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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一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煤炭品种: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数量:

每船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到港期限:

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格标准规格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装运港:

4.2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收货人:

买方。

  5.2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交货方式:

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

  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验收与数量。

  质量的确定:

6.1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果为验收数量。

  6.2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

  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

  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人民币计价7.1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

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

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硫超于1.0%可拒收。

  7.5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费用承担:

8.1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货权与风险转移:

9.1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10.2卸港条件:

剩潮水深10.5米。

  10.3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

  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

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

(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

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

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滞期/速谴费率:

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万元。

  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

  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

  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其他: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

(章)卖方:

(章)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纳税号:

行号:

纳税号: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

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

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

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

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

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

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

李浩田。

  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1.2数量:

万吨第二条交货方式2.1到站交货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质量要求3.1煤炭的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Mt≤38.00%t收到基代位发热量Qnet,ar≥3300kcal/kg收到基挥发份Var≥20.00%收到基全硫St,ar≤1.00%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4.1数量确定以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煤炭价格5.1标准价格:

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

  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

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Qnet,ar≤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5.4.1当收到基挥发份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

  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生效与期限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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