地区、跨部门,责任难落实、解决难度大的信访问题;四是久拖不决、信访人频繁越级去扬到省进京上访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其他领导按分工对口接待群众来访,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针对性。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层层落实,限期解决。

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确保接访取得实效。

对领导干部接访过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部门要逐件整理成领导接访事项纪要,明确接访事项的办理措施、办理单位、办理时限。

信访部门负责领导接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接访领导书面报告,做到接访一件,办理一件;接访一批,处理一批,确保领导接访中的每一个案件都落到实处,实现停诉息访、“案结事了”。

对领导干部接访的信访事项,如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再次越级上访的,由市联席办直接通知原接访领导干部负责劝返接回,并负责化解稳控,直至信访人停诉息访。

二、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下访工作机制

5、定期组织干部下访。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机关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市、乡镇两级机关干部统一下访日。

干部下访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督导抓好落实: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6、实行逐级下行接访。

按照市到乡镇、乡镇到村的模式,由市、乡镇两级联席办牵头,定期组织涉及信访突出问题相对较多的部门,到相关乡镇、村(社区)集中公开接访,就地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

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信访代理制,规范代理程序,实行“双向承诺”,营造逐级有序的良好信访环境。

7、建立督查服务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列入督查内容,加强督办和协调指导,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成立督查服务队,由党政领导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信访群众,进行督查会办。

市联席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处理好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问题。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

8、明确排查工作重点。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复杂矛盾纠纷,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9、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按照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要求,各乡镇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大排查网络。

10、定期分析研究。

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分类梳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和超前性。

由各级联席会议牵头,建立市、乡镇(部门)两级信访社情分析例会制度,每月1次,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随时进行,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涉众性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就地防范化解,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各乡镇、各部门每月3日前书面报送上月信访社情,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1、实行信访评估制度。

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评估,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发生。

信访稳定评估的重点是涉及‘‘三农”、城市发展和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机构改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决策事项由决策单位牵头,开展民意调查,进行分析论证,把信访评估意见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今后,凡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先都必须进行信访稳定评估。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12、分类化解矛盾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化解要求。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尽早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法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涉法涉诉类问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群众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救助等办法予以化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13、着力解决突出矛盾。

对有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隐患,,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力求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早预防,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

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完善政策,努力从源头上做好化解工作。

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市联席办组织会办。

14、有效实施应急处置。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预防和处置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处置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带离现场信访人员;信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将上访人员劝导至信访接待场所,并做好疏导群众情绪等工作;相关乡镇或职能部门负责妥善解决问题。

一旦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教育工作,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迅速将信访人带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5、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合理诉求,信访人仍不服的,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及时进行复查、复核;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应采取“六步工作法”予以终结。

信访人在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不引起攀比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救助帮扶等手段,给予人文关怀,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机制

16、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要建立健全党政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信访工作。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要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17、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强化信访工作情况评估、考核、通报力度,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的重点放在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主要从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提高案件结案率、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进行。

18、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邮市领导干部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及时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

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权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增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市两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群众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群众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1.强化自治组织建设。

要强化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自治能力素养,增强驾驭能力,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建设。

2.增强群众自治意识。

切实保障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群众自治功能。

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群众自治的主人翁意识,改变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民主意识薄弱的问题。

要提高自治效能,必须提升群众参与意识,真正做到还权于民。

3.扩大群众自治范围。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群众自治范围的工作,并逐步扩大群众自治范围。

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参与、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4.完善群众自治制度。

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以直接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居)务公开、民主理财、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促进社区组织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群众自治的基点和生长点。

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义工等群体,依托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开展群众自治和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群众自治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6.支持村级经济建设。

村民委员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7.加快新农村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工作。

要搞好村庄的环境整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工业防污整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搞好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市、乡镇机构改革,推动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承接,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2.完善工作指导方式。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从高邮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

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指导,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3.规范协助管理行为。

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要严加控制。

要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全面清理,以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担,确保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明确规定的事项。

4.实行委托购买服务。

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委托和购买服务的方式。

由市政府各部门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工作要求和落实项目经费。

乡镇政府统一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5.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基层群众自治内部事务、侵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热点问题,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对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出台的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备案审查,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损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合法权益。

三、加强群众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实施监督。

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要实行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1.扩大行政决策参与。

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需要,也是发展基层民主,调动人民有序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基层民主的需要。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注重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真正做到集中民智,使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体现民意。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组织公开听证。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2.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要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要通过不同形式、载体,让广大群众对政府机关工作发表意见、质询和投诉,有效监督政府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群众评议机制。

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和工作评定,要建立群众评判制度,组织群众评议,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反映意见大、评分低的行政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

四、实施互动衔接,建立新型城乡管理服务体制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社会矛盾调处制度等机制,通过努力,基本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模式。

1.加强政府组织协调。

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的协调体制。

市民政部门作为市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职能。

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以及开展指导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2.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协商工作衔接方式,及时解决基层群众反映的困难和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要加强群众信访的处理,及时依法受理群众投诉。

3.建立服务联动机制。

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群众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要加快职能和理念的转变,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居民群众提供文化学习、文体教育、休闲娱乐等场所。

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扶持社区内及周边有关单位和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提供多方位社区服务。

4.实施扶持帮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对经济条件困难的村(居),要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政府各部门可以采取结对挂钩的办法,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高邮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征询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征询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与基层工作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使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基层、服务于政府工作,而创设的一种直接与基层沟通联系的制度。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与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群众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反映的问题。

三、起草、制定涉及群众、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询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对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并说明理由。

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价,也应当主动证询社区基层民情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具体负责民情联系点的日常联系工作。

五、工作要求

1、调查研究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主题,到民情联系点进行调查研究。

围绕工作,量力而行地开展联系点的指导、帮助和调查研究工作;

2、宣传政策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文件;

3、解决问题对民情联系点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4、定期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工作安排开展民情联系点工作,每年与民情联系点联系不少于两次。

 

高邮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本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行政执法协调应当按照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衔接产生的争议;

(三)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协助产生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的争议;

(五)行政机关因联合执法产生的争议;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争议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与争议其他各方进行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方行政机关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一)行政执法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争议各方一致同意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的。

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就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行政执法协调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争议协调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2、涉及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提请协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协调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关于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对争议事项的意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同意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进行:

(一)召开协调会议,听取争议各方意见,协调各方立场;

(二)会同相关机关协商解决方案;

(三)征询争议各方上一级主管机关意见;

(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五)提请有关机关进行解释;

(六)其他适合的协调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发正式协调处理决定,载明参加协调处理各行政机关名称、协调处理事项、协调处理依据和协调处理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协调处理决定分送各机关归档保存;

(二)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市政府依法协调处理,市政府处理市属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结果是最终决定;

(三)因争议协调处理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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