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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保护生态和生产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促进

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和术语

3.1 “三废”:

是指废水、废气、废渣。

3.2 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

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包括碱渣、酸渣、浮渣、白土渣、沥青渣、油泥、焦泥、活性污泥、

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油质的垃圾等。

3.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

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

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6环境紧急情况:

是指由于出现不利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

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和积累于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这时极易发生的污染或公害事件。

3.7 异常排污:

是指在非正常工况(含事故状态)下持续或间断向环境或处理系统排放冲击性废

水、废气、废渣或噪声。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门

4.1.1 负责公司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日常环保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检查考核和清洁生产

开展等工作;

4.1.2 负责排污收费管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隐患治理和环

保“三同时” 以及节水减排监督等相关工作;

4.1.3 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核(跨茂名地区异地转移处置由公司审核,其余由二级单位环保

部门审核)和临时排污申报审批(由二级环保部门实施);

4.1.4 组织进行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2 技术质量部门

4.2.1 负责有关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实施。

4.2.2 负责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回收利用以及其转移处置会签等工作(按公司内控制

度级别执行)。

4.3 生产管理部门

4.3.1 负责有关环保装置、清洁生产的调度、协调和污油回收清理安排工作;

4.3.2 负责油罐类清理作业安排和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外委转移处置会签工作(按公司内控制

度级别执行)。

4.4  财务部门

4.4.1 负责公司排污收费审定和征缴管理工作;

4.4.2 负责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经济评估分析;

4.4.3 负责综合资源利用建帐和减免税办理工作。

4.5  审计部门:

负责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的财务、经济效益审核。

4.6  企业管理部门:

负责环保和清洁生产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制定相关激励机制,进行考核。

4.7  计划部门:

在制订公司发展计划的同时,落实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4.8  供应部门:

4.8.1 负责有关环保项目和清洁生产方案中的设备购置,并组织实施;

4.8.2 负责催化剂类危险废物的外委竞价、转移处置资质审查和配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9 销售部门:

负责有机溶剂类危险废物、锅炉灰渣的外委竞价、转移处置资质审查和配合办理

相关转移手续。

4.10  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环保管理、清洁生产,建立健全相关环保管理台帐。

5 管理内容

5.1 一般要求

5.1.1 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

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茂名石化公司等有关环保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优化原料,优化工艺,优化生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5.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范、规定、标准。

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备案;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必须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1.3 在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技措、大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保项目治理规划、计划,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5.1.4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从工艺上、设备

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通过加强管理、装置大修、技改等渠道,不断改进工艺技术,将污染物

消除和削减在生产过程中。

5.1.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减少能耗物耗。

5.1.6 岗位、设备、管线的巡查要确定环保检查的内容,落实设备“跑、冒、滴、漏”管理措施,

制定处理方案,完善处理、处置手段。

各岗位要明确环保应知应会的内容,明确岗位职责。

5.1.7 “三废”处理装置(设施)不得擅自停用,因故需要停用的,必须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

批和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5.1.8 加强环保装置(设施)的管理,严格按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装置(设施)“三废”

达标排放。

5.1.9 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严格执行有关环保规定,落实环保措施,杜绝“跑、冒、滴、漏”

和乱排乱放。

5.1.10 各单位要针对装置的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应急物资,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1.11 环保监测单位要建立完善“三废”监测原始记录、台帐、监测日报、月报、年报、监测年

鉴、环境质量报告书,按规定上报环保管理部门;二级环保部门、车间应相应建立健全环保记录、

台帐。

5.1.12 环保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本单位“三废”排放状况和环境质量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提出相

应措施。

5.2 废水管理

5.2.1 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需要用水冷却的机泵、设备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5.2.2 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过程水抽水、冷却水、蒸汽冷凝水以及

汽提净化水等应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5.2.3 从管理上、工艺技术上落实节水减排,不许随意用水冲洗地板和设备,容器、油罐等清洗

要控制用水;对耗水量大的设备/设施要及时整改,生活用水要做到人离阀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5.2.4 生产装置、贮(油)罐区排水、排污和回收设施完好,地面、边沟干净,没有积油;下水

道、污水井完好,无渗漏、无互串现象。

5.2.5 依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按水质类型排放,分别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

物质、高浓度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采用稀释的方法排放。

5.2.6 特殊情况需排放含硫、含碱、含酚污水或其它高浓度污染物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

度,并落实环保措施,必要时先进行预处理,达到分级控制指标后排放。

5.2.7 塔区、炉区、换热器区等区域应设置围堰,受污染的废水如机泵端面密封冷却水、容器切

水、罐区脱水、初期雨水应引到工业(含油)污水系统排放,其余清净废水应引到清净废水(边沟)

排放。

5.2.8 装置油品采样口要有相应的环保回收措施,不得将污油排到地面、地沟、下水道;地面、

边沟、管沟、下水井等存在积油要及时回收,不得直接用水冲洗。

5.2.9 物料跑、冒、滴、漏等,要按照不流出装置、不流出厂外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围堵

和回收处理。

5.2.10 生产装置清净废水(边沟)与工业(含油)污水道之间控制阀要处于常关状态,但当清净

废水出现受污染时才打开排入工业(含油)污水道,完毕后及时关闭阀门,以防雨水串入。

5.2.11 进行塔、罐区、容器等人工脱水,要落实现场监护,脱水后及时关闭阀门,防止脱水带油。

 

5.2.12 含硫、含胺等特殊污染物的高浓度污水及相应的冲洗水须送至所属的装置处置;碱水、碱

渣须经过装置预处理后,进入工业(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5.2.13 按照公司《环保监测频率与考核指标》的要求,对装置流出口工业(含油)污水、污水处

理场进出水、总排出水实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和采取措施。

5.2.14 加强污水处理系统操作管理,根据来水水质、水量情况,及时调整处理流程和操作,确保

总排出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5.3 废气管理

5.3.1 各装置/单元的放空可燃气体,应回收利用。

5.3.2 加强燃料的优化调合,降低燃料硫含量。

加强加热炉、锅炉、硫磺回收装置操作管理,确

保烟气、工艺尾气达标排放。

5.3.3 硫磺回收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或停工吹扫时,应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酸性气

放火炬;特殊情况需排放火炬时,必须及时配烧足够的瓦斯量,并落实监控措施。

5.3.4 按照公司《环保监测频率与考核指标》的要求,做好废气排放点的监测分析工作,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反馈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5.4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

5.4.1 积极推广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5.4.2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依照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执行。

5.4.3 装置、设备、油(贮)罐检维修或大修清理出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指定地方放置,严

禁乱排乱放。

5.4.4 环保管理部门要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

立健全其管理台帐。

5.5 噪声管理

5.5.1 新建装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安装消声设施,工艺装置、加热炉等的蒸汽或压力气体放空,

应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的放空消声器,并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

5.5.2 装置、设备环境噪声符合工业噪声卫生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震、隔声、消声

等措施降低其噪声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见:

GB12348—90)。

5.6  装置开停工、检修期间环保管理

5.6.1 生产装置开停工、检修,要制订详细的停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环保措施,其包括细化、

确定吹扫流程、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相应的环保措施。

5.6.2 装置停汽后,应将各种物料彻底退出装置界区外,并检查塔、罐、容器、管线等不留残余

物料,设备死角或低点残余物料无法倒空的,必须回收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5.6.3 装置内能回收的溶剂、胺液以及其高浓度冲洗水要全部回收处理;含酚、含硫、含氨、含

碱污水要全部送所属装置处理。

5.6.4 塔、储罐、容器等设备蒸煮或吹扫前,要检查确认物料倒空后方可进行,吹扫过程要缓慢

给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条件的应进行密闭吹扫,以减少污染物的外排。

5.6.5 设备蒸煮、冲洗、吹扫的污水应引入到工业(含油)污水道排放,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

5.6.6 大修过程需进行特殊排污或设备化学清洗、钝化排液的,要订出排放环保措施,填报《临

时排污申报表》,经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并监测确认后实施。

5.6.7 设备拆修前应将设备内的存油或残余物料处理干净,不得将物料排到地面、清净废水道

(边沟),或直接用水冲洗排到清净废水道(边沟)。

5.6.8 装置环保设施应在装置、设备吹扫完毕后进行清理,如需检修的须在装置开汽前检修完毕

投用。

5.6.9 施工过程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管理。

5.6.10 装置开停工、冲洗、吹扫期间,应加强污水处理系统来水情况的监测,做好污水调整、贮

存的准备,以防上游排放高浓度污水或废液对污水处理系统产生冲击。

5.7 临时排污申报管理

5.7.1 临时排污申报范围:

5.7.1.1 生产过程出现异常情况需要临时排放高浓度废液或物料。

包括碱渣(水)、含硫、含氨、

含碱、含酚、含胺废液污水等;

5.7.1.2 装置、贮(油)罐检(维)修需要进行废物冲洗、化学钝化、化学清洗以及进行其它污

染物排放等。

5.7.2 临时排污申报程序

5.7.2.1 凡需要进行临时排污的单位,必须填写《临时排污申报表》。

5.7.2.2 可预见的异常排污,填写《临时排污申报表》提前一天报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审批,

同时报告二级单位生产调度做好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排污的单位接到审批意见后方可排污。

不可

预见的异常排污,须立即电话报告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并在事后第二天内补报排污申报手续。

5.7.2.3 进行污染物排放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要求控制好排放量,落实环保措施,并在排放

完毕及时告知二级单位生产调度和环保管理部门。

临时排污申报表见附件—1.

5.8 分级控制管理

5.8.1 公司对废水排放实行分级控制管理。

对生产装置排放口、预处理设施和最终处理装置出水进

行监测、考核。

分级控制的监测点位及考核标准按《环保监测频率与考核指标》执行。

5.8.2 对分级控制点不达标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单位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5.9  内部排污收费管理

5.9.1 排污收费标准与计费方法

5.9.1.1 内部排污收费按月征收,鉴于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内部排污收费暂对工业(含油)污

水、清净废水(边沟水)、碱水(渣)等废水进行收费,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废气和废渣收费。

排污收费列入车间/单位生产成本。

5.9.1.2 收费标准:

依照上一年污水处理成本确定收费价格,发生严重的冲击性排污还可提高收

费标准。

5.9.2 废水量计算

5.9.2.1 由于目前废水计量设施不完善,废水量按新鲜水用量、蒸汽用量产生的污水折合计算。

其计算方法如下:

废水量=(新鲜水用量+蒸汽用量)×80%

5.9.2.2 碱水(渣)、化学清洗液、有毒有害物质稀释液等按实际排放量计算。

5.9.2.3 若超标排放则按超标倍数计算收费,超标 10 倍以上的按 10 倍计算。

5.9.2.4 当排放同一类废水有两种以上污染物超标的,按其超标倍数最高的一种计算。

5.9.3 超标倍数计算

超标倍数=(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mg/l )-该类废水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该类废水污染物浓

度排放标准)(mg/l )。

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见附件-2

5.9.4 计费方法

排污费(元)=污水场处理成本(元/吨)×废水量(吨) ×(1+超标倍数)。

5.9.5 生产装置机泵、设备使用循环水不回水而直接外排的,按其用量计算排污费。

5.9.6 对生产装置使用汽提净化水、污水回用水而产生的污水不实行收费,以鼓励污水的综合利

用。

5.9.7 排污费按月征收,各单位交纳的排污费列入生产成本费用指标,由财务部管理。

5.10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5.10.1 事故等级界定

5.10.1.1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a)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

b)物料流出厂外或烟尘、烟灰、有毒气体造成厂外周边污染,引起工农纠纷或一般群体性影

响;

c)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10.1.2 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a)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

b) 物料流出厂外造成厂外周边较大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c)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10.1.3 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a)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b)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c)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d)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e)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5.10.1.4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a)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b)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c)人员中毒死亡;

d)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e)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5.10.2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发现人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班长、车间领导、生产

调度或环保部门报告,发生人员受伤中毒还须立即通知医院抢救;公司总调或公司环保部门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应立即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在

发生事故 24 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报告与预防措施报公司环保部门,公司环保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在

48 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送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报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5.10.3  事故调查处理

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环保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事故监测取证和事故调查

工作。

其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等方面的内容,

在调查过程中二级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到实事求是。

公司经过事故调查后作出事故等级认定,同时,

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及时写出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并呈报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5.10.4 考核标准

5.10.4.1 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患,或在发生环境紧急情况时准确处理险情,团

结战斗,防止污染,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的有功人员、班组、车间,公司将酌情给予奖励。

5.10.4.2 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5.10.4.3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操作不当,管理不严,乱排乱放,严重影响外排水质或冲击污水处理

场,或“三废”排放造成污染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

款、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

5.10.5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5.9.5.1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

理规定》的厂级事故标准执行。

5.10.5.2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

理规定》的报公司级事故标准执行。

5.10.5.3发生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分别依照公司《安全

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的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标准执行。

5.10.5.4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上报的按照事故级别加重处理。

对不配合事

故调查分析,故意隐瞒事故原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800—1500 元。

6  检查和考核

6.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和考核。

7  相关记录

7.1  避免事故奖励申请表

8  附件

8.1附件 1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流程图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

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

卢世驰。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流程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报表》

 

有价值

 

主管技术部门鉴定

 

没有价值

 

环保部门审批

回收利用

 

委托拍卖

 

生产部门会签

 

利用现有环保设施处理

办理五联单转移手续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转移处置

污染物名称

来源

排放量

排放方式

去向

排放时间

备注

排污原因:

环保措施:

二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申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注:

该表一式两份,生产单位、二级环保部门各保存一份

临时排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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