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训练题库出入境专业警种主观题训练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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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专业警种主观题训练题库
一、简答题
1、和谐社会的内涵?
答: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2、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答对任何5种情形即得满分)
答: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7)袭击人民警察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3、依法行政对公安机关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4、遇有破坏哪些重要设施且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的危险情形时,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答:
遇有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时。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答:
具体包括平等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
6、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致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
及时进行勘验;及时进行调查;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及时通知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哪几个方面?
其相互关系如何?
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
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8、人民警察在判明哪些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答对任何5种即得满分)
答
(1)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为好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共公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民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抢劫在押人员、犯罪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一)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称的警械主要是指哪些警用器械?
(5分,答对任何5种即得满分)
答:
主要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手铐、脚镣、警绳。
9、公平正义理念对公安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
(1)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坚持秉公执法;
(3)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4)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无前科劣迹。
林某和俞某是对门邻居,素来不和,2006年12月23日,俞某在家中与几个朋友聚会,喝酒、猜拳、唱卡拉OK,林某被吵得心烦,大为恼火,冲出去与俞某理论,俞与几个朋友不但不听还将其奚落一番。
林回到家中越想越气,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小舅子王某,发泄了一番。
王某听后立即赶到林某家楼下,正想上楼,发现俞某的私家轿车停在楼前,便秘密将该小轿车刹车装置弄坏,使其失灵。
后王某没有上楼径自回了家,也未将此事告知林某。
俞某等人喝醉酒,次日清晨准备开车时,俞的一个朋友说他一个月前考到了驾照,希望俞某让他开一会儿。
俞表示同意并对车进行了一番检查,发现刹车装置损坏失灵,判断是人为破坏所致,便并将此事报告了某边防派出所,民警张某(系俞某关系亲密的大学同学)、李某受理了此案。
问题一
1、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二
2、林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问题三
3、张某是否需要回避?
若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俞某有何救济权利?
参考答案
1、答:
王某将俞某小轿车的刹车装置弄坏,使其失灵,足以使车辆发生颠覆和毁坏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答:
林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虽然林某素来与俞某不和,但林某将争吵之事告知小舅子王某,只为发泄一下心中的不快,并没有让王某实施某种报复的犯罪行为,林某也不知晓王某的行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3、答:
(1)张某需要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张某系被害人俞某的大学同学,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回避。
(2)若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俞某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王某,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吉安市龙槐小区,无前科劣迹。
叶某,女,汉族,1980年4月2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吉安市新区,无前科劣迹。
王某怀疑其妻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要钱。
于是将刘某掳至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后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称:
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
王某让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
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
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
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某边防派出所报警,带领民警去公园捉拿王某。
民警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问题一
1、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问题二
2、叶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请说明理由。
问题三
3、叶某放掉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
王某构成绑架罪。
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刘某,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并告刘某家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交纳钱财,收钱后放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王某构成绑架罪。
2、答:
叶某属于从犯。
在王某实施绑架刘某过程中,叶某回家知情后,对王某的行为未加制止,并帮助王某致信刘妻要钱,后又看管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帮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叶某属于从犯。
3、答:
不属于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有效地防止本人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本案中,叶某与王某属于共同犯罪,叶某放掉刘某并与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叶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对叶某放走刘某并现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3、赵四,男,汉族,1976年2月3日生,江苏省宿迁市人,无业,无前科劣迹。
张三,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无业,无前科劣迹。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在该县居住的曾见过一次面的丙某(女)。
2007年7月8日,二人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对其殴打并强行推入洗手间看管,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丙隐约辨认出甲,但未敢说破。
后丙到某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称被抢劫、强奸,嫌疑人是甲。
当日下午,派出所在一私房出租屋内将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
后又将乙抓获。
问题一
1、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
2、派出所将甲某带回所里后予以继续盘问,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
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乙只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甲乙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故均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
在抢劫过程中,甲自己产生强奸犯意,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应独立承担共同抢劫犯罪之外的强奸责任,故甲又单独构成强奸罪。
2、答:
对甲某继续盘问不正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规定: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和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4、张某,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山东省威海市人,无业,无前科劣迹。
李某家的渔船上有许多鳗鱼苗,捕鱼收回来的鳗鱼苗都在船上。
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捕鳗鱼苗高峰期基本每晚都在船上的船舱里睡觉,以守护鳗鱼苗,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
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船上,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舱门,再偷偷地从鳗鱼苗网里偷走650条鱼苗。
李某被张某偷盗的声音吵醒,起身发现舱门被锁,使劲拉门但无法打开,张某趁机将船上650条鱼苗带走,待李某找人打开门之后,张某已不见踪影,遂向派出所报案。
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问题一
1、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二
2、在张某偷鱼苗的时候,正巧被邻船一名患有痴呆症男子看见,派出所将其带回对张某进行了指证,并详细做了笔录。
请问该男子能否作为证人?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铁锁锁住渔船舱门,使舱内的李某惊醒也无法抗拒的手段,当场强行从李某渔船上拿走650条鱼苗,侵犯了李某的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构成抢劫罪。
2、答:
该男子不能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本案中,痴呆症男子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没有作为证人的资格。
5、王某,男,汉族,1957年3月4日生,××省西门市人,无前科劣迹。
王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3日生,××省西门市人,西门市第一中学学生,系王某之女。
张某,女,汉族,1958年6月15日生,××省汪清县人,无业,系王某之妻。
王某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某经常打骂虐待。
2007年1月3日,王某对王某某强奸2次。
王某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殴打后自杀未遂。
2007年2月27日深夜,王某钻入王某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某不从。
王某便回自己被窝。
凌晨4时许,王某又钻入王某某被窝,王某某奋力反抗。
王某说:
“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某大声对王某的头部和身体拳打脚踢,王某奄奄一息,口喊告饶。
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某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某,王某某取绳子将王某的手、脚结结实实捆住,母女二人仍不解气,商量弄死王某。
后王某某让张某取来锤子,王某某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其死亡。
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某公安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讯问时,因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母张某陪同接受讯问。
问题一
1、王某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
2、请分析对王某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何量刑情节?
问题三
3、办理此案的派出所讯问王某某时,安排其母亲张某在场,该做法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
王某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对其女儿王某某实施强奸时,王某某、张某将王某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在王某已被彻底制服,失去侵害能力之后,不法侵害已被制止,正当防卫的条件已不复存在。
而王某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用锤子击打头部致死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利,应负刑事责任。
2、答:
王某某、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王某的手、脚被捆,且奄奄一息,口喊告饶情况下,母女二人合谋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其死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王某某、张某有投案自首,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被害人的恶劣行径等情节,在量刑时,可对二人减轻处罚。
3、答:
该做法不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虽然张某系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但该两人系同案犯罪嫌疑人。
某边防派出所讯问王某某时,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6、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
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
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
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
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
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
问题一
1、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
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答:
本案中,孙某在理发店服务员没有对其进行辱骂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挑衅发泄,在被劝走后,纠集人员再次上门无故对店老板进行殴打并造成其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答: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拒不放人的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因此,本案中,无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都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7、珍妮,女,美国人,1974年9月27日出生,护照号码:
×××××。
林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
2007年1月14日12点30分左右,某边检站在执行香港至悉尼的入境中转航班边防检查时,发现一名持美国护照的旅客玛丽(女,护照号码为×××××,1962年11月5日出生)所持护照装订线的针孔大小不一,且不规则,随即用英语向这名旅客询问相关问题,结果该旅客基本听不懂英语,于是检查员将这名旅客移交给值班室。
此时,一持美国护照的旅客珍妮上前,称与该名旅客是一起来旅游的,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请边检站放行。
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决定对两人作进一步审查。
经文检仪比对,确认玛丽所持的第×××××号美国护照资料页系伪造。
经查证,玛丽的真实姓名叫林某,系广东湛江人,2002年12月19日,林某在父母安排下以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旅游的名义从白云机场出境。
到达香港后,林某与一名叫珍妮美国人取得了联系,并付5万元从其手中买了一本号码为×××××的伪假美国护照,并准备在珍妮的协助下,持伪假美国护照到澳大利亚。
问题一
1、对林某和珍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问题二
2、当事人如不服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三
3、如对林某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而其拒不执行,边检站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答:
(1)林某的行为构成持用伪造证件出境,依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应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并收缴其护照。
(2)珍妮的行为构成出卖出境证件,按照《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应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并处限期出境。
2、答: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所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答:
林某拒不执行罚款,边检站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陈某,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河南周口人,持×××××号中国因私普通护照。
2007年10月,某边防检查站在对前往首尔航班执行边防检查任务时,发现旅客陈某无韩国过境签证而欲过境韩国前往墨西哥。
经检查鉴定,发现其所持的中国因私普通护照和墨西哥签证都是真实的,但没有办理韩国的过境签证。
边防检查站对陈某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陈某不服,向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
边防总队经过调查,维持了边防检查站的决定。
陈某不服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一
1、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应予以处罚?
问题二
2、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边防检查站还是边防总队作为被告?
问题三
3、陈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1、答:
陈某的行为构成持用无效出境证件,应予以处罚。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途经韩国免办签证问题的通知》,墨西哥不属于过境韩国可免办签证的国家,陈某过境韩国需持有过境签证。
2、答:
陈某应以边防检查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边防总队维持了边检站的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起诉,应以边防检查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答:
陈某应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特维斯,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英国籍,护照号码为×××××,系×××××航班机长。
2007年8月5日22时32分,从新德里起飞的×××××次货运包机抵达某机场。
22时35分,某边防检查站检查员到达停机坪,准备为该航班办理入境手续时,发现该航班已打开舱门,地面人员进入该航班开始装卸货物。
检查员当即制止了此违法行为,并通知执法民警。
执法民警赶到后,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在出示警官证后对该航班机长特维斯进行了口头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机长对该航班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批准,边防检查站依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机长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问题一
1、边防检查站对该航班的处罚案由是否正确?
问题二
2、边防检查站办案人员能否对航班机长进行口头传唤?
问题三
3、边防检查站是否有权作出此项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
1、答:
处罚的案由正确。
《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答:
可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本案中,对当场发现的该航班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可以在出示《警官证》后对该航班机长进行口头传唤。
3、答:
无权。
《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边防检查站应向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请示。
本案中,边防检查站对航班机长作出了10000元罚款的决定,没有向边防总队请示,超出了处罚权限。
10、陈某,男,1951年10月生,台北市人,持×××××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99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陈某持×××××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欲从某火车站口岸出境到香港,边检站对其进行出境边防检查时发现,其在大陆居住停留逾期四天。
边防检查站对其作出罚款4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后放行。
问题一
1、边检站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问题二
2、如果陈某对边防检查站的处罚不服,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1、答:
正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陈某未按规定日期出境,构成逾期居留。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2、答:
可以。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史密斯,男,加拿大国籍,1965年10月1日生,持用×××××号加拿大护照。
2008年2月27日晚上,史密斯从某空港口岸乘坐H×176次航班拟出境经香港转机至加拿大,检查员发现其签证签发日期为2007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8日,且未办理延期。
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于2007年9月8日入境,以为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180天,未意识到是签证的有效期为180天且需在有效期内出入境。
后检查站对其作出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于2008年2月28日向该省公安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该省公安边防总队经查明事实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仍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一
1、如果史密斯称无力缴纳罚款,应如何处理?
问题二
2、如果史密斯对边防检查站要求其当场缴纳罚款不服,声称他并未申请当场缴纳,边防检查站当场收缴没有法律依据。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问题三
3、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