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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部管理制度

风控部管理制度

一、接单初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接单及资料初审,控制和防范风险,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

第二条接单

部门内勤接单后及时反馈信息给业务提报人,同时完善接单台帐。

第三条审核资料

部门内勤按企业准入规定及立项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审核上报项目,同时查询相应的企业信息及诉讼执行情况。

同时与业务提报人联系,交换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并督促业务提报人收集贷款企业尚缺资料。

第四条企业准入标准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基本资料齐全的非信贷担保类企业;

2、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恪守信用按期偿本付息;

4、企业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5、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6、无不良经营行为和贷款记录,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7、能够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8、无违法经营行为的;

9、在本事业部无逾期借款的;

10、借款企业及关联企业涉及重大诉讼尚未处理完毕、存在债务危机、有倒闭等经营风险的不予受理;

11、贷款用途不明确、意图骗取借款的不予受理;

12、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不予受理;

13、企业规模准入条件如下:

(1)保证金开票业务不设准入门槛;

(2)短贷业务:

原则上中大型客户,是指借款人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且总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额不低于2亿元的企业。

(3)短拆业务:

a、原则上是做中大型企业指借款人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且总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额低于2亿元的企业。

b、强担保的企业可放宽条件,借款人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且总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亿元;但有欺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受理。

14、项目用款时间及金额规定:

(1)短拆业务(含还敞口保证金业务)用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借款金额小于300万或大于5000万的业务不予受理;

(2)短贷业务用款时间1-3个月,借款金额小于300万或大于3000万的业务不予受理;

(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用款时间1-3天,借款金额小于300万或大于5000万的业务不予受理;

15、短拆短贷业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0%;

16、资产负债率(以尽调核实为准)超过80%的业务不予受理;

17、借款企业的股权全部质押给其他非银行机构的不予受理;

18、短拆短贷业务原则上借款额度(含授信)不得高于借款人年初银行贷款余额的15%;

19、非授信客户单户单笔用款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20、授信客户为优质客户(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或有有效担保的)授信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21、业务发起时间规定:

(1)短拆业务自递交《立项书》之日起至业务操作日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以下类别项目可缩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A、强担保(上市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大型国有企业)

B、房屋抵押类授信项目

C、合作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优质客户

(2)短贷业务自递交《立项书》之日起至业务操作日间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以下类别项目可缩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A、强担保(上市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大型国有企业)

B、房屋抵押类授信项目

C、合作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优质客户

(3)保证金业务自递交《立项书》之日起至业务操作日间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条风控内勤在确认贷款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立项资料准备齐全且经审核符合立项条件后,风控中心负责人按照《随机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派驻风控专人,同时反馈给业务提报人,约定到企业调查的时间。

二、项目初审制度

项目风控专人确定后,成立项目组。

初步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诉讼执行、征信等信息,同时在尽调前落实需现场沟通的问题及企业尚需补充的资料,报送风控负责人,同时书面反馈给业务人员。

三、调查工作制度

(一)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业务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规范风控专员的行为,从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升综合素质,有效的防范风险。

第一条风控专员必须在客户工作时间深入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并拍照。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生产制作现场、施工现场、营业场所、种养殖基地、库房、办公场所等;拍照的内容包括:

调查人员、客户名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生产制作情景等。

第二条现场调查完毕后项目组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风控专人出具《风控审查意见》。

对财务数据、担保、风险的分析及调查结论必须根据客户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分析意见、建议。

第三条风控部逐级审核《风控审查意见》,同时审查岗、法务岗、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

若为短拆、短贷业务,将《风控审查意见》提交贷审会。

(二)调查规范

第一条财务因素分析: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核实

2、销售收入及利润核实

3、营运能力分析;

4、盈利能力分析;

5、成长能力分析。

第二条非财务因素分析: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

2、企业历史情况:

包括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业绩、股权、注册资本等变动及原因、发展方向等。

3、企业管理:

包括管理层素质及经验、管理层关系及稳定性、管理现状、企业人员情况。

4、还款意愿:

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主观还款意愿等。

5、人员素质评价:

包括企业领导层的年龄结构、学历;企业法人的经营业绩、道德品质;企业职工人员素质等。

6、行业风险:

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的盈利性、周期性、竞争性;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7、市场及经营风险:

包括企业的规模及生产能力、产品竞争能力、产品的多样化、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市场需求分析等。

8、技术风险:

借款人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控制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技术市场优势等。

9、抵押资产状况:

抵押资产的充足性、易保值性及易变现程度;担保措施的可控性、合法性。

(三)调查资料移交制度

为了提高业务的内部时效,规范业务调查资料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条业务调查资料指我公司在开展业务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客户的主体资格资料、财务资料、经营资料、历史贷款资料、担保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

第二条调查人员调查完毕后,应将资料按以下类别分类整理:

1、客户主体资格资料:

贷款申请、客户简介、主要负责人简介、营业执照、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环保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财务资料:

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报单;

3、经营资料:

生产经营场地权属证明、购销合同、出入库单、购销发票、银行流水、能源耗用发票、项目可行性分析、贷款用途资料;

4、历史贷款资料: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清单;

5、担保资料: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判断依据、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财务报表、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财产线索等;

6、其他资料

第三条项目组人员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后,将之与按照“第二条”整理的资料同时移送风控部。

第四条风控部在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应对资料妥善保管,防止资料的散乱。

项目通过贷审会审批后,将资料移送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四、审核制度

(一)初审制度

风控部每天不定时召开项目分析会,确定每个项目应落实的问题、补充的资料,确定每个项目需现场落实的问题及尚需补充的资料,书面反馈给业务部门。

(二)贷审会制度

第一条对于已落实意见的项目,风控部上报贷审会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跟踪。

第二条贷审会审批同意的项目,风控部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项目组,跟踪项目的进度。

第三条贷审会要求补充资料的项目,风控部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项目组,跟踪补充资料落实的进度,待资料补充完毕,再上报贷审会审批。

第四条贷审会要求退单的项目,风控部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项目组,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五、办理担保手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担保措施的办理,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项保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保证金业务按业务实际情况来定)。

第三条 担保措施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法务专人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

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

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

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五条 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

(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

(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

(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

(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公司审查认可。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信用保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二)、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

(三)、连续两年盈利;

(四)、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

第九条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保证,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签字。

 

第十条 在公司出具正式担保函、放款通知书之前,必须按贷审会批准的内容先办理、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

同时原则上要求被保证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公司财务部执存。

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贷款企业承担。

六、签署合同

按照我公司标准的合同范本填写相关合同。

涉及的合同包括:

1、借款申请

2、借款合同

3、借据

4、收据

5、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及承诺书

6、借款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7、担保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8、其他需要签订的合同资料

七、贷后管理

第一条贷后管理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日常跟踪和定期分析。

第二条现场检查的内容。

项目组进行现场检查前要进行充分准备,结合资金账户监管、日常跟踪、风险监控所掌握的信息,确定检查重点。

项目组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检查贷审会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客户财务情况。

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检查分析。

(四)担保情况。

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押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频次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

现场核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五)与管理人员面谈。

详细了解原材料和主要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经营计划和体制人员变动,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检查抵押在建资产建设项目进展。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等。

第三条日常跟踪。

项目组平时工作中除对客户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外,还应随时收集和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公开信息、其他融资情况、上下游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经理提供的风险预警信息与贷后管理相关的情况。

第四条定期分析,撰写贷后分析报告。

对于贷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项目,项目组需综合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预警的情况,至少每月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资金账户监管情况、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人(物)当前分析、还款能力分析、贷后管理方案及审批要求落实情况、风险因素分析、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

《贷后管理报告》由项目组签字后提交分子公司负责人和事业部总裁阅签,阅签后上交风控部风控专员。

八、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一条项目组发现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查明原因。

对于确认已出现对借款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预警信号后,项目组应迅速向风控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条风控部组织召开贷后管理风险分析会。

集中会审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会议决议,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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